㈠ 試用期需要給員工上社保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因此,一旦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必須依法為員工參保!參加社保是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和義務,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共同承擔。
另,用人單位應按職工工資總額如實申報繳費基數。工資所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工資收入。
公司不僅要為大家及時參保,而且要根據實際工資總額如實申報繳費工資基數哦!
㈡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也在勞動合同之內 但是交社保是在試用期過了之後還是一進公司簽了合同就該交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回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答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㈢ 能不能約定試用期過後再買社保
可以試用期後再補交社保的,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用內人單位就必須為容勞動者繳納社保,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是一種違法行為。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㈣ 勞動法有規定試用期內必須交社保嗎
有規定。來
《勞動法》第自72條、《勞動合同法》第19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期限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㈤ 試用期社保誰來交
試用期需要給員工上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關系存續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權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期間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處於試用期的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單位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員工的意思或自願與否。
㈥ 可以試用期後再補交社保嗎
不少公司在 招聘 新的員工時安排試用期,在試用期中就會發生很多問題,一些公司的人力資源現在很多 企業 在招聘員工對員工說:我們試用期內不交社保,等到你試用期過後再幫你補交。實踐中,員工因為處於應聘的狀態,通常不可能對社會保險這個相對而言不大的問題提出異議。於是企業在試用期內就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了。如果試用期過後員工繼續工作那還好,社會保險既然補上也不會產生什麼爭議。假使企業在試用期內因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的話,員工往往就會提出這樣的疑問:我這幾個月的試用期就沒有社保了嗎?進而發生勞動爭議。 其實這是一些企業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專家提醒: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了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企業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一九九四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條中的'社會保險類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種社會保險。」從該《說明》中可以看出,早在一九九四年我國就開始建立了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因此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㈦ 試用期轉正簽合同後才交社保違反勞動法嗎
試用期包含在書面勞動合同之中
用人單位招聘員工,在試用期內已經形成勞動關系,應在入職1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很多公司在轉正後才簽訂勞動合同是一種法律認識誤區,極易引發勞動爭議,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19條規定,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兩者不能獨立簽訂更不存在先後順序,如果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期限就是勞動合同期限。
若公司先簽訂試用期、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按照轉正後的月工資發放。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是繳納社保的前提條件
大家都知道,繳納社保是公司法定強制的義務,要是直接不繳納,公司風險巨大,除了直接不繳納社保還存在一種變相不繳納社保的違法情形,而且在現實工作中比較常見,那就是轉正簽訂書面合同後才繳納。
首先,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員工及時繳納社保是法定強制義務。那麼,大家認為是不是只有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才建立勞動關系呢?不是的,這也是大家認識的一種誤區。
勞動關系的本質是員工接受公司管理並提供勞動,公司為這種勞動支付報酬。因此,勞動關系從用工之日起確立,因此即便還在試用期內沒有轉正,即便還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公司就應該繳納社保,如果等到幾個月試用期過了,轉正後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再繳納社保是存在巨大風險的,結合實踐經驗,公司至少存在以下四點風險:
1、 員工可主張因未及時足額繳納社保給員工造成的損失
2、 辭職後可主張經濟補償金
3、 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
4、 超過1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文中所提及經濟補償金計算公示:
在公司工作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計算,工作未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准支付經濟補償金。
㈧ 員工試用期內也需要交社保嗎為什麼
員工試用期內也需要交社保。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