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公司是分公司,總公司的部分員工是掛名在我們分公司的,工資由總公司發放,社保是我們分公司繳納。
員工是分公司的,在分公司發工資,可能分公司沒有辦理社保登記,也不想在分公司有稅收業務發生,就在總公司給他交個稅和保險,理論上工資,個稅和保險要一地統一,總公司要給做工資。
1、扣繳義務人的確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之規定。
另,據國稅函1996602號規定第三條,對扣繳義務人按以下標准認定:
關於扣繳義務人的認定
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於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與取得所得的人之間有多重支付的現象,有時難以確定扣繳義務人。為保證全國執行的統一,現將認定標准規定為:凡稅務機關認定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和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
2、納稅地點的確定。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
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據此,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其所在地繳納代扣之稅款。
3、結論:應在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而扣繳義務人的確定,還需要稅務機關的認定。因此,是總公司還是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對於總公司而言的,它是總公司的組成部分。分公司不論是在經濟上還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獨立性。分公司的非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後果及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二是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及章程,其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以總公司的名義,遵守總公司的章程;
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經營上沒有自主權,其主要業務活動及主要管理人員由總公司決定並委任,並根據總公司的委託或授權進行業務活動;
四是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所有資產屬於總公司,並作為總公司的資產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基於上述特性,《公司法》第14條明確規定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部門登記,分公司在登記後應當領取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2. 總公司代子公司繳納的社保,子公司怎麼做賬
計入其他應付款——總公司
3. 社保是分公司代繳工資在總部發,個人所得稅怎麼計算
工資在哪裡發就在哪裡扣社保金,個人所得稅按照實發工資扣繳。
4. 分公司如何繳納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分公司繳納社會保險的方法:
方法一:公司不為員工辦理社保,將社保費發給員工,由員工自己上社保(有B地戶口的員工可在B地人才交流中心以自由職業者身份上社保,其他地區戶口者在其戶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以自由職業者身份上社保)。
發放社保費金額可以按照B地個人上社保所需費用最低額計算,也可按照B地法人為員工上社保的單位應繳納最低額計算。
方法二:公司為員工在A地上社保。
優點:完全合法,沒有任何法律風險。
缺點:員工名義上有了社保,但並能享受完整的權益:員工離職或退休時,養老險只能轉移個人繳費部分,單位繳費部分不能轉移;醫療險有些地方可以做異地登記,在B地醫院就醫,在A地社保報銷,但報銷手續麻煩,耗費時間長。但養老、失業、工傷、生育險均能享受,但社區醫療無法享受,且住院報銷會有一定比例的影響。員工的怨念會較大,不利於公司整體氛圍。
方法三:公司在B地委託社保代理機構辦理保險
優點:合法,沒有任何法律風險;員工可以在當地享受到完整的社保權益;社保辦理手續由代理機構打理,公司管理成本降低;員工與公司簽勞動合同,屬於企業正式員工,與勞務派遣法相比,解決了員工的歸屬感的問題。只是醫保的醫療本上的單位名字寫的是代理公司的名字。而且現在新出現的「好易保」網上社保代理服務平台,在線就可以操作,無需各種人情、排隊的煩心。
缺點:公司要向代理機構支付一定的服務費,遠低於普通人事的人力成本。
5. 別的公司代付我公司社保,怎麼做賬
這種做法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和交社保的單位應該一致。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5)分公司社保總公司代繳怎麼做賬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6. 總公司代扣社保和個稅怎麼入賬
1、社保、個人所得稅、年金等一般在支付工資薪金是代扣代繳
借:應付職工薪酬回
貸:其他應收款-社保費答(個人負擔部分)
貸:其他應付款-年金(個人負擔部分)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庫存現金(個人實際發放工資)
2、企業負擔部分和代扣代繳個人負擔部分您可以在上交解繳款項時,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社保費(公司負擔部分)
借:管理費用-年金(公司負擔部分)
借:其他應收款-社保費(個人負擔部分)
借:其他應付款-年金(個人負擔部分)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您給出的數據不全面,因此您參照我給你的會計分錄記賬
7. 別的公司為我公司員工代繳社保,但無法開發票給我公司,這個我公司要怎麼做帳
這樣的情況下就以福利的方式進行進賬就可以了
8. 分公司獨立核算,職工保險由總公司代繳,每月要把單位和個人要交的社保劃給總公司,會計分錄怎麼做
總公司的分錄:
1、代繳分公司養老金時,借:其他應收款(代繳分公司養老金)
貸:銀行存款
2、收回分公司養老金時,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代繳分公司養老金)
分公司的分錄:
1、提取職工共養老金時,借: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應繳職工養老金)
2、交給總公司時, 借:其他應付款(應繳職工養老金)
貸:銀行存款
需要說明的是,職工個人負擔部分也要同時代扣代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