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好朋友在我公司買社保,今年企業社保補貼,那這部分補貼的要給她嗎
企業社保補貼是社會統籌那一部分補貼,為企業減負,個人交費那份不補貼,照交,如果是掛社保,全額自已交,可以給他。
B.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會保險而是以現金的方式給予一定的補貼,對公司有什麼不利之處
公司給員工買社保公司出大部分個人出小部分,公司這樣做對公司是有利的,回但不符合勞動法。答
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辦理社保,盡管公司給職工一定補貼,但職工仍然有權要求公司為其買社保或事後職工仍有權要求補交社保費用。畢竟公司的做法在勞動部門或其它執法部門是通不過的。
C. 公司沒有給員工買社保,但有社保補貼,合法嗎
不合法,社保是抄強制要求繳納的。
個人可以舉報單位的違法行為。
《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D. 公司不交社保給補貼可以嗎
不可以的,公司不給參保、給員工發所謂補貼是違法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建議暫停新農村養老保險繳費,轉而在企業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今後可以將其二者合並(目前三險合一政策已經徵求過意見,估計很快就會實施),不影響你的利益
E. 員工不願意繳納保險,公司將公司該繳納部分補助給員工,承擔相應風險嗎
上面的保險補助勞動部門不會承認,企業需要承擔相應風險。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詳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9/112204199901.html
另,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http://www.stats.gov.cn/tjfg/xzfg/t20020702_24265.htm:
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F. 公司沒有給員工買社保而是每月給社保補貼,那麼這個補貼能因為政策減免嗎
不管簽了啥,公司不交社保都是不合法的,你可以要求公司繳納社保,但是公司補繳社保後可以要求退回社保補貼。至於少給或者不給,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繳納社保,他們能少繳那是他們的事情。你可以要求公司正常繳納社保,不繳是違法的,一告一個准。
G. 補交社保公司給員工的社保補貼是否可以收回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公司沒有繳納社保可以要求公回司給你補繳,建議先跟答公司協商,至於你說公司發的社保補貼,是企業招收特定的人員就業,政府發給企業的社保補貼,你們公司的那就可能是不給你們繳社保,想給你們點錢就算了。至於怎麼處理,看你怎麼衡量了,要是想要公司給補繳社保的話,社保補貼肯定是得退給公司的。
H. 公司沒給我們買社保,每月只給我補償200元社保補貼,是否合法
公司沒給我們買社保,每月只給我補償200元社保補貼是違法的行為,用人單位是必須給員工按時繳納社保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8)公司要給交社保想要保險補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