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原單位社保沒有報停,也沒有繳費,新單位有買不了社保,應該怎麼辦
社保中參保人員只會有三種狀態,終止、暫停和正常
所以,理論上來說沒有辦停就肯定會繳費。
Ⅱ 原公司一直沒給停保,新公司交不了社保怎麼辦
你可以去社保局把社保轉到你工作的當地,要是人人都是你這樣,那還交給什麼社保哦,誰敢說他一輩子都在那一個地方上班呢!
要是公司不幫忙交你就只有自己交了
只交
的錢多些了!沒什麼影響的!
Ⅲ 社保在原單位停止繳費了,轉不出來,新單位進不去怎麼辦
不用擔心的。
對於職工來說,應該知道只要是享受了社會養老保險,就同時可以享受生育險,因為國家已較早建立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險」統一征繳的管理模式。並且,政府對繳費的監管力度也在加大,有專門的稽查大隊定期檢查。
一般而言,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孩子或者流產時,可以得到檢查費、生育費、營養費、生育津貼等各項費用。
如果你們單位入社保了,社保有你們單位帳戶,會定期自動劃款.社保轉不轉出來都無關緊要有記錄在案,如果有什麼不合法,可以到信訪部門,或勞動部門申訴,最後是不會影響的。
(3)原單位社保不停繳怎麼辦擴展閱讀
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Ⅳ 原公司不停保,新公司不能交社保,我該怎麼辦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既然你已經向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在發出通知後30日就可以解除,你應當要求公司為你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如果對方不同意,你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
Ⅳ 自離了原單位沒有停社保新公司交不了怎麼辦
由於咱們國家自從有了社保,實行了就業、失業登記制度,你卻少了這一環節,沒有與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你仍然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社保個人信息顯示你屬於在職人員,因此在本地到任何單位就職都繳費不上。
只有回原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勞動關系不存在了,單位到社保辦理你的減員手續,減掉你了社保同時給你出具回工回執,你拿到回執交予新單位問題就解決了。
Ⅵ 原單位社保未辦停,新單位要續交怎麼辦
你可以去社保局監查大隊投訴,要求上一家公司去社保局辦理申報社保減員,這樣你就能在新單位繳納社保了。
辭職以後當月原單位就應該到社保終止你的社保關系。由於在系統里一個人只能有一份參保記錄,所以到新單位後,如果原單位沒有終止你的參保,新單位就不能為你繳納社保,所以盡快到原單位處理社保關系。
原單位應該在你離職的當月就做減員,新單位應該在你上班的當月做增員,比如你從原單位7月份離職,如果是月初離職,當月的保險就應該停了,需要馬上到新單位報道,辦理就職手續,單位應該馬上辦理社保增員,保險不會斷!如果月末離職,當月的保險還是原單位繳納,你只要在八月中旬之前到新單位辦理就職手續,新單位也應該馬上辦理增員,保險也不會斷!
如果你的保險關系還在原單位,沒有辦理減員,新單位是無法給你辦增員的,必須由原單位停掉保險,新單位才能辦轉入!這是合理的!不知道說清楚了沒有!
(6)原單位社保不停繳怎麼辦擴展閱讀
社保增員:
【報送材料】
《社會保險費明細申報表》原件。
重要提示:
1.5人以上(含5人)增減員還應提供電子導盤文件。
2.外國員工還應提供護照、外國人登記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3.宗教人員還應提供宗教團體和區民族宗教局蓋章的《宗教教職人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流程】
用人單位申請辦理→稅務機關受理→稅務機關辦理用人單位增員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社保增員
Ⅶ 辭職後原單位社保不停繳,新單位交不進去怎麼辦
像這種情況,你就可以去你們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你之前的單位,因為你們只間單位,並不配合你轉移社保,所以它是違反了我們國家的勞動法的。你也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因為這樣效率會更高。
Ⅷ 辭職後,原單位不給辦理停保,當然不會續保,現單位交不上,我該怎麼辦
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版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權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8)原單位社保不停繳怎麼辦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