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已經提出離職,但還未正式辦理離職。現下要求公司把社保賬戶轉到人才的臨時戶,公司能給辦理嗎
你現在並沒有落實在廣州的工作,所以現在在深圳這邊你只能辦停了,內我不知道你的戶籍地是哪容里的,如果說是你深圳辦停後按一般情況下是,你在哪地方工作,你可以把你的社保轉到新工作的地方,如果沒有工作,而你又要參保的話,你就只能把社保轉回個人戶籍所在地,以個人名義參保。你現在的情況是沒找到工作,如果你不想轉回戶籍所在地,那麼你就只能先停一下,以後找到新單位再轉入新單位就行,對於中間空的社保,你可以不管,也不用補,畢竟養老是說累積計算十五年就可以享受社保待遇,只停幾個月問題不大,但是醫保就有點問題了,具體的要問一下,你們當地的醫保中心,
如果是以勞務派遣公司簽定勞動合同,那也是應該要繳納五險一金的,這個就應該在你們的合同中約定好的,按什麼樣的基數繳納,工資什麼的都應該有約定的,你仔細看合同。
㈡ 離職手續未辦理,社保相關費用繳納問題
你這不是離職,你是自動離崗啊,公司可以開除你
㈢ 未簽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走人嗎
只要存在企業未簽合同的情況,員工如果不想做了,隨時可以辭職的。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3)未正式離職新單位能交社保擴展閱讀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事實上對於國家規定的相關標准即使沒有約定在勞動合同上,用人單位仍須遵守,否則勞動者隨時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所謂「及時足額」是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日期支付勞動報酬,禁止剋扣和無故拖欠。
㈣ 提離職申請20天後離職,交接工作做完,未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公司扣發我一個月的工資和社保
公司做法不太近人抄情。
如果你的合同沒有寫明未按規定提前提出離職申請,造成了公司的部分損失的話,那麼有可能要你賠償一部分的損失的。
如果合同上什麼都沒寫,或者僅僅寫了需要提前1個月提出離職申請,那沒其他要求了。
那麼就算你提前走了,也不能因此扣你錢的,頂多是你當月做了幾天,發你幾天工資,全勤 獎金 什麼的不給你 也是合理的。
如果公司敢扣你1個月工資和 保險的話,你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 投訴,由他們出面與你公司的相關負責人面談 告誡,這樣你就能拿回應得那部分工資了,至於保險,如果你是在月初正式離職的,那麼不給你繳納保險也無可非議,如果你離職的時候 已經是月末的最後幾天了,那麼公司必須給你繳納保險,如果公司不繳納這個月的保險,就說要起訴公司,政府的罰款可比你一個月的保險多上幾十倍呢,他們要心疼的。
㈤ 沒有成為正式員工自動離職後原單位未停社保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抄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辦理社會保險交接手續,用人單位不交接的,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拒不辦理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責令改正行政命令。
㈥ 事業單位正式編制沒有交社保,有退休金嗎
沒有交社保,退休時候是沒有退休金的。
(1)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規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6)未正式離職新單位能交社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規定: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㈦ 正式員工提前30天向單位提出辭職,如果待不滿30天強行離職的話,社保轉接的問題。
不滿30天強行離職屬於自離,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需要賠償。社保局不開具社保轉移證明的,只能由原單位開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7)未正式離職新單位能交社保擴展閱讀
自離案例:
薛春娟 因不服公司對自己工作崗位的調整,員工陳某擅自離崗卻狀告公司要補償。8月29日,記者從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2010年9月13日至2013年6月26日在某物業公司工作。2010年9月13日至2013年5月30日,被告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2013年6月1日,被告與原告簽訂了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並約定原告的工作崗位為協管員,被告可根據崗位的需要隨時變更原告的工作崗位。
同年6月24日,被告下發調動通知書,將原告調往中民陽光城服務中心任協管工作,並要求原告於6月27日報到。原告以身體有病為由拒絕調崗,其工作至6月26日後未去被告處上班。7月15日,原告辦理了離職手續,並結清了工資。
另查明,原告自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的工資為1100元;2011年5月至2012年10月的工資為1600元;2012年11月後的工資為130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足以證實被告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原告的工作崗位,符合雙方約定。原告陳述被告調整其工作崗位,增加工時,但工資未作調整,被告對其調整工作崗位違法,因其未提供有效的證據證實,不予採信。
此外,原告於2013年6月27日停止去被告處工作,且未請假,可以認定為原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原告2013年6月份的工資本應於次月發放,故原告述稱被告未發放6月份工資,逼迫其離辭的理由不能成立。
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㈧ 單位開始沒交但事實勞動關系沒有正式合同的怎麼要求單位補交社保
你可以保存好工資單,工牌等證據,先跟單位協商解決合同以及社保問題,如果沒有結果,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里的「繳納社會保險」,司法實踐中一般理解為足額,如果公司已經繳了,只是沒有足額繳納,不應看做是未繳納社會保險,補繳即可。所以員工不能擁有單方解除權(也就是不寫辭職報告,說走就走的權利),也就不能享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甚至還要因此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