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公司繳納社保的會計分錄
第一個分錄是不正確的,應修改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15000
借:其他應收款--個人 3000
貸:銀行存款 18000
結轉費用:
借:管理費用 62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15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47000
代扣個人所得稅,支付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 47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1000
貸:其他應收款--個人 3000
貸:庫存現金 43000
繳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1000
貸:庫存現金 1000
(1)公司交社保公積金分錄擴展閱讀
變化盤點
1,「現金」科目變為「庫存現金」科目。
2.新准則取消了「短期投資」、「短期投資跌價准備」科目,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並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下設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兩個二級科目。
3.新准則取消了「應收補貼款」科目,並入「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
4.「物資采購」科目變為「材料采購」科目。
5.「包裝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並為「周轉材料」科目。
6.新准則取消了「長期債權投資」科目,而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
7.新准則增設了「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核算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
8.新准則設置了「長期應收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企業採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經營活動,已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應收合同或協議餘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其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9.新准則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但其核算內容和核算方法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變化。
10.新准則增設了「累計攤銷」科目。用來核算無形資產的攤銷額。
② 《2013小企業會計准則》中公司繳納公積金和社保如何做賬(分錄)
計提: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工資公積金 含個人和公司部分)。
個人部分的社保公積金計入其他應付款中,然後沖銷計提就完成了。
③ 公司繳納公積金和社保如何做賬(分錄)
計提: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工資公積金 含個人和公司部分)
個人部分的社保公積金計入其他應付款中,然後沖銷計提就over了。
④ 計提社保公積金的會計分錄
計提社保會計分錄:
計提社保(企業部分)
借:××費用(管理/銷售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上交杜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企業部分)
⑤ 公司幫員工代扣的社保會計分錄怎麼做
一、發放工資時應作如下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公積金(個人應承擔的社保及公積金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個人工資和福利等應代扣代繳個稅部分)
銀行存款
二、工資發放完畢,繳納社保時的應作如下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公積金
其他應付款——社保公積金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5)公司交社保公積金分錄擴展閱讀:
企業應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待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等。從社會保險費的確認、計提,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後期支付來看,這些環節是相互獨立、相互分離的,但同時又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
按照配比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要求,應於職工為企業提供相關服務的期間確認當期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作為對社會勞動者的附加補償價值,在職工提供服務的各相應期間,及時確認和計量這部分延期支付的款項,並計入當期成本和費用項目,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費用。
1、其中,為直接或間接從事商品生產或勞務提供的職工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計人相關的成本費用,發生時,作賬務處理如下:
借:生產成本
工程施工
經營費用
貸:應付社會保險費
2、為行政管理人員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計人企業的管理費用,發生時,作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社會保險費
3、企業還應該為對企業作出過貢獻的離退休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這一費用計人企業的管理費用,發生時,作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社會保險費
「應付社會保險費」科目下,可分設「應付基本養老保險費」、「應付待業保險費」、「應付醫療保險費」、「應付工傷保險費,,等明細科目。「應付社會保險費,,科目是負債類科目,其債權人不是現在會計制度規定的「應付福利費」的債權人——職工,而是社會保險管理機構。
⑥ 公司為員工交納的社保和公積金計入什麼科目
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新會計准則取消了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科目,這兩個科目合並為「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了。
如果沒有執行新會計准,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科目,可以繼續使用。
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和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帳務處理
⑦ 繳納社保怎麼做會計分錄
1、繳納社保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2、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1、納費檢查的主體是各級地方稅務機關。
2、納費檢查的客體是納費人、代扣代繳義務人實際應繳費基數與納費申報數或核定數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費和偷費現象。
3、納費檢查中發現未按規定繳費的,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4、地稅機關進行檢查時,必須首先開具《社會保險費納費檢查通知書》,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檢查單位。
⑧ 繳納住房公積金和社保(公司和個人部分)及個人所得稅會計分錄該怎麼做
發放復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制 (應發工資數)
貸:庫存現金 / 銀行存款 (實發工資數)
其他應付款—社保 / 醫療 等 (代扣代繳金額)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代扣代繳金額)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代扣代繳金額)
計提企業繳納五險一金
借:生產成本 (工人的)
製造費用 (車間的)
管理費用 (管理部門)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 / 醫療 等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實際交納時
借:其他應付款—社保 / 醫療 等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⑨ 新會計准則企業繳納的社保和公積金在應付職工薪酬會計分錄
1、計提工資、住房公積、社保
借:管理費用——工資 (管理人員工資)
借:生產成本——工資 (車間工人工資)
借:製造費用——工資 (車間主任工資)
借:銷售費用——工資 (銷售人員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借:管理費用——社保
借:生產成本——社保
借:製造費用——社保
借:銷售費用——社保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借:生產成本——住房公積金
借:製造費用——住房公積金
借:銷售費用——住房公積金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2.提取現金備發工資:(用總工資扣減代員工繳納的個人住房公積金、社保款)
借:庫存現金
貸:銀行存款
3、發放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 (工人個人承擔部分)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工人個人承擔部分)
4、繳納企業部分住房公積金、社保以及個人承擔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繳的社保、公積金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借:應該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借:其他應付款——社保
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庫存
⑩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會計分錄
繳納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借: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數)
貸: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庫存現金 (實發數)
企業應當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應付職工薪酬的提取、結算、使用等情況。該科目的貸方登記已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費用項目的職工薪酬的數額,借方登記實際發放職工薪酬的數額,包括扣還的款項等。
該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應付未付的職工薪酬。「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10)公司交社保公積金分錄擴展閱讀:
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的處理
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將應確認的職工薪酬(包括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同時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生產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記入「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勞務成本」等科目。
管理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記入「管理費用」科目,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記入「銷售費用」科目,應由在建工程、研發支出負擔的職工薪酬,記入「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
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記入「利潤分配——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科目。
計量應付職工薪酬時,國家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計提。國家沒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企業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
合理預計當期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於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於預計金額的,應當沖回多提的應付職工薪酬。
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
將企業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該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並且同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
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並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 「製造費用」等科目。
貸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非貨幣性福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和應付職工薪酬。
一、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二、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並按照準則第四條的規定處理。
三、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一)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願裁減建議,並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
(二)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