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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提取公司部分

發布時間:2020-12-19 21:35:48

A. 社保哪幾部分可以支取出來

1、基本養老金=抄基礎養老金+個襲人賬戶養老金,而基礎養老金部分就是由社會統籌賬戶支出,是占養老金待遇的主要部分。也就是說,只要符合享受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就是由個人繳費與統籌賬戶基金兩部分組成的。如果退保的話,那隻退個人賬戶金額,因此,不建議一時急於退保,受損失的肯定是自己。

2、公積金的提取,按當地規定,各地不同。

B. 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出來公司交的哪一部份

  1.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2. 2011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正在聯合各個部門,研究修訂公積金條例工作中,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住房租金的規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辦法,允許患有重大疾病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取公積金救急。 2014年,三部門發文,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減輕貸款職工負擔。 2015年,《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擬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不得高於12%。 2016年2月2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調整為統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上調後的利率為1.50%。

  3. 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能按規定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可以咨詢自己單位,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4.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5. 離休、退休的;

  6.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這是常見的情況之一,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7. 出國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8. 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9. 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10. 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

  11.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2. 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3.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一年以上未再就業的;

  14. 職工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發生了意外的話,或發生重大傷害事故導致家庭生活艱難的;

  15. 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C. 社保自己交的部分可以取出來嗎

社會保險包含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其中養老內保險存在容個人賬戶,但是非極端情況下,該賬戶金額並不能提取,僅限於今後計算當事人養老金金額並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之用。

極端情況包含當事人移居海外、去世、達到法定退休但是累計參保繳費時長不足15年等,在此類情況下,當事人或者家屬可以憑相關證明辦理當事人養老保險賬戶的退保銷戶手續,屆時其個人賬戶余額本息合計可以支取。

(3)社保提取公司部分擴展閱讀

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D. 社保個人部分能否取出

無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能停繳社保費。
如果用人單位與您解除勞動關系並辦理社專保停繳費,您屬可以申請辦理社保個人繳費(本市戶口)。
達到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非參保城市本市戶口的(廣東省戶籍的),在參保城市累計繳費滿5年(非廣東省戶籍的累計繳費滿10年),可以申請繼續在該城市參加社保個人繳費至滿15年。

E. 解除勞動合同後,提前提取社會保險只能提取個人所繳,那公司所繳部分呢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這現象出現應該是兩種情況:
1、提出辭職當月(正好處在月末或月初),辦理了手續離職,社保關系無法及時做終止,費用由員工承擔,這是合理合法的行為;
2、單位違法辭退,或協商解除,應承擔單位應繳納部分,如以上情況,可判斷單位屬於違法行為,可以主張其改正。
法律依據和規定如下(勞動合同法):
1、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以下法律規定,是需要單位來承擔的依據: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F. 社保個人部分怎麼提取

現在社保個人部分不能提取,只有到六十歲沒有繳費滿十五年,可以提取個人繳費部分。

G. 社保中的個人繳納部分可以取嗎不懂求解

社會保險包含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其中養老保險存內在個人賬戶,但是非容極端情況下,該賬戶金額並不能提取,僅限於今後計算當事人養老金金額並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之用。

極端情況包含當事人移居海外、去世、達到法定退休但是累計參保繳費時長不足15年等,在此類情況下,當事人或者家屬可以憑相關證明辦理當事人養老保險賬戶的退保銷戶手續,屆時其個人賬戶余額本息合計可以支取。

(7)社保提取公司部分擴展閱讀

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H. 社保哪幾部分可以支取出來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不能將個人繳回納部分提取答出來,除非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沒有繳納滿15年或者勞動者死亡,勞動者的親屬可以提取作為遺產,《社會保險法》有詳細規定。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三條個人賬戶的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參考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和物價指數確定記賬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I. 社保自己交的部分可以取出來嗎

不可以。根據《社保法》的規定: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社保里的錢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夠取出來,具體如下:

1、出國定居國籍變動的人。

2、在職死亡的人,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個人養老金余額。

3、重復繳費,如果是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與企業繳費重復時,退付的是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部分;若銀行代扣繳費與企業繳費重復,退付重復期的企業繳費部分;如事業單位繳費與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信息重復,退付重復期的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部分。

(9)社保提取公司部分擴展閱讀:

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1984年中國開始對原有的退休金制度進行改革的探索,1997年構建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統賬養老保險制度)框架。該制度的目標只是為被保險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退休金的工資替代率將逐步調低,從改革前的近100%下降到60%左右。

該制度在所有制方面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以體現公平與效率的結合。

統賬結合的醫療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

國務院於1998年12月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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