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單位08年以前沒有繳納社保,工作時間有20年左右
歸結你的所有問題就一句話:沒有任何賠償。
要賠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得不到內法律支持。容維護你的合法權益要求補繳社保是你的 權利,但社保追訴有時效,時效期為二年,你已經過了時效若干年了,法律渠道走不通了,只有自認了。
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有多部,自己早就應該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時至如今已經晚了。
❷ 因單位未繳納社保解除合同08年前的工齡如何計算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回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答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❸ 2004年到2008年公司沒給我交社保,現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補交呢
按國抄家相關規定,你們公司襲應該為你補繳你為公司工作期間應由公司繳納部分的社保金。但你應有你2004年9月至今在該公司工作的證明(最好是書面證明,如考勤表、工資表等)。你最好親自到你處社保局去詳細咨詢一下。他們有義務作答。
0為免除一些麻煩,你可向當地社保局咨詢,由他們催繳。
❹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2008年前的社保需要補交嗎
養老保險需要最少累計繳滿15年,到達退休年齡時可按月領取退休金,如果中途斷繳可以補續。
醫療保險女性繳夠20年、男性繳夠25年,退休後可享受終身醫保。醫保如果中斷,則在中斷期間不能享受醫保待遇。不過,醫保從中斷之日起有一個緩沖期,如果超過3個月沒有續保,則連續繳費年限會重新計算,醫保報銷額度和重大疾病醫保額度也會受影響。
社保一旦斷繳,除了會對參保人的繳費年限核算、社保待遇領取等「長線」結果產生影響,在一些城市,對參保人短期內的買房購車和落戶計劃的影響則更為直接。
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社保的連續繳納年限直接與購房、買車搖號、落戶資格等掛鉤。以北京為例,非京籍居民要取得購房資格,需連續繳納社保或納稅滿5年;而買車搖號則必須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此外,在北京買房和買車都強調「連續」繳納,補繳無效。而在北京落戶,在京連續繳納社保7年及以上則是必備條件。
(4)公司未繳2008年的社保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❺ 單位拒交08年之前社保有法可依嗎
單位拒交社保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單位需要給員工繳納社保的
❻ 在2008年以前的社會保險未繳怎樣追繳依據
你可以根據勞動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追究你單位的責任,讓他們為你補繳
❼ 2008年前未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補交嗎
要求當然可提,是否受理,看當地社保部門。希望不大。試試。
❽ 關於公司是否補繳2008年以前的社保問題
1、你未與公司簽定合同,如是你自己提出不簽的就沒什麼了,如是公司就是沒與你簽合同,版你應得到:權第一年工作時每月雙倍的工資,第二年視為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2、自你參加工作之日起公司就應給你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公積金這幾樣都是必須交的如果這些有一項沒交公司都必須給你補繳或以現金形式補嘗。
3、關於培訓事誼就看你與公司簽訂協議沒有,如沒有簽協議就不用退還培訓費,否則按協議辦。
❾ 2008年前沒買的社保,公司可以不補嗎
如果公司是違法解除,應該支付賠償金給你,金額是經濟補償的2倍。所謂違專法解除是屬針對依法解除而言,公司依法可以解除的條件是: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不是以上情況,公司涉嫌違法解除,你可以拿到賠償金。
❿ 單位在2008年前未給職工交納五險一金,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在2008年前未給職工交納五險一金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其社保,
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
1,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2,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後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賬戶,並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