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延遲一月給上社保,理由是社保系統每月二十幾號到下月5號關閉,我是六月轉正,人事說只能從7月起上
看勞動合同被,勞動合同如果是7月15號以後簽訂的話,就可以八月份上,要是7月15號以前的話,八月份上保險的時候可以把7月的補繳上
㈡ 公司社保延遲交對員工有影響嗎
交社保企業也都是有時間限制的,現在的企業是不敢不交的,可以延遲幾個月,但是必須是限制時間內交上費的,與員工沒什麼影響,若你要辭職的話就要讓企業給你的社保費都交清了才辦辭職。
㈢ 公司社保每月幾號之前交
社保局上班時間每月5-25號,理論上這個時間都可以辦的,沒有固定期限。
每月1-10日為社保經辦機構審核期,已經受理過的增減業務進行審核結算,並核定當月的徵收數據。
每月11日至當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為對單位受理申報時間。繳費單位若有人員增減變化,須在當月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每年年度申報當月不受理人員增減,當月新增單位除外)。
每月10號,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出當月數據後,由參保單位到地稅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3)我公司習慣每月社保延遲一月交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㈣ 請問有誰知道公司保險滯納金怎樣算,我公司要在每月25號之前交保險,但這個月公司沒錢繳納,謝謝!
單位延遲繳納社保如果沒有提前和社保局提供材料說明延遲繳納的原因,直接延遲的內話是要繳納容滯納金的,滯納金一般是當月單位社保繳納總額的0.5%--1%之間,會在下月的帳單中體現滯納金項和具體金額。
因此,單位人事專員應當每月通知財務及時在公司帳戶上准備好社保的金額。如果單位實在經濟困難,可以根據社保局發布的延遲繳納社保申請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到社保局辦理延遲繳納申請,審批通過後可以延遲3--6個月左右。
延遲繳納的文件政策規定每個地方政府有自己的規定,人事專員關注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保保障網上相關政策或找人社局相關人員索要便可。
㈤ 公司社保半年交一次和每月按時交的有區別么,半年交一次的正規么
一年交一次的一般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城鎮企業職工社保一般每月繳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5)我公司習慣每月社保延遲一月交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其餘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㈥ 我公司社保為啥每次都是延遲一個月的
因為社保通常在當月辦理當月人員的增減,只有在月末或者次月初才會生成這一月度的社保繳納金額,這種情況下,您公司的社保只有在次月才會繳納至社保中心。
因此您公司的社保是這樣遲了的。
㈦ 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公司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嗎
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公司都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而且需要按照國家文件規定對社保費用進行個人繳納和單位繳納,不可以存在違反社會保險法相關的扣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二條對於員工在職以及未辦理完離職手續期間,單位都應該按時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可以隨便緩交或者停止繳納該員工的社保。
員工離職當月上班不滿1個月,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購買的社會保險;而對於當月社會保險購買成功以後,單位應該按照正常流程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辦理完離職手續以後,員工在結算工資時候,當月社保應該按照社保規定分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進行繳納。
(7)我公司習慣每月社保延遲一月交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勞動者個人和所在單位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標准和待遇項目、保險金的給付標准等,均由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統一規定。勞動者個人作為被保險人一方,對於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參加的項目和待遇標准等,均無權任意選擇和更改。
強制性是實施社會保險的組織保證。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有可靠的來源。而商業保險的投保是自願的,它遵循的是誰投保,誰受保;不投保、不受保的原則。
其險種的設計、保費的繳納、保險期限的長短、保險責任的大小、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等均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實施。一旦合同履行終止,保險責任即自行消除。
㈧ 公司最多可以推遲幾個月交社保
根據《勞動仲裁法》第二條之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回者答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根據第(四)款所述,企業一個月為員工購買社保,容易引起勞動仲裁。不依法為員工購買社保,屬於違法行為,存在法律風險不可忽視。
㈨ 每月公司社保繳納時間規定
一般是每個月15號之前在地稅網上申報,之後地稅會從公司的賬戶上扣取當月社保費用,一般25號左右截止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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