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上市如何應對社保問題
首先,簡要回答問題,一定要繳,不能規避,所以:
1.
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繳納社內保;
2.
所有容規避社保的協議約定均無效。
繳社保,對企業是保障。
1. 繳社保,是法律規定。
2. 繳社保,對企業是保障。
如果員工遇到工傷、疾病、生育等突發事件,社保部分承擔,減輕企業支持。
3. 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與損失。
比如企業與員工約定不繳社保,員工將來以企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合同、補繳社保、要求經濟補償金,即便有黑紙白字的協議約定,員工也會得到仲裁支持。
② 擬公司上市社保合規申請表怎麼寫
繳納社保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不需要申請。根據 《中華 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 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格式
申請書
XX公司:我是公司某部門的職工,*年*月參加工作,我工作積極肯干,能遵守公司勞動紀事,能很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務,請求公司給我上社會養老保險,以解後顧之憂。
申請人:XX
日期:X年X月X日
三、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的義務。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解除與工廠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工廠支付第四十七規定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補繳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勞動合同之日止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也可以只要求企業為你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而不解除與企業的勞動合同。
四、五險一金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這里要注意的是「五險」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③ 關於公司亂上社會保險對上市的影響
社保保險看是給你交了哪幾險,一般情況下,社保局不會讓你重復繳的內,再說,補繳的那部分有沒有扣容你的錢,如果扣了,你可以問清楚為什麼要這樣上,你可以不同意繳。
正常來說是五險一金,如果公司給你補了二年的是五險一金,那在豐台那裡就沒必要補了。因為想補也補不上,會在社保局網站里顯示你已經繳過。
除非給你上的是商業保險,商業保險就不用拒絕,那是公司給你交的,與社保保險無關聯。
要是有事了,可以兩邊賠償。
④ 公司上市一定要為員工繳納社保嗎
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社會保險法》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險種的繳費對象做了明確規定:
1,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一般來說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
2,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單位8%,個人2%;
3,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是由企業承擔的,在1%左右,個人不需要繳納。單位所繳比例,各地區、不同的行業的企業略有差別,以當地規定為准。
4,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
5,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是由企業承擔的,在1%左右,個人不需要繳納。單位所繳比例,各地區、不同的行業的企業略有差別,以當地規定為准。
⑤ 上市公司一定要給員工辦社保嗎
公司必須給員工辦理社保。
公司必須給在職員工辦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⑥ 公司上市要辦理社保證明,哪位高人知道流程
我單位辦理過這個,不過就是海淀區的。當時我辦理的是單位版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通過了。其他區縣也應該是類似的東東吧 查看原帖>>
⑦ 公司上市需要提供社保無違規證明怎麼開
社保證明
社保繳費證明各地根據當地政策都會有所不同,總的來說,版大同小異。下面權以南京市為例,給大家簡單介紹下社保繳費證明的規定。
目前,用人單位及個人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已成為各部門進行資格審核認證的重要內容。為做好開具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工作,加強對開具對象的跟蹤管理,現將有關規定明確如下:
對個人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由申報服務一科在其《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卡信息查詢表》上加蓋業務公章。對需加蓋中心公章的,經申報服務一科科長簽字後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
對單位需出具單位(或職工)參保繳費證明的,稽核一科憑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或介紹信,在審核其參保繳費情況後開具證明,經分管主任和主任審核同意後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對參保面不足、繳費明顯不實、有欠費的單位,稽核一科應要求其立即進行自查整改,對暫時無法立即整改的,列入稽核對象,實行跟蹤管理;
對單位因參加企業年金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申報服務二科憑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和書面申請。
⑧ 公司上市是否要求社保必須買到員工當地
公司上市,並不需要用人單位將到勞動者戶籍所在地繳交社會保險。按專《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屬條規定,用人單位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即可。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⑨ 准備上市的公司社保需要達到什麼標准
上市不上市,企業都應該為員工交社保的,其他附加規定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企業為員工交社保的規定內容為:
1、從職工入職之日起繳納。
2、職工繳納社保的基數確定及繳費比例。
(1)職工繳納社保基數按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確定,上年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平均,新參加工作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上年全省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上年全省平均工資的300%。
(2)繳費比例養老保險28%(企業20、個人8%),醫療保險10%(企業8%、個人2%),失業保險3%(企業2Z%、個人1%),工傷和生育保險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由企業全額繳納。
職工應繳納的社保由企業在職工應發工資中代扣代繳。
3、在職按社保規定享有醫保待遇、工傷待遇、生育待遇,失業享有失業金。繳費年限滿15年,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享領退休工資和享有退休醫保。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等。
⑩ 公司上市一定要為員工繳納社保嗎
一定要為員工繳納社保的。
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系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
一、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1. 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2.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 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基金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發生了此類情況,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准自行負擔。
二、法律依據
1. 《勞動法》七十二條,基金來源,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 《勞動法》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3.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