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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扣代繳個人社保的會計分錄

發布時間:2020-12-14 05:29:41

㈠ 企業給員工代扣代繳社保怎麼做賬

如果你公司已開通網上業務(沒開就帶上公章和營業執照去社保局領取密碼)
進入系統後,直接新增員工,輸入身份證,輸入個人信息,選擇投保選項,然後提交,再確定,等待審核就行了。每月15日前上報,當月納入。
做帳的話,社保分公司部分和個人部分(包括養老和醫保),在系統里的公司台帳可以看到明細數額
每月20號扣款,做帳
借:管理費用x元(公司部分)
其它應收款y元(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x+y元
然後在結算員工工資時扣回個人部分
借:員工薪酬y+z元
貸:管理費用z元(員工的實發工資)
其它應收款y元(扣回代交的社保個人部分)

㈡ 公司代扣代繳的個人社保做哪一個會計分錄

公司發生的抄代扣代繳的個人社保襲要在發放工資的時候反應,會計分錄是: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收款-個人社保等
繳納社保時:
借:管理費用-社保費
其他應收款-個人社保
貸:銀行存款

㈢ 社保代扣代繳會計分錄如何做

繳納時:

借來:應付職工薪酬自--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數)

貸: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庫存現金 (實發數)

(3)公司代扣代繳個人社保的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格式

第一:應是先借後貸,借貸分行,借方在上,貸方在下;

第二:貸方記賬符號、賬戶、金額都要比借方退後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貸方在右。

會計分錄的種類包括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兩種,其中簡單分錄即一借一貸的分錄;復合分錄則是一借多貸分錄、多借一貸以及多借多貸分錄。

需要指出的是,為了保持賬戶對應關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經濟業務合並在一起,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反映經濟業務的全貌,也可以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

㈣ 代扣代繳個人社會保險應該計入什麼科目

代扣代繳個人社會保險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保,或其他應收款核算。

社會保險一般是指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按相關規定,養老和醫療保險有個人負擔的部分,其餘為企業負擔。
社保費用實際上是企業為職工支付的款項,屬於一種職工薪酬,所以應該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來歸集核算。
代扣代繳社保實際上是指企業為了統一支付社保費用,從個人手上代扣款項一起繳納。代扣代繳個人社會保險業務有兩種,
第一種是企業內部職工的社保,個人負擔的部分。
這種情況,需要從該員工工資中扣除個人負擔部分的社保,同時,企業承攬對應的企業部分社保費用。
這種情況的社保會計處理分錄為:
1、計提企業負擔部分
借:管理費用(或生產成本、銷售費用等,根據員工所在部門確定)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2、從職工工資中代扣個人負擔的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3、繳納社保(個人負擔的加上公司負擔的)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貸:銀行存款。

第二種情況,即所謂掛靠方式,企業不負擔社保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每月個人繳納足額的社保給企業,企業代個人繳給社保局。這種情況實際是該個人與是否企業職工沒有關系,所以不需要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歸集核算,而用其他應收款(先繳納後收款)或其他應付款(先收款再繳納)科目來歸集核算;賬務處理會計分錄為:
1、收到個人交來的社保
借: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代繳社保
2、繳納時
借:其他應付款-代繳社保
貸:銀行存款

㈤ 養老保險代扣代繳分錄怎麼做

繳納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數)

貸: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庫存現金 (實發數)

會計分錄分為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兩種。簡單分錄也稱「單項分錄」。是指以一個賬戶的借方和另一個賬戶的貸方相對應的會計分錄。復合分錄亦稱「多項分錄」。

是指以一個賬戶的借方與幾個賬戶的貸方,或者以一個賬戶的貸方與幾個賬戶的借方相對應的會計分錄。


(5)公司代扣代繳個人社保的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層析法

層析法是指將事物的發展過程劃分為若干個階段和層次,逐層遞進分析,從而最終得出結果的一種解決問題的方法。利用層析法進行編制會計分錄教學直觀、清晰,能夠取得理想的教學效果,其步驟如下:

1、分析列出經濟業務中所涉及的會計科目。

2、分析會計科目的性質,如資產類科目、負債類科目等。

3、分析各會計科目的金額增減變動情況。

4、根據步驟2、3結合各類賬戶的借貸方所反映的經濟內容(增加或減少),來判斷會計科目的方向。

5、根據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的記賬規則,編制會計分錄。

此種方法對於學生能夠准確知道會計業務所涉及的會計科目非常有效,並且較適用於單個會計分錄的編制。

㈥ 公司銀行代扣代繳社保的分錄怎麼做

如果是先交後扣款的話,你的會計處理是正確的哈
繳納時:借:其他應收款-代扣,貸:銀行存款,
發放時:借:應付工資:貸:現金,貸:其他應收款-代扣
這樣就把代扣部分算進工資,是的。

㈦ 公司從計提到發放工資以及代扣代繳社保、公積金、個稅的會計分錄應如何做

計提時,借:生產成本
管理費用
貸:應付工資
發放時:借:應付工資
貸:管理費用-醫療(個人)
管理費用-養老(個人)
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社保中心從你公司劃款後,
借:管理費用-醫療(總)
管理費用-養老(總)
貸:銀行存款
代交個稅時,借: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㈧ 企業代扣代繳個稅怎麼做會計分錄

1、首先先要計提工資的會計分錄:

借: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職工薪酬/工資總額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總額

2、然後再是發放工資時的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總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3、最後是繳納社保的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8)公司代扣代繳個人社保的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三)勞務報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前款所說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帳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1]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指定支付應納稅所得的財務會計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為辦稅人員,由辦稅人員具體辦理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

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有關領導要對代扣代繳工作提供便利,支持辦稅人員履行義務;確定辦稅人員或辦稅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將名單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㈨ 企業從職工工資里代扣代繳由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等怎麼做會計分錄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代扣代繳時: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往工資里扣職工個人交納的費用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收款

(9)公司代扣代繳個人社保的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其他應收款主要內容包括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如因企業財產等遭受意外損失而向有關保險公司收取的賠款等;應收的出租包裝物租金; 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如為職工墊付的水電費、應由職工負擔的醫葯費;存出保證金,如租入包裝物支付的押金;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企業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有關科目;收回或轉銷各種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賠付成本」等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

其他應收款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㈩ 單位代繳個人社保,發工資時扣除個人社保,會計分錄

1、單位代繳個人社保的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社保(單位部分)

其他應付款-社保金 (個人承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時扣除個人社保的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金 (個人承擔的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10)公司代扣代繳個人社保的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五條 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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