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試用期內可以讓公司交社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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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或是去當動監察部門投訴。
⑵ 公司試用期交社保嗎
⑶ 試用期內交社保,費用員工全部承擔么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試用期社保費用由公司和個人各自承擔應繳部分,公司要求全部由勞動者個人承擔是違法行辦,可到勞動局投訴。
⑷ 試用期社保誰來交
試用期需要給員工上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關系存續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權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期間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處於試用期的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單位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員工的意思或自願與否。
⑸ 試用期內公司要不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按照國家相關管理規定,試用期內公司需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試用期內的員工同樣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的一個部分,應當依法繳納社保。
試用期不繳納社保可能對單位造成的很明顯的兩種結果,加大企業用工風險。
1.試用期不交社保,屬於《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法行為。一旦員工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公司就要付出巨大的工齡的經濟補償成本。
一般情況下,員工辭職只要不追究單位的經濟補償金,也就不了了之了。但是單位規定辭職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合法的。然而有一種情況,員工辭職,不但不需要提前通知公司,而且還有權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繳納社保的就屬於此種情況。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滿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以此類推,乾的工齡越長,補償越多。
2.試用期內如果員工發生工傷,因為社保沒有辦理,所以社保機構是不進行任何理賠和補助的。這部分損失,將轉嫁到企業身上,由企業承擔員工所有的工傷待遇和賠償,如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傷殘賠償等一系列的賠償。
試用期不繳納社保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是違法的。
實際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後如果轉正之後開始繳納。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員工享受的所有福利中只有社保是強制性福利。一金不做強制要求,但是五險是必須要繳納的義務。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約定雙方一旦訴諸法律,還是要按國家的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執行,所以單位認為不簽合同就不用繳納社保的想法是錯誤的。
(5)試用期內社保公司的部分是誰交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資料來源:網路員工試用期規定
⑹ 員工試用期內也需要交社保嗎為什麼
員工試用期內也需要交社保。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⑺ 如果試用期主動離職,社保部分企業需要承擔嗎
只要是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企業都需要為職工購買保險,2008年1月1日後新勞動合版同法權規定,試用期也要包含在勞動合同中,這就是國家在規避某些企業利用試用期這個漏洞欺騙勞動者的,所以使用期同樣是要買各項保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