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今年從二月份開始國家減免企業社保費,對職工有沒有影響
國家減免企業社保費,
對職工是沒有影響的,
只是減少了企業的負擔,
有利於經濟的發展。
⑵ 企業讓員工自己交二月份的社保1300多元,理由是二月份員工沒有上班這樣合理嗎
這么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即便是請一個月病假,企業也要給職工繳納保險,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多組織些人去勞動監察大隊反應情況。
⑶ 公司給員工交社保應該從什麼時候開始交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工之日一般是入職日,所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即進行社保繳納申報,那麼企業最晚應在員工入職30日內為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比如員工5號入職,那麼在他入職後的下個月5號之前,必須辦理社保申報。
相關法律規定
1、《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3)公司給職工買社保第二月擴展閱讀:
只要用人單位僱傭勞動者開始用工,就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無論是否在試用期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毫無疑問,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在「用工」,此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也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⑷ 發生工傷之後的第二個月才為受傷害職工買社保,這樣的話該由公司還是社保局賠償對於公司的這種行為會...
參照《工抄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襲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發生工傷之後才為受傷害職工買社保應當用人單位承擔相關工傷待遇費用;對用人單位欠交工傷保險費用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補交工傷保險費及罰款,逾期的還應承擔罰款的法律責任。
⑸ 員工入職後多長時間公司應該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請回答的時候提供法律依據,謝謝!
1、員工入職後,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司應該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2、公司試用期或者一個月內不買保險,這樣做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如下:
1、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2、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5)公司給職工買社保第二月擴展閱讀
1、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2、用工之日一般是入職日,所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即進行社保繳納申報,那麼企業最晚應在員工入職30日內為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比如員工5號入職,那麼在他入職後的下個月5號之前,必須辦理社保申報。
3、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⑹ 我公司從2月起到現在都沒給職工買社保,而且職工每月個人部份每月都扣了的,請問這種情況怎麼了辦呢
可以去社保機關進行舉報。錢都扣了公司不給交錢是不對的。如有幫助請採納
⑺ 用人單位給員工交社保是當月交還是本月交上月的
基本都是本月扣除上月的了,社保每月10日前地稅統籌,當月的就劃轉過去了,員工是沒辦法實現當月繳納的,都是推後一個月才能繳納。
這種情況其實是原來國有企業的一些操作辦法不延續了或者說個體、私營和有限責任公司普遍了後,國家對工資總額沒有控制了後才導致政策的脫節。
當月發工資會扣除兩個月的保險,但在員工實習轉正後的那個月,是發兩個月的基本工資的,這樣,員工的月度收入是上月的考核加上本月的工資,保險是本月扣除本月的。
(7)公司給職工買社保第二月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的計算標准
社會保險必須根據各種風險事故的發生概率,並按照給付標准事先估計的給付支出總額,求出被保險人所負擔的一定比率,作為釐定保險費率的標准。而且,與商業保險不同,社會保險費率的計算,除風險因素外,還需要考慮更多的社會經濟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費率。
社會保險費的分擔主體是國家、企業和個人。這三個主體的不同組合就產生了許多費用的分擔方式,即使同一國家,在不同的社會保險項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險費用分擔方式,其中以僱主雇員雙方供款、政府負最後責任最為普遍。
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⑻ 關於公司為員工購買社保的問題
國家在1987年規定用工單位必須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1991年33號文 和1995年的勞動法進一步明確規定。所以,仲裁結果是:公司補繳歷年社會保險費(可能還會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