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繳納社保怎麼做會計分錄
1、繳納社保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2、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1、納費檢查的主體是各級地方稅務機關。
2、納費檢查的客體是納費人、代扣代繳義務人實際應繳費基數與納費申報數或核定數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費和偷費現象。
3、納費檢查中發現未按規定繳費的,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4、地稅機關進行檢查時,必須首先開具《社會保險費納費檢查通知書》,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檢查單位。
❷ 社保繳納後應該怎麼做會計分錄
首先單位在編制工資發放表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職工工資代扣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負擔的大病醫療補助金);
貸:其他應付款——職工工資代扣住房公積金
貸:應繳稅費——應繳個人所得稅——應繳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單位為職工繳納社保後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明細科目);
借:其他應付款——職工工資代扣社保費(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負擔的大病醫療補助金);
貸:銀行存款
月底將單位負擔的社保費轉入管理費用——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借:管理費用——公司經費——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也可設下級明細科目)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明細科目);
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後: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繳住房公積金
借:其他應付款——職工工資代扣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
月底將單位負擔的住房公積金轉入管理費用——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借:管理費用——公司經費——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單位本期繳納上期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時:
借:應繳稅費——應繳個人所得稅——應繳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❸ 個人應繳部分的社保費用全部由單位繳納,請問如何做賬全部步驟
不可以直接入管理費用。單位繳納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實際上是給員工再次支付薪酬。因此這部分支出應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歸集反映,最後通過結轉或提取列入成本費用。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貨: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葯費、個人所得稅等), 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企業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
企業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向職工給予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❹ 繳納社保費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社保費用會計分錄:
發放員工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個人負擔部分)
繳納社會保險:
借:管理費用等—社會保險(企業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個人負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企業負擔部分也可先計提再繳納: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企業負擔部分)
貸: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企業負擔部分)
繳納時:
借: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企業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個人負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因職工提供服務而產生的義務。
❺ 關於公司繳納社保的會計分錄
第一個分錄是不正確的,應修改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15000
借:其他應收款--個人 3000
貸:銀行存款 18000
結轉費用:
借:管理費用 62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15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47000
代扣個人所得稅,支付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 47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1000
貸:其他應收款--個人 3000
貸:庫存現金 43000
繳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1000
貸:庫存現金 1000
(5)最新會計單位交社保怎麼做賬擴展閱讀
變化盤點
1,「現金」科目變為「庫存現金」科目。
2.新准則取消了「短期投資」、「短期投資跌價准備」科目,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並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下設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兩個二級科目。
3.新准則取消了「應收補貼款」科目,並入「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
4.「物資采購」科目變為「材料采購」科目。
5.「包裝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並為「周轉材料」科目。
6.新准則取消了「長期債權投資」科目,而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
7.新准則增設了「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核算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
8.新准則設置了「長期應收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企業採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經營活動,已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應收合同或協議餘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其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9.新准則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但其核算內容和核算方法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變化。
10.新准則增設了「累計攤銷」科目。用來核算無形資產的攤銷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