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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公司不解除社保合同

發布時間:2020-12-11 22:48:46

㈠ 我跟簽訂了勞務派遣合同,合同已經解除但是我的社保卡我本人一直沒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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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合同沒解除勞務派遣有義務繳納社保嗎在沒有用工單位的情況下。

員工和單位的勞動合同並沒有終止,勞動關系依然存在,勞動派遣公司再沒有安排員工用工單位時,單位是需要給員工繳納社保費用的,同時單位需要為員工發放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㈢ 公司5年沒給我交社保,我提出終止勞務合同,公司該怎麼做

與企業協商由企業補繳你是社保,協商不成,可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裁決

㈣ 60周歲後勞務合同期間單位與我解除勞務關系,我能要求單位補繳60周歲前未繳納的社保嗎

可以,因為你們雙方簽定的有勞務合同,受法律你護,如果期問任何一方撕毀合同,都要承擔法律者任,,單位要不都你繳納之前的社保,他們就沒全單方解除合同,或旨也可以陪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

㈤ 勞務合同不上社保,是否合法

辦理了勞務合同不辦抄理社保是不合法的。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1.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2.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3.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4.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5.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㈥ 跟勞務公司簽的合同,自動離職後,社保怎麼辦

到原公司辦理社來保轉自移手續,讓新公司給繳納社保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㈦ 與上家公司簽了勞動合同沒解除,公司沒交過社保,影響和下一家公司簽勞動合同嗎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㈧ 和勞務公司簽的勞務合同,在單位不幹了換工作還沒繼續交社保嗎

你不工作了,公司就不給你交社保了。

㈨ 我公司有交社保現在公司不和我簽合同了,讓我和勞務公司簽我沒簽,現在社保停了我該怎麼辦

既然公司不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那就是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結和你描述的情況,公司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妥。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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