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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沒有交社保造成損失

發布時間:2020-12-11 19:13:56

Ⅰ 未交社保單位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沒有繳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一)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二)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三)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四)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單位沒有交社保造成損失擴展閱讀:

案例: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應如何維權

【案情簡介】

2013年9月,劉某應聘到沈陽某保安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每月工資1600元,先後在多個工作場所擔任保安,但保安公司一直未給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劉某多次向保安公司提出要求補繳,但保安公司以種種理由拖延不繳。

劉某考慮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會影響將來退休後的生活保障,因此決定與保安公司進行最後的協商。因最終協商未果,劉某於2017年10月向保安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以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此後劉某失業,因保安公司未繳納失業保險費而無法申領失業保險金。

劉某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及失業保險金遭拒,故來到沈陽市總工會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後,迅速指派律師為劉某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師的積極幫助下,劉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

【處理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保安公司應向劉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並賠償失業保險金損失。

【分析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存在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據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保安公司未為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劉某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定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備條件之一為「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本案中,保安公司從未為劉某繳納失業保險,從而導致劉某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故應當賠償劉某無法領取失業金的損失。

我們通常所說的「五險」就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及生育保險。社會保險制度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及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法定標准共同繳納;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予以繳納,職工無需繳納。

實踐中,有些單位存在繳費險種不全、繳費基數偏低、繳納時間遲延的問題,有些單位根本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有的用人單位甚至要求勞動者寫下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及追究單位相關法律責任權利的保證書。

為了幫助廣大勞動者更好地應對社會保險爭議,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此給予以下三個方面的提示:

第一、及時准確掌握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第二、發生爭議時積極依法維權。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屬於勞動監察事項之一。依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的規定,對於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進行稽核。

第三、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保證書是無效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一種具有強制力的法定社會保障制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必須遵守。

任何用人單位都無權單方要求勞動者放棄社會保險權益,也不得通過自願協商的方式免除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即使是已經被迫寫下放棄參加社會保險保證書的勞動者,仍可以通過法定途徑要求補繳或者追索賠償。

Ⅱ 沒有交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要賠償損失嗎

可以要求賠償,協商解決,若不給予賠償,則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維護個人的權益。

用人單位未繳社保的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單位沒有交社保造成損失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Ⅲ 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社會保險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給員工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必須繳納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3)單位沒有交社保造成損失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Ⅳ 企業未給員工上社保造成損失怎麼賠付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專動者繳納社會保屬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你的這種情況沒有違約金存在。

Ⅳ 單位不交社保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

隨著《勞動合同法》

《社會保險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頒布實施,
用人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成為落實職工社會保障的重要措施。然
而,雖然法律一再規定用人單位強制參加社會保險,但是,用人單位
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現象依然普遍存在。
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的行
為嚴重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的應為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
後果。

第一、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
保險的行為違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八條《勞動法》第三條、第
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
七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等法律法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參
加社會保險是其強制義務。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會保險,

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是違法的。
第二、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
登記的,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
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
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
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
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
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或者未按照規
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
正;
情節嚴重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
對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
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
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是其強制義務,
由於用人單位不參加社會
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
給予補繳。
如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補繳的,
勞動者就無法獲得社
會保險待遇。那麼,單位的違法行為就給勞動者造成了實際的損失,
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三)
》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
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
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因此,
單位不交社會保險又無法補繳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
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Ⅵ 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買社會保險費,給職工造成損失

補交不了養老保險?是怎麼回事?

可以啊,提供相關證明證據.
(公司跟你的勞動合同啊.加上沒有幫你交社保的證據)
肯定可以訴訟的啊.

Ⅶ 單位未按規定給惹人繳納社保,個人的損失由誰來承擔

一般來說,我們在企業工作,有時候也確實會遇到用人單位不給繳納社保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我們應該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和社保稽核部門投訴維權。一般情況,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是不會受理這樣案件的,因為屬於行政執法的許可權。有點兒像我們見到路上有小攤小販,違規佔道經營,我們不可能向法院起訴一樣的道理。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入職當月就應當給職工交納社保。個別用人單位用試期、試用期的名義不給職工繳納社保,這也是違法行為。
如果用人單位不給職工交納社保的話,職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同時索要經濟補償金,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而且多數情況下,企業也沒有跟職工交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我們一起可以索要雙倍工資待遇。另外,由於單位違法行為,即使是主動申請辭職,也是可以申領失業金的。
至於有人說勞動違法維權非常麻煩,一般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因為我們一般有勞動維權的簡易程序。職工投訴後直接聯系用人單位,如果雙方就違法行為沒有異議的話,不用下達法律文書,讓用人單位補交就可以了。如果需要進一步調查,那雙方提供證據材料就好了。
至於有人所說的需要投訴人的工作證、工資明細、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等各種證據材料,這就有點小題大做了。我們從來沒有說遇到職工討薪爬樓維權,我們還要讓職工下來,找一下工作證證明一下他是不是這個單位職工的情況。其實簡單點兒,找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核對一下實際情況,一切就明白了。
而且維權主要是以用人單位做賬的會計憑證為准,因為工資表裡面都會顯示每一個人的信息,再對照工資發放記錄,這個用人單位很難作假的。
大家遇到直接發現金的用人單位和通過私人給轉賬的用人單位,一定要小心。他們是在規避勞動關系,在這種單位不可干長久了。因為你說不清是個人轉賬,還是單位發工資。

Ⅷ 公司沒交社保造成損失怎麼辦

不知道你是哪的?在上海的話,可以要求單位從2月起補繳,並申請這幾個月的個人繳費退賬。或者要求單位給予現金補償;協商不一致的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Ⅸ 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保造成損失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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