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現在要給我交社保,但是我兩年都沒交了,我需要補上之前的嗎
在中國哪裡的社保都一樣,不用去補,上社保的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你個人也不可以補的。
㈡ 公司沒給我交社保,現在公司變更名稱,之前沒交的社保是不是公司就可
您好,回答如下:
公司變更名稱,不影響 原勞動合同的執行。
您如要求公司補繳,且專您當地社保屬局也同意補繳,相對的,您自己的承擔額,也是需要補繳的。因此,如您仍在職且還年輕,建議是 不需要補繳,除非您有特殊用意。
畢竟,企業經營,也不容易,您的要求補繳,極大可能帶給企業巨大的震盪。總之,好好溝通,日後好相見。
以上,僅請參考。
㈢ 之前公司(北京),入職時第一個月沒有給我上社保,造成斷繳,該怎麼辦
可以補交的,但是這個公司對你社保這件事的態度不對,還是不要待下去了
㈣ 在一家公司做了十年,現在離職,入職之前一年公司沒給我交社保,後面是交了的,公司能給我補絞嗎
如果說你在一家公司幹了十幾年,現在要離職入職,之前一年工時是沒有給你買內社保,後面是買了公司容是不可能給你補下的,唯一的可能性是你自己把後面應該教了,自己補上就可以了。年已經辭職了,公司是沒有義務去辦這些東西了。
㈤ 工作兩年公司沒交社保我該怎麼辦
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5)之前公司沒給我交社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㈥ 以前單位沒有給我交社保,現在可以自己補上
如果在一定范圍內是可以補的,詳細的你應該咨詢當地社保部門
㈦ 公司之前沒給我繳納社保,現在公司把我辭退了,應該怎麼賠償我
如果你們雙方是勞動關系的話,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會按照應當繳納社保的金額,由單位賠償給你。
㈧ 公司在2月份沒有給我交社保,結果我自己之前辦理的個人繳納社保的扣錢了怎麼辦
這個可能沒什麼,扣你的錢沒關系,公司交社保錢還會在你卡里,問公司2月份社保交沒交,
㈨ 離職離開工作崗位了,但公司之前沒給我買社保,還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公司沒有交社會保險,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確屬於勞動爭議。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勞動爭議的案件是「仲裁前置」這是沒有問題的。
《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研討會會議紀要》則規定,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由於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工傷、失業、生育、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或按規定給付相關費用的,應予受理。
如果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當出現需要被保險的事由時因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導致員工不能享受各項社會保險,所造成的損失可以主張由單位進行賠償,此類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可以去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其對單位實施行政處罰並監督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
(1)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2)由於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工傷、失業、生育、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或按規定給付相關費用的,應予受理。
㈩ 公司說以前簽的勞動合同不見了,所以前幾年沒給我交的社保不能補交,有這種說法嗎
沒有這種說法。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專機構申請辦理社屬會保險登記。
用工之日一般是入職日,所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即進行社保繳納申報,那麼企業最晚應在員工入職30日內為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比如員工5號入職,那麼入職後的下個月5號之前,必須辦理社保申報。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