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單位只開具離職證明未開退工單,新單位能否繳納社保
可以的。
離職證明就是退工單,可以要求原單位把社保退出,新單位即可內繳納。
2. 未出具離職證明是否可以要求原工作單位補交社會保險
建議你直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如果你能將問題說清楚一些將有助於別人幫助你。
3. 簽了勞動合同,但沒有交五險一金還需要原先公司開離職證明嗎
根據《勞抄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里的賠償責任,主要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能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稅收優惠等損失。
友情提醒:不管原公司有無社保,離職時都應該索取離職證明,以防新單位需要根據離職證明上的工作年限,來定年假、社保開戶與否等等。
4. 新公司交保險是否必須要有離職證明嗎
1.需要離職證明才能交社保,而且《勞動法》也要求要開離職證明的。
2.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3.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4.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4)前單位未交社保離職證明嗎擴展閱讀
1.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2.《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鑒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3.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4.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5. 新公司會因沒有交社保和離職證明會不被錄用嗎
你可以找以前的公司開個離職證明呀,小公司直接找負責人或者老闆寫個離職證明蓋個章應該不難。反過來說,因為以前公司的原因沒有合同,社保和離職證明,新公司不應該也不會因為這個問題不錄用你,想想到底是不是其他什麼原因?
6. 我與原單位沒簽訂勞動合同,沒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也沒交社保,現在新單位需要離職證明,原單位不給開離
因為原來沒有勞動合同,所以單位不敢出具離職證明,只要擔心因為沒有勞動合同承擔責任。
但是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之前沒有檔案,當事人在新單位聲明一直沒有工作就可以。
新單位要求當事人出具原來單位的離職證明,主要原因是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的,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當事人離職證明已經丟失,原來公司又不肯補辦,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一、繼續與原單位協商溝通,因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也就是說,出具該證明是單位的義務。但是如果單位已經出具,當事人不慎丟失,那麼是當事人的責任,單位沒有義務再次出具。本來,再次出具對單位也沒有什麼損失,單位之所以不肯再出具,可能是當事人在之前的工作過程中,與單位不是很愉快,或者在離職時有不妥之處,因此建議當事人考慮是否自己有不妥之處,必要時給予補救,取得單位諒解,以順利解決該難題。
二、如果經過溝通協商,原單位依然不肯補充出具的,屬於單位惡意或者有過錯的,甚至違法的,可以通過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的方式,由勞動行政部門協調或者處理,或者到社保咨詢是否已經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備案,通過備案來解決該情況證明。
三、以上仍然不能解決問題,可以與目前單位說明情況,或者當事人自己書面提出聲明,由現在准備接納的單位來處理,聲明可以按照如下範文提出:
聲明書(範文)
本人與X年X月X日在XXX單位離職,已經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辦理一切相關離職手續,XXX單位已經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但該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現已不慎丟失。
本人目前處於無業狀態,如有不實之處,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
特此聲明
聲明人:XXX 年月日
相關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 沒有離職證明就不能交社保了嗎
1.
單位跟抄你要離職證明是為了和襲上家單位給你繳納的社保對接,這是正常手續。你沒交過社保所以就不存在對接也無需離職證明。所以你直接跟現在的單位說明之前沒交過社保就行了。
2.
憑單位開出的離職證明和社保調轉手續,如果有新的工作單位,交給新單位就行了,由新單位繼續交納。沒有新工作單位,想自己交納,則憑以上手續到勞動局辦理自費手續。但自費交納的只有養老和醫療兩項了。
8. 以前單位不開離職證明,社保怎麼交
參保人離開原單位後,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社保減員和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登記手續。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的,影響勞動者在新就業單位參保的,參保人可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
9. 沒有離職證明,新公司的社保能正常交嗎
離職證明其實抄是新公司擔心你和原單位還有勞動關系,避免爭議才要求的單據,跟上保險沒有特別的關系,如果新公司不要,你可以不用提供;但是如果你要把原來的社保轉移到新單位,必須到原單位辦理轉移手續費,離職證明也是需要的;個人認為離職跳槽很正常,但是和原來單位的關系還是要搞好的,新單位那邊也要協調好,在一個月的交接期內,建議兩邊跑。
10. 換工作了,是否必須要離職證明沒有的話怎麼在新公司上保險如何看自己有沒有交保險
換工作是否需要離職證明主要看新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新公司是可以直接續交社保的。查看原單位是否繳納社保可以去社保中心查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10)前單位未交社保離職證明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