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欠社保滯納金有上限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結合我市社會保險征繳業務流程,現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滯納金的計算規則
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新發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由於我市採用當月申報,次月收款的征繳模式,因此,欠繳起始之日定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單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7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收款月應為當年8月份,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為當年9月1日,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7月份欠繳金額外,還應繳納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補繳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仍按照「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7]21號)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二、用人單位申報補繳
(一)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
1.用人單位整體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可直接到社保經(代)辦機構申報月報補繳。社保系統列印出《北京市社會保險月報補繳表》一式三份,滯納金通過系統按照計算規則自動計算,與用人單位月報欠繳金額一並收繳。
2.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時須從最早欠繳月依次補繳。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於每月27日(每年2月份為25日)前進行月報補繳。超過上述日期進行上月月報補繳的,則生成用人單位當月月報,但不發送財務進行銀行托收。
(二)用人單位申報個人補繳
1.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申報個人補繳時均使用「北京市社會保險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企業版」)進行申報。
2.企業版申報個人補繳操作步驟:
(1)在企業版中「個人補繳申請」模塊錄入補繳明細。
(2)用人單位申報個人補繳和基數差補繳的,共有四類補繳原因,分別為:單位申報個人補繳、稽核補繳、專項審計補繳、監察補繳,單位申報時需按照補繳原因進行選擇。
(3)錄入補繳明細前,用人單位注意核實個人基本信息和繳費情況。
(4)補繳錄入完畢後,在「補繳申請查詢(四險)」和「補繳申請查詢(醫療)」模塊分別導出補繳報盤文件。
(5)在導出補繳報盤文件的同時,四險應列印《北京市社會保險補繳明細表》(表四)、醫療保險應列印《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情況表》(表十)各一式三份,加蓋單位公章,其中需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養老保險補繳還需攜帶相關審批材料。
3.用人單位到社保經(代)辦機構申報補繳信息全部成功時,社保系統生成補繳明細表,同時計算出滯納金。申報時如存在錯誤的記錄,則社保系統不能生成補繳明細,需用人單位重新申報。
三、補繳收款方式
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後,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列印《補繳情況匯總表》一式三份,用人單位、業務崗、財務崗各留存一份。
對於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和個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在每月15日(含15日)前,可採用支票、銀行卡兩種收款方式;每月15日後申報補繳時,採用銀行卡一種收款方式。
四、其他
(一)自2011年7月起,用人單位在工作日內均可申報補繳。
(二)用人單位到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申報補繳成功後,須當日到財務崗繳費,如當日未到財務崗繳費的,須重新進行申報補繳、重新計算滯納金。
(三)參保人員在參保期間,因工作單位變動等原因中斷社會保險關系需補繳近三個月社會保險費時,用人單位可直接通過企業版報盤,並列印相關補繳明細表進行申報。補繳超過三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補繳期間與參保人存在勞動(聘用)關系的證明、工資收入憑證,其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養老保險補繳還需攜帶相關審批材料。
(四)用人單位申報個人補繳時,可到社保經(代)辦機構或從網上申報系統下卸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各險種的繳費人員類別、正常參保險種等補繳參數。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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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社保被公司欠費好幾年現在補交需要一大筆滯納金怎麼辦
你有工作單位,是單位拖欠了社保繳費造成的滯納金,應該由單位來承擔,否則,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上勞動監察部門去告。
『叄』 社保延遲多久有滯納金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醫保:
繳納滯納金是因為欠專繳醫療保險費。
每月屬25日前,延遲繳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滯納金。
社保:
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新發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肆』 補交社保要不要交滯納金,怎麼計算
補交社保是需要交滯納金。
滯納金計算方法如下:
滯納金計算方法: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萬分之五=滯納金
滯納金天數計算方法:滯納金計算止日期-滯納金計算起日期+1
滯納金計算起日期:取結算日期的第二個月1日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伍』 社保欠繳兩年滯納金
6月份沒有滯納金的,社保滯納金從每個月的20號開始徵收,一天萬分之五。
2-5月份專的滯納金大約在屬80元左右,不是很多,建議你趕緊補交,越拖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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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社保滯納金如何計算
滯納金計算規則: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萬分之五=滯納金
單位對新進的員工從本月起就要交社保,在月初一號起十五日內交納,如欠交後,將收每月欠交的額數百分之二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6)公司社保欠繳期限滯納金擴展閱讀:
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如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另外《水資源費徵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為滯納金這一概念是屬行政法規的范疇,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時是不應該使用的。
『柒』 社保補繳需要多少滯納金
如果在七月一號補交,在2000元的標准下,共需繳納361元的滯納金。
1、天津市《關於進一步規范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的通知》,對當月18日前(含18日),用人單位仍未足額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的,自19日起,將應繳未繳金額納入社會保險欠繳管理;
2、以後月份用人單位申報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自欠繳的次月1日起至申報補繳費之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判定二月份應該繳納社保而沒有交的情況下,從2月19日開始即開始計算滯納金,如果申請補繳的日期是七月一號,這中間共有142天。如果該員工每月各種社保加一塊共需繳納2000元
則需要交納滯納金共:
2000*0.0005*132+2000*0.0005*103+2000*0.0005*72+2000*0.0005*42+2000*0.0005*11=132+103+72+43+11=361元。
(7)公司社保欠繳期限滯納金擴展閱讀:
計算公式
2014年滯納金按最低未償金額的0.05%計算,最低不超過5元或1美元。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應付款項)×0.05%
如果納稅人未能支付稅在規定的期限內或扣繳義務人未能匯出稅在規定的期限內,稅務機關,除了訂購付款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徵收滯納金,逾期付款應每天支付逾期付款之日起。此外,《水資源費徵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由於滯納金的概念屬於行政法規的范圍,因此在民事、商事裁判文書涉及民事責任時,不應使用滯納金。
屬性定義
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在按照納稅人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稅款的事實,自滯納金之日起,按滯納金之日的一定比例連續徵收。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不一致,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賠償損失。根據這一理論,稅收債務是由公法以貨幣支付的債務。納稅義務人在清償期屆滿未按時履行債務,造成遲延履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基於此,滯納金的利率不應過高,雖然可以高於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但不應高於民間貸款的利率太多。
2、行政處罰。也就是說,滯納金是稅務機關不及時向納稅人繳納稅款的一種經濟制裁。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是懲罰性的,滯納金是罰款。
3、行政命令處罰說。從這個意義上說,滯納金是對過去違反納稅義務的納稅人的懲罰。如果以這種方式理解滯納金實際上與罰款沒有區別,那麼就沒有理由將滯納金包括在稅收所附的債務中。
4、行政執行的損害賠償和處罰。根據這一理論,滯納金主要是對延遲履行的一種補償,但也具有行政處罰的性質。如果只是行政處罰,還應收取滯納金利息。然而,實際上,滯納金和利息從來不會同時收取。
可以看出,上述理論是從行政法的角度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
『捌』 單位欠繳社保需要交滯納金嗎
單位欠繳社保需要交滯納金。
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是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專院的屬有關規定,賦予稅務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依法足額、按時徵收社會保險費入庫,是稅務機關履行這一職責的體現,也是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依法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基本要求。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和清繳工作是各級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欠費及其管理、清繳情況,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稅務機關社會保險費征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因此,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費的欠費管理和清繳工作,對更好地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維護繳費人合法權益、提升稅務機關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1)規定,
因此,用人單位及個人參保人員一定要按時足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免漏繳影響社保待遇。
引用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中國政府網_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