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交社保 這個事情 好像很多小公司都不交 這是什麼情況那麼這種公司不能去
去不去自己的權利!
由於國家在社保方面沒有強制執行政策,所以很多單位是沒有社保這種福利的!
由於我國屬於發展中國家,GDP主要來源還是來自加工行業,市場競爭能力薄弱,強制執行福利政策,將加重工廠負擔,導致工廠倒閉,所以國家不可能強制所有單位都執行社保福利!
相對於競爭實力強,以及研發單位,為了拉住人才,不用國家強制,自己就會執行社保政策的!
因此,去不去就看你自己的能力了!有能力進好的單位,當然選擇好單位了!沒能力,那就將就著干吧,總不能在家啃老吧!
2. 很多公司從來不給員工買社保
公司開業聘用人員就必須繳納社保,這是《社保法》強剡規定,但公司往往是出於成本考慮,不給員工上社保,協商不成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 有多少公司不交社保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並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詳見拙作《《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齊精智律師解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本條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一般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將未繳納的社保直接補償給勞動者的請求,予以駁回。而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的請求雖會支持,但由於社保機構明確不辦理補交業務,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在實質上是無法實現的。
而本條司法解釋出台,將會對用人單位在繳納社保上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二、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
(1)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直接劃扣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2)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隨著司法解釋明確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未依法繳納社保的規定出台,以及《社會保險法》在媒體上的廣泛宣傳,勞動者以訴訟或勞動仲裁的形式大規模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保損失的時代已經到來
4. 請了幾個員工,小企業可以不交社保嗎
無論任何規模的企業,只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都應當為其繳納社保,否則屬於違法的行為。根據所述其做法是不可以的,也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4)好多公司不交社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5. 為什麼員工的社保,民營企業很多都不願意繳納
首先,繳納社會保險成本大,每個人意願不統一。一般來說對於民營企業經營狀況很受市場的影響,如果繳納員工社保對於很多需要員工的民企來說會加劇公司經營狀況的不穩定性,對於一般的小的民營企業來說他們更願意用繳納社保的這部分錢來作為獎勵不斷的激勵員工努力工作為企業創造效益,就造成了監管監管的盲區使企業不斷的鑽空子,另外一方面我國的普通工作者很難有意識去主動維護自己的權利,很多企業在招員工時都以臨時工作為身份不進行主動的買社保,這就造成了以前很多民營企業很難主動給自己的員工買社保,當然很多大型公司都會給員工購買社保。
最後,我國人口流動大,崗位並不固定。對於現在的市場求職者來說,他們可能會幾個月就換一份工作,所以說對於不同的工作是否購買社保這一要求就很難完全的要求到企業履行。
如有遺漏,歡迎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