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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社保公司承擔

發布時間:2020-12-09 07:48:22

Ⅰ 我現在在德國就職,那我以前在國內單位所繳的社保及住房公積金怎麼辦

在職職工出境定來居並辦理了源戶口注銷手續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儲存額按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具體辦理手續流程及需要提供的材料,可以分別咨詢一下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Ⅱ 外國人在德國工作必須繳納社保嗎

如果是正當工作的話,是必須要要那這種社保的,因為這是硬性規定,都是必須要一捺的

Ⅲ 我是中國外派的員工,人在德國工作,德國的公司繳納了在德國養老和醫療保險,但我退休後要在中國養老.

您應該問復一下您的公制司有沒有在國內給您上社保,如果沒有上,您可以選擇自己上,自己上的話您可以去國內當地社保所去問下,另外,上什麼標准這個您可以自己訂。分為低中高三檔,社保和您在德國上的保險沒有沖突,您未來也是要回到中國的,您還是中國公民,這就是合法的,繳滿期就可以拿到養老,和享受醫療。

Ⅳ 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特點及評價

和德國社會保證制度以及本問題相關的論文如下:
一、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
德國社會保障制度層次清晰,日趨完善,形成了以社會保險為基乾的、十分完整的四個組成部分。
(一)社會保險
1、醫療保險。德國醫療保險的任務是保持、恢復或改善受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受保險人應該通過有意識的健康生活方式、通過疾病預防和治療以及康復,避免和戰勝疾病以及殘疾。醫療保險機構通過解釋、指導和提供待遇來支持受保險人,使受保險人保持健康的生活狀況。幾乎所有的德國國民都參加了醫療保險,未參保率僅為0.3%左右。醫療保險可以分為兩個構成部分,約90%的國民參加的是法定醫療保險,不足10%的國民參加的是私人醫療保險。其中法定醫療保險是基礎,多種私人商業醫療保險為有機補充。義務保險的成員是:所有年工作酬在規定界限以下的工人和職員;失業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生活費津貼領取者;養老金領取者;在殘疾人工場、慈善機構工作的殘疾人和參加康復措施者;沒有參加家庭保險的大學生;農民醫療保險法中規定的農業企業主和他們共同勞動的家庭成員;獨立經營的藝術工作者、新聞工作者。醫療保險在各州的比率是不同的,大體在11.5%-15.5%之間。雇員承擔50%的保險費,由僱主直接在其工資中扣除代為繳交,剩下的一半由僱主補齊。醫療保險具備社會再分配的功能,月收入低於620馬克的國民可以免交,未工作的婦女、失業的男子和子女也可以免於參加保險,他們作為家庭成員受到保護,即「一人參保保全家」。
2、失業保險。失業保險的覆蓋面非常廣而且是強制的,所有參加有償工作的人和正在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人都有參保的義務。勞動促進和失業保險的待遇,在雇員方面主要有:就業指導、介紹培訓和介紹工作、職業培訓補助金、殘疾人參與職業待遇、失業保險全和失業救濟金等等;在僱主方面有:勞動市場指導、介紹培訓和介紹工作、勞動能力降低雇員參加工作時的工資補貼、培訓補貼等。如果願意服從聯邦勞工局安排工作仍未找到工作的參保者,可以按過去一個自然年收入的60%領取,如果有一個以上的子女,保險金比率可以上升至67%。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期限一般為12個月,年老難以再就業者可以延長到32個月。如果繼續失業,失業者可以申請失業救濟。此後,其需要工作並重新繳納失業保險半年以上者,才可以恢復享受以上待遇。
3、工傷事故保險。其任務首先是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通過治療和職業促進使受保險人的健康和工作能力得到恢復,此外,通過提供現金待遇使受損害者和他們的遺屬獲得賠償。受保險人是所有雇員、中小學生、大學生、幼兒園的兒童和從事公益事業者。工傷事故保險的所有費用均由僱主承擔,保險為受害者必要的救治、醫療、康復等資金花費提供補償,也在受保險人在受傷散後不能工作停發工資時提供受害者津貼、養老全。如果受保險人不幸因工傷或者職業病身故的,保險金會向遺屬提供喪葬費、遺屬養老金和孤兒撫恤金。
4、護理保險。德國的人口的老齡化的情況造成了家庭結構改變,對老年人口的照顧和看護已經由家庭層面上升到社會層面。於是在1994年德國頒布了《護理保險法》,該法規定參保人收入在6525馬克以下的,需繳交雇員月收入1.7%的護理保險費,由雇王與雇員各半分擔。參保人年滿65周歲需要護理人員照顧或者進入養老機構的,經相關程序可以由保險支付大部分費用。
5、養老保險。德國的養老保險以法定養老保險為主,其他形式的養老保險為補充。法定養老保險覆蓋德國全體勞動者,包括自由職業者、藝術家在內的勞動者都必須要參加。月收入8700馬克以下的按照收入的19.5%繳交法定養老金稅,僱主與雇員各承擔50%。德國的法定養老金運作採用現收現付的模式養老金的領取年齡為65周歲,可領取相當於退休前工資70%的退休金。如果投保人身故,其配偶又沒有固定收入,可以領取一定的遺屬養老金。
(二)社會贍養和賠償
1、戰爭受損者供養。由於歷史原因,在一戰和二戰中德國方面的受損者眾多。為幫助受害者,德國政府對一戰二戰中的身體受害者提供贍養,供養資金由稅收支出。供養待遇有醫療康復、疾病治療、改行津貼、勞動能力降低至少25%時的健康受損害養老金、護理補貼、特殊情況下的困難補貼、喪葬費和遺屬養老金等。

2、暴力行為受損者賠償。自1976年5月15日起,戰爭致損償法對因暴力行為受損害者和他們的家庭給予救濟。受損害者的待遇與戰爭致損害供養范圍一樣,但是財產損失不予賠償。對於從1949年5月23日至1976年5月14日這段時間的因暴力行為受損害者,在生活困難的情下也給予救濟。
(三)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是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它被當做是保障國民正常生活的最後一道防線。社會救濟為那些不能從社會保險獲得待遇者獲得的待遇不足以維持生活的人,通過提供社會救濟待遇使他們能夠過上與人的尊嚴相符合的生活。德國社會救濟發放的群體是收入或養老金不足以維持最低生活的人,或者是有特殊困難的人,如重殘疾人或者孤寡老年人。社會救濟的標準是按照「照常需求」發放,即維持當事人最較低的生活標准為基線。相對應,社會救濟金也分為兩種:日常生活補貼和特別狀況照顧。社會救濟所需資金來源於國家的財政稅收。福利局負責該項工作,同時教會機構、民間慈善團體和紅十字會等提供輔助配合。具體救濟金的日常管理和發放由德國最低級別的行政機構:城鎮政府管理發放。
(四)社會促進
社會促進分為家庭促進、教育促進和住房津貼。家庭促進目的是幫助家庭減輕由於孩子出世後養育子女的負擔,其面向現居住在德國境內、有一個以上(含一個)子女的家庭支付。德國各級學校一般來說大部分費用不需要學生本人支付,但如果在此背景下學生仍然有生活費或者其他費用支付的困難時,他們可以申請教育促進,政府向中小學生提供補貼,大學生可以獲得一半的補貼和無息貸款。住房津貼是為了緩解低收入家庭的租房或者購房經濟負擔的一種補貼。獲得住房津貼需要向市、縣行政機構提出特別申請,一般期限為一年。
二、德國社會保障制度面臨的問題
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一直為人稱道,但近年來其受到的詬病越來越多,理由大致如下:(1)個人惰性產生。長時間高福利導致了收入倒掛,有時失業者得收入受益於各式各樣的補貼和福利反而比就業者中的低收入者還多。造成了人們不勞而獲思想的滋生,也推高了失業率水平。(2)不利於企業良性發展。德國工資在全世界范圍內都處於較高的水平,再加上企業必須為雇員承擔多種保險,造成用工成本高企,企業無力雇傭工人。同時,由於嚴格的勞動者保護措施,企業不得隨意裁員,裁員需要給予員工高額補償,導致企業雇員轉趨謹慎,勞動力市場僵化,不利於企業根據市場調整人力資源的配置。(3)造成國家的負擔。社會福利開支大增,政府不堪重負,赤字擴大,需要通過發行債券、提高稅率等方式緩解,大量的社保資金也擠佔了社會生產力發展所需的資本。
三、德國社會保障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德國的社保制度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實例,我們可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早日建成有中國特色的社保體系。
第一社保制度的建設要與生產力發展和經濟水平相一致。從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德國的社會福利費用大約相當於同年國內生產總值的30%-40%,給經濟的發展帶來了比較沉重的負擔。德國經濟不堪重負的教訓表明,社會保障支出不可避免地會侵佔國家的積累資金,如果在社會保障上投資增長過快,可能會造成通貨膨脹、經濟增長乏力的弊端。因此社保制度建設的規模和水平要與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相適應,處理好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的關系,也要處理好各地區之間的統籌平衡,循序漸進,穩步發展,不可急於求成,盲目冒進。

第二,要花大氣力建立健全維護社保制度良性運行的法律法規體系。德國社保工作之所以能較好的進行,離不開德國完善的社保法律體系。我國要建立法治國家,實行依法治國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而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相對不完善,立法的層次、水平還有改進的空間。從20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我國相繼建立了職工失業保險、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工傷保險等制度,但這些制度的實施都沒有正式的法律予以規范,僅僅是依靠國務院下發的規章或者文件。因此,理所應當的把社會保障立法作為今後建設社會主義經濟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下一個階段的立法重點,抓緊制定實施。
第三,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要多方參與。政府是社保的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同時也應該將民間慈善機構,非官方的紅十宇會、商業保險公司等納入到社會保障制度中。當前我國的老齡人口比重不斷上升,出現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如果仍然實行我國現行的現收現付方式分配社會保險基金,資金將出現缺口,因此就需要全社會形成合力來解決包括資金籌集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Ⅳ 將去德國工作 國內社保及公積金怎麼處理

在職職工出境定居並辦理了戶口注銷手續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儲存額按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具體辦理手續流程及需要提供的材料,可以分別咨詢一下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Ⅵ 德國的社會保險項目包括哪幾項

德國社會保障體系包括四個保障項目,即社會保險、社會賠償、社會促進版和社會救濟,其中社權會保險是社會保障中的核心領域。社會保險中的失業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事故保險和護理保險分別規定在社會法典第3卷、第5卷、第6卷、第7卷、第11卷中,社會保險的原則規定在社會法典第1卷總則和社會法典第4卷社會保險通則以及第10卷行政程序中。

Ⅶ 德國簽證要求補交社保,公司一直沒買怎麼辦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內、登記證書或者單容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Ⅷ 在德國打工時購買的德國社保離開德國時如何領取

找華人律師行問問看,他們有的有這項業務。你可以看看華商報, 很早以前記得好像在上面看到過,有的律師行會在上面打廣告。當然了,相應的也要交些律師費的。不過,那也比捐給德國政府強啊。哈哈

Ⅸ 德國五險一金按多少比率交

您好!五險一金是中國的社會保險加上住房公積金制度,德國不是這樣的。
德國社會保險的管理層次:

一是聯邦政府部門。

管理德國社會保險的聯邦政府部門主要有三個,即德國聯邦衛生部、勞動社會事務部和勞動(就業)部。其中:衛生部負責醫療和護理保險,職責包括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和業務協調。主要制定公共醫療保險的范圍、繳費、服務標准、葯品報銷目錄等政策。勞動社會事務部負責養老和事故保險的政策制定和業務協調。另外還有一個德國聯邦勞動(就業)部負責失業保險。每個部都下設專門的管理辦公室或執行委員會負責具體社會保險的業務管理。各州(有的幾個州合起來只設一個局)、地方政府也設立相應的局(或辦公室)負責執行。

由於公共社會保險法規政策是全國統一制定,聯邦政府管理機構比較精幹有效。

二是經辦執行機構即公共保險公司和私人保險公司。

德國醫療、護理保險的公共醫療保險公司基本按行業設置,1990年德國有1200個公共醫療保險公司,現有400家公共醫療保險公司。全國有90%以上的人在公共醫療保險公司投保。政府規定在保費收入中提取5%作為機構人員經費。由於保險公司多,勢必增加管理成本。法定保險的繳費和服務標准已經有法律規定,保險公司不能變動。

德國養老保險是由國家養老保險局承辦。德國有23個州級的養老保險局,承辦法定的工人養老保險,而海員、鐵路職工、礦工和農民的養老保險分別由按行業分別設置保險機構承辦,聯邦養老保險局則承辦政府職員的養老保險。

德國事故保險由行業保險合作社承辦。人身事故保險分為法定保險和一般保險,法定保險的參加者為農民和海員。

德國失業保險由聯邦勞動(就業)部負責,失業保險實行全國統籌,收不抵支時,由聯邦勞動(就業)部向聯邦政府申請,大區和基層勞動局執行。聯邦勞動(就業)部下設10個州(大區)一級的勞動局;州勞動局下設181個市一級勞動局。勞動局不僅負責失業保險金的收取和發放,還負責失業者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以及勞動市場的調查,參與勞動市場政策的制定等。

德國各種社會保險金統一由僱主交給雇員參保的醫療保險公司,由醫療保險公司按社會保險金的種類,分別轉給其它險種的保險經辦機構,聯邦勞動(就業)部需支付醫療保險公司代辦業務費,2000年預計支出12億馬克。

德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啟示

——建立德國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德國社會保障的法律統一由聯邦議會立法。德國社會保險體系一般由法定保險、補充保險或個人儲蓄保險組成,以法定社會保險為主。法定社會保險的對象為企業的職員或工人,所有的企業員工(除僱主外)都必須無條件參加,具有強制性。借鑒德國的經驗,我國社會保障的法律規定全國要統一,由全國人大通過後實施。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具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稅)的義務,以及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使全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社會保障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均衡發展。

——建立起各負其責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

德國目前已建立了立法、決策、管理、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的各負其責又互相制約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聯邦議會負責社會保險的立法,政府部門監督執行,各自的社會保險公司(均為自治性的公共團體)具體負責管理和提供服務。其中政府部門中,財政部門負責全德國的社會保險預算的編制,聯邦勞動(就業)部和勞動社會事務部負責社會保險的決策和管理辦法。由於社會保險的具體事務是由各個社會保險公司負責,按照社會保險制度的市場運轉機制進行運作,而政府各部門就可以專職於宏觀決策,如社會保險的政策、預算的制定、社會保險制度運轉的預測和監督,以確保參保人的權利不受侵犯,實現社會公平。這種管理體系是與德國實行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

——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程度較高。

各個具體負責管理和提供服務的社會保險公司,在征繳社會保險費的同時,必須提供優質和方便的社會保險服務,否則參保人會轉到提供服務比較好的社會保險公司參保。由於社會保險具有「大數」法則,參保人數不足就會影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正常運轉,甚至倒閉。因此各個具體負責管理和提供服務的社會保險公司存在著互相競爭的格局,具有社會化管理程度高的特點。

——社會保險資金運作模式的改革。

德國社會保險目前仍是實行現收現付制的基金籌集模式,在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就會出現基金收支缺口大,威脅社會保險體系的運轉。這個問題對於其他也是實行同一種模式的國家也會出現。為此,我國目前養老保險制度也需要及早採取應策,如可實行部分積累制的資金運作方式並逐步過渡到完全積累模式。在實行部分積累制的資金運作方式時,一是將現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分解為兩個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即社會統籌部分由省級統籌,按現行的基礎養老金辦法運作;個人帳戶部分則實行強制性的個人儲蓄帳戶,逐步提高個人的繳費比例,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管理,使個人帳戶的基金積累實帳化。二是要重視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在改革過程中要妥善處理好養老保險隱性負債問題,避免養老保險制度可能出現的支付危機。

——完善社會保障的基礎性工作。

德國每個參保人員都有一個社會保障號碼,通過保障號碼可以查到參保人的所有資料。計算機全國聯網,信息系統比較完善。當前,我國社會保障要加強基礎工作建設,一是要建立起包括城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職工在內的統一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系統,實行全額收繳,社會化發放。三是要提高統籌層次,如實行省級統籌,要清理、規范統籌項目和計發標准,避免各地之間社會保險待遇水平出現大的差距。四是要建立各級財政與稅務、社保經辦機構、開戶銀行之間,以及各自內部的社保信息聯網系統,實行計算機管理,准確掌握保障對象的基本情況和動態變化情況,達到信息共享。
謝謝閱讀!

Ⅹ 德國人在深圳就業免繳社保如何辦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實施中德社會保險協定的通知
勞社廳發[200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社會保險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已於2001年7月12日由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德國勞動和社會事務部部長正式簽署。《協定》的目的是在確保中德雙方駐外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前提下,避免同時承擔締約兩國法律規定的參加社會保險的義務。《協定》是建國以來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署的第一部社會保險方面的雙邊協定,標志著我國社會保險涉外工作開始走向規范化、制度化、國際化,為在加入WTO的新形勢下按國際慣例和對等原則與其他國家簽署類似協議打下了良好的基礎,這對加強中德在社會保險領域的友好合作,提高我國的國際地位和影響,維護國家和駐外機構、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員交流和經貿發展,具有重要的政治、經濟意義。2002年2月18日,兩國有關機構簽署了《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社會保險協定參保義務規定的行政協議》。雙方商定,《協定》於2002年4月4日起正式生效。為確保《協定》的貫徹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協定》的有關具體內容
(一)適用相互免除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范圍:
法定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德稱「就業促進」)費(以下簡稱「兩費」)。
(二)中方適用免除在德繳納「兩費」的人員:
第一類人員:中資公司、企事業等單位派駐德國辦事處、聯絡機構的工作人員(簡稱派遣人員);
第二類人員:中資公司、企事業等單位在德國子公司的工作人員(簡稱子公司人員);
第三類人員:在中國國內無僱主人員(簡稱無僱主人員);
第四類人員:船員;
第五類人員:中國駐德國外交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僱用的中方人員(簡稱外交雇員)。
(三)德方適用免除在中國繳納「兩費」的人員與中方適用人員的條件類同。
(四)免除繳納「兩費」的期限:
第一至四類人員,首次可申請免除繳費期限最長為60個日歷月(第一類人員在被派往德國工作的頭48個日歷月內自動免除繳費義務,但仍須申請並持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如工作需要,經批准後免除期限總共可延長至96個日歷月。在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給予最後一次免除。
第五類人員,經僱傭雙方申請,免除期限不限。
(五)主管機關、聯絡機構和經辦機構:
1.主管機關:中方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德方為聯邦勞動和社會事務部。
2.聯絡處:中方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德方為醫療保險國際聯絡處。
3.經辦機構:中方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部社保中心);德方為負責徵收養老保險費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聯邦職員保險局(柏林)。
符合免除繳納「兩費」的人員由經辦機構簽發《根據中德社會保險協定出具的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樣式附後),由申請人向征繳機構出示。
二、中方在德人員辦理免繳「兩費」《證明》的程序
已在國內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可按以下程序辦理申請免除在德繳納「兩費」的《證明》:
(一)申請人填寫《辦理(根據中德社會保險協定出具的證明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樣式附後),並加蓋所在單位印章。《申請表》可從部社保中心領取或從部社保中心網頁下載,網址:www.molss.gov.cn(進入後點擊「直屬單位」、再點擊「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二)申請人或代理人持填寫後的《申請表》(一式三份)到參保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辦機構在審核參保人員的情況無誤後,加蓋印章。負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若分設,應分別核實蓋章,並各留存一份《申請表》備案。
(三)申請人或代理人將蓋章後的《申請表》寄至部社保中心。
(四)對一、二類首次申請人員,部社保中心在收到《申請表》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並向申請人寄出《證明》,未簽發《證明》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五)對第三類首次申請人員以及申請延長免除期限的人員,部社保中心在收到《申請表》進行審核後,將審核結果報送我部國際合作司;我部國際合作司復核後,通報德國醫療保險國際聯絡處。我部國際合作司在接到德國醫療保險國際聯絡處的決定通知後,安排部社保中心向申請人通知結果並視情況出具《證明》。
(六)對第四類申請人員,視其情況分別按派遣人員、子公司人員、無僱主人員申請程序分別辦理。
(七)在德工作人員回國後超過6個月再次到德國工作的,需按照第(五)條中申請延長免除期限的程序,重新辦理有關免除繳費申請手續。
(八)尚未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派出人員填寫《申請表》時,只須加蓋負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印章,但寄出《申請表》時應附該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對德方在華人員免繳「兩費」的管理辦法
(一)在《協定》生效後的30日內,德方在華工作人員應向工作所在地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由德方指定經辦機構簽發的《證明》,征繳機構可免徵社會保險費。
(二)凡不能出具《證明》的在華德國工作人員,征繳機構應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協定》的規定,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以上規定自《協定》生效之日起開始執行。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本著如實、便捷的原則及時辦理申請的有關手續,在審核時要認真負責,防止欠費現象發生。各地在執行《協定》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報告。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社會保險協定
2.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社會保險協定參保義務規定的行政協議
3.辦理《根據中德社會保險協定出具的證明書》申請表(略)
4.根據中德社會保險協定出具的證明書(1--4)(略)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
共和國社會保險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為加強在社會保障領域的合作,為雇員在締約另一國境內工作提供方便,特別是為避免雇員同時承擔締約兩國法律規定的參保義務,經締約兩國政府代表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定義
一、本協定內:
(一)「法律規定」一詞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系指涉及本協定適用范圍(第二條第一項)所包括社會保險體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系指涉及本協定適用范圍(第二條第二項)所包括社會保險體系的法律、規章、章程和其他一般性具備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主管機關」一詞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系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系指聯邦勞動和社會事務部;
(三)「經辦機構」一詞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系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或該部指定的其他機構:
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系指負責實施第二條第二項所述法律規定的保險機構;
二、其他詞語具有各締約國所適用的法律規定賦予的含義。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協定適用下列法律規定: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定養老保險,
失業保險。
(二)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法定養老保險,
就業促進。
第三條雇員的參保義務
除本協定另有規定外,雇員的參保義務按照雇員在其境內受雇的締約一國的法律規定確定;這一規定也適用於僱主在締約另一國境內時的情況。
第四條被派遣時的參保義務
如果在締約一國受雇的雇員依其僱用關系由僱主派往締約另一國境內為該僱主工作,則在此項工作的第一個四十八個日歷月內繼續僅適用首先提及的締約國關於參保義務的法律規定,如同該雇員仍在該締約國境內受雇一樣。
第五條在航海船舶上的參保義務
在懸掛任一締約國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僱人員的參保義務適用該締約國的法律規定。但是,若通常居住在締約一國境內的雇員被臨時派到船旗為締約另一國的航海船舶上工作,對該雇員的參保義務仍適用首先提及的締約國的法律規定,如同該雇員在該締約國境內受雇一樣。
第六條其他人員的參保義務
第三條至第五條以及第八條關於參保義務的規定相應適用於本協定適用范圍(第二條)所包括法律規定涉及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外交機構受僱人員的參保義務
本協定不影響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或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所涉及的人員。
第八條關於參保義務規定的例外
就參保義務而言,如果依照第三條至第五條以及第七條規定,締約一國關於參保義務的法律規定適用於雇員,或依照第六條的規定適用於任何其他人員,該締約國的主管機關或由其指定的機構可以根據雇員和僱主的共同申請或其他人員的申請免除對該雇員或該其他人員適用該法律規定,條件是該雇員或該其他人員受締約另一國關於參保義務的法律規定的管轄。在作出免除適用的決定之前,締約另一國的主管機關或由其指定的機構應有機會聲明該雇員或該其他人員是否受其關於參保義務的法律規定的管轄。在作出該決定時,必須顧及到其工作的性質和情形。前述規定特別適用於締約一國企業的雇員被該企業在締約另一國的投資企業臨時僱用並在此期間由投資企業負擔其勞動報酬的情況。
第九條證明書的出具
一、在第四條至第六條和第八條所述情況下,需適用其法律規定的締約一國的主管經辦機構,根據申請出具涉及有關僱用關系的、說明雇員受其法律規定管轄的證明書。在第四和第八條所述情況下,此證明書必須註明有效期。
二、若適用德國的法律規定,由徵收養老保險費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證明書;在沒有此類經辦機構時,由聯邦職員保險局(柏林)出具此證明書。
三、若適用中國的法律規定,則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或由該部指定的其它機構出具證明書。
第十條行政協助
實施本協定時,本協定所述締約國的機關和締約兩國的經辦機構應相互提供協助,如同它們執行本國法律規定一樣。這種協助應無償提供。
第十一條交流的語言和認證
一、在實施本協定時,本協定所述締約兩國的機關和締約兩國經辦機構可以用其官方語言直接交流。
二、文件,特別是申請書和證明書不得因為用締約另一國官方語言寫成而拒絕受理。
三、適用本協定時所需提供的文件,特別是證明書,無需辦理認證或者其它類似的手續。
第十二條數據保護
若根據本協定傳送個人數據,則應在顧及到各締約國適用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下列規定:
(一)為實施本協定,允許向接收國有關機關或經辦機構提供數據。接收國內的機關或經辦機構可以為此目的處理和使用這些數據。若用於社會保障之目的,則允許在接收國法律允許范圍內將收到的數據轉給接收國其它機構或在接收國內使用。在其餘情況下,只有在數據提供機關或經辦機構事先同意時才允許將數據轉送給其它機構。
(二)應數據提供機關或經辦機構的請示,在個案的基礎上方應向其通報所傳送的數據的使用情況及由此所獲取的結果。接收
(三)數據提供機關或經辦機構有義務顧及到所提供的數據的正確性,以及就傳送數據的目的而言,數據傳送的必要性和適度性。在此情況下,應尊重各方國內法律和法律規定關於禁止傳送個人數據的規定。若發現提供了不正確或根據提供國國內法律和法律規定不允許提供的數據,則必須立即將此情況通知接收方。接收方有義務更正或銷毀有關數據。
(四)經當事人申請後,必須向其告知所提供的涉及他本人的數據以及預期的使用目的。在其他情況下,當事人獲知與自己有關的數據的權利應依據應詢的機關或經辦機構所在締約國的國內法律和法律規定。
(五)一旦被傳送的涉及個人的數據已不再為原傳送的目的所需要,也沒有理由推定該數據的銷毀會影響當事人在社會保障方面應受保護的利益,則應立即銷毀。(六)數據均有義務將涉及個人的數據的提供和接收情況記錄在案。
(七)數據提供及接收機關或經辦機構均有義務對傳送的涉及個人的數據給予有效保護,以防止未經許可的調用、變更和公開。
第十三條實施協議
一、為實施本協定,兩國政府或者主管機關可以商定必要的協議。主管機關應相互通報本協定適用范圍(第二條)內各自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的更改和補充。
二、為實施本協定,設立聯系處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北京;
(二)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德國醫療保險國際聯系處,波恩。
三、聯絡處可在其許可權內在主管機關參與下商定實施本協定必要和適當的行政措施。但本條第一款規定不受影響。
第十四條爭端的解決
締約兩國關於解釋或適用本協定和議定書的爭端應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必要時通過雙方協商同意成立的特設聯合委員會解決。
第十五條議定書
所附議定書為本協定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生效
本協定應自締約兩國相互通知已完成為生效所需國內程序之日後第三十天生效。相互通知之日是指收到最後通知之日。
第十七條協定期限
本協定無限期有效。締約任何一國可以提前三個月通過外交途徑書面通知在年底終止協定。
本協定於二00一年七月十二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
中文、德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中文和德文文本的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社會保險協定議定書
值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社會保險協定簽字這際,締約兩國簽字的全權代表聲明議定如下各項:
一、關於協定第四條:
對在協定生效日已受雇的人員而言,規定的期限始於該日。
二、關於協定第八條:
在適用本協定第八條時,如果當事人處於締約一國法律規定的管轄之下,則該當事人應被視為在該締約國最後受雇或工作的地方受雇或工作;因以前適用本協定第四條而作出的任何其他安排應繼續適用。如果該當事人以前不在該締約國境內受雇或工作,他應被視為在該締約國主管機關所在地受雇或工作。
三、關於協定第八條和第十六條:
如果在協定簽署時尚未下達關於繳納未結保費的最後通知書,則在協定生效前,協定第八條亦依據各自國內法律規定適用於雇員和僱主或協定第六條規定的人員。如果協定在簽署後的合理時間內生效,則主管經辦機構可自協定簽署之日起擱置下達繳費通知書。
附件2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社會保險協定參保義務規定的行政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社會保險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第十三條第三款,為實施協定第八條,在協定中被指定為聯絡處的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北京)與德國醫療保險國際聯系處(DVKA,波恩)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定義
本協議使用協定中所使用並確定其含義的詞語。
第二條協定第八條規定的例外條款的期限
一、首次可批准免除適用根據協定第三條至第六條必須適用的法律規定的期限為擬免除適用締約一國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從開始臨時在該締約國居留時起60個日歷月。
二、考慮到工作的性質和情形,免除期限總共可延至96個日歷月。
三、在特殊的個案情況下可超過96個日歷月的期限,予以最後一次免除期限的延長。
四、當事人預計將無任期限制地居留在擬免除其適用法律規定的締約國的,不予免除。此規定亦適用於提出延長申請時。
五、對在協定生效之日已在締約另一國有任期限制地工作的人員而言,本條第一至第三款所提及的期限則始於該日。依據協定議定書第三條作出免除許可的,協定生效前的時間不算在本條第一至第三款所提及的期限之內。
六、締約一國的公民在受該國外交或領事機構或上述兩類機構之一的館員或工作人員的僱用在締約另一國境內工作的,在雇員和僱主提出共同申請後,可偏離本條第4款的規定,在其工作期間免除適用締約另一國的法律規定。
第三條協定第八條規定的例外條款的申請程序
一、雇員和僱主的共同申請或協定第六條所提及人員的申請應及時在申請的免除期限開始之前提出。
二、免除適用德國的法律規定:
申請應向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遞交。該中心審核申請,審核時將特別考慮其工作的性質和情形並將審核結果報送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如該司認為符合免除適用德國關於參保義務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請德國醫療保險國際聯絡處予以免除。該處向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通報其決定。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安排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向申請人通知結果並視情況出具協定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書。
三、免除適用中國的法律規定
申請應向德國醫療保險國際聯絡處遞交。該處審核申請,審核時將特別考慮其工作的性質和情形。如該處認為符合免除適用中國關於參保義務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請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予以免除。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向德國醫療保險國際聯系處通報其決定。德國醫療保險國際聯系處向申請人通知結果並視情況安排出具協定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書。
第四條協定第八條規定的免除
一、為加快和簡化程序,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和德國醫療保險國際聯絡處同意事先可免除適用各自國家關於參保義務的法律規定,其前提條件是
(一)在派遣的情況下:
1、在締約另一國臨時工作的期限超過48個日歷月、預計總共不超過60個日歷月,以及
2、在派遣之後50個日歷月之內由雇員和僱主提出關於免除適用雇員被派遣的締約一國的參保義務法律規定的共同申請。
(二)在協定第八條第四句所述情況下:
1、雇員在勞動法上受在締約另一國設立的企業的約束(例如通過暫時中止勞動關系),
2、在締約另一國設立的企業有義務在當地承擔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申報與繳費義務。
3、臨時受雇於締約一國的投資企業並在受雇期間確實在該締約國工作的,其臨時工作時間預計不超過60個日歷月,以及
4、在締約一國的臨時工作開始之後的6個日歷月之內由雇員和僱主提出關於免除適用雇員臨時工作的締約一國的參保義務法律規定的共同申請。
二、在實際從事工作的締約一國的指定機構將立即得到締約另一國指定機構關於免除事宜的通報。指定機構系指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和德國醫療保險國際聯絡處。
三、雇員回國後再次被派遣超過48個日歷月(協定第四條)、或者在協定第八條第四句所述情形下為其再次申請繼續適用派出國法律規定的,必須與受雇國指定機構協商;本條第一款的簡便程序則不予適用。
第五條證明書
本行政協議所附的表格用作須予適用相關法律規定的證明書。表格的變更不影響本行政協議的效力。
第六條生效
本行政協議於協定生效時生效。
第七第協議期限
本行政協議無限期有效。經雙方同意後協議可隨時補充或更改。締約任何一方可以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在年底終止本行政協議。
本行政協議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德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二00二年2月10日於北京
二00二年2月18日於波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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