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公司沒做滿一個月社保是自己全額承擔嗎
不一定一次性結清,有可能分兩次。一般公司是當月發上月工資。保險承擔方看公司具體規定,有的公司是規定一月沒出全勤的話是自己承擔社保金額的。
② 公司說要做滿兩年才買社保違法嗎
違法了。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③ 我在公司做的兩年多。一直沒買社保。我不做了。可以拿賠償嗎
是可以的,如果不給,你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
④ 在公司幹了十年快滿60歲了,沒有買社保,公司說滿60歲不簽合同,如何處理
可以要求公司把10年的社保全部補齊 如果協商不成 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提請回勞動仲裁 准備好相關的可答以證明你在公司上班的證據 工資單 勞動合同 同事證言都可以 你快退休了 這個事情要盡快辦好 要不過了退休年齡就不好辦了
⑤ 一個公司要求員工做滿一年才可以辭職,不買社保的,合理嗎
公司要求勞動者必須工作1年,但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社保手續,那麼反映到勞動局解決,申請賠償。
⑥ 我在公司做了快滿十年沒有買社保,現在辭職怎麼賠償
以單位不繳納社保理由辭職,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補償10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⑦ 公司工作滿10年以上,公司只給辦公室的買社保,基層員工都沒買,請問合法嗎
⑧ 女性滿50公司不買社保有沒有什麼文件的東西
如果滿50還沒有買保險的話,那就沒有退休金。沒有什麼文件的問題,買保險都要求買的,你應該在你工作的時候就應該買。
⑨ 在公司入職已經滿一年快兩年時間了沒有簽合同,並且沒有交社保,該怎麼辦
一、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
二、主張用人單位建立社會保險關系並補交社保;
三、可以與用人單位協高解決、也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關投訴、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⑩ 我在公司幹了將近八年公司沒買社保現在怎麼辦
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