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沒有按時交社保,算不算公司違約
按時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沒有按時繳納,是違法行為
只不過現在這種情況太多了,都習以為常了也就沒人追究了
❷ 單位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會有處罰嗎
法律規定是有的,沒人告一般就沒事。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回險登記、變更答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❸ 公司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主動辭職是否可以索要補償金
公司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主動辭職不可以索要補償金,但是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由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代理公司補繳。
❹ 公司未按時給交社保能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可以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有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的義務,單位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按時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❺ 公司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我應該提出賠償嗎應該怎麼賠償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可以辭職,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補辦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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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時,勞動者可否要求賠償
《社會保險法實施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
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後繼續處理。
(6)公司未按時繳納社保會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本條系關於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法律責任的規定。
1、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法律意識淡薄,對社會保險的重要性認識不夠,不願承擔繳費義務,甚至惡意欠費;還有一些沒有生產能力、生產項目和效益收入的企業,因為沒有繳費能力,只申報不繳費,這會影響社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運行,有可能間接損害參保人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2、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的主體是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給予罰款的主體是有關行政部門。如果是社保經辦機構徵收的,由於其是事業單位,沒有行政處罰權,故應當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2)滯納金屬於間接強制執行,是一種敦促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手段,其徵收標准應當適度、合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關於滯納金的起算時間點,應當是自欠繳之日起即加收滯納金。
(3)經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助,用人單位逾期仍不繳納或者補足的,處以罰款。這里的「欠繳數額」是用人單位所欠的社會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滯納金。
(4)本條的違法主體只有用人單位,不包括個人。
❼ 公司沒有按時交納社保可以自己補交嗎
肯定公司補繳。
因為限制啊的社保狀態是公司繳納,個人無法補繳。
另外,單位從轉正後給你繳納社保就是不合適的。必須讓補繳。
不行就到勞動局投訴。
❽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回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答者補足。再逾期不交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甚至可以向法院申請查封、扣押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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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公司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主動辭職是否可以索要補償金
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應當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現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經員工多次催告後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則已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因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曾出台《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九條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未繳納』社保金為由解除合同的,『及時、足額』支付及『未繳納』情形的把握。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
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而法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誠信履行,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不能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
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引起的計算標准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
因此,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主觀惡意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下,勞動者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