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保局有執法權強制公司給員工上社保嗎
社會勞動保險對單位來講就是強制性的。任何單位只要用工,就必須簽專訂勞動合同,確定了屬勞動關系就必須給勞動者投保。這個執法權就歸社保局,有權封存單位賬戶,有權對單位罰款。
所有這些都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 個人怎麼申請社局強制追繳單位欠費社保局不強制追繳,我怎麼辦
因為原單位抄欠費會導致社保局無法做社保人員減少,社保局信息會顯示欠費狀態,因此到新單位無法做社保人員增加,建議先與原單位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本人帶上身份證原件及相關工作證明到原單位勞動局進行申訴!只有原單位將社保費用補繳,讓參保狀態變為正常並且做社保人員減少,新單位才能做正常的社保人員增加! 向TA提問官方電話
3. 社保是強制辦理的嗎
對的,強制的。來
根據《勞動法》的相自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於強制保險。
同時,社保卡一般需要1----3個月才可以辦理下來,你可以通過當地社保局查詢是否參保並購買的相關信息。
4. 社保由哪個部門來強制執行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各項社會保險都是強制實施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遵守,按法律規定繳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沒有選擇的自由。如果應當繳納而未繳納,由社保管理機關責令補交,並加收滯納金。
5. 社保是強制的嗎
不是,國家要求用人單位要為員工辦理社保,如果是沒有單位的可以去社保局辦理個人繳費
6. 公司社保賬戶凍結 個人可以去社保局強行退出么
可以辦理抄退保,只要退保資料齊襲全就可以退保。
退保所需資料:
養老保險手冊;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退保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退保辦理程序:
以上資料齊全,由養老、失業、工傷基金管理中心按有關政策規定列印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審批表;
由主管局長簽字後到中心財務室核報。服務承諾:對企業和個人辦理撫恤金、喪葬費、個人帳戶支付,手續齊全,即時辦理。承辦機構: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注意事項:
社保非因以下情況不得退保退費。達到退休年齡,未滿足繳費15年的條件(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給付);參保人因故死亡(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參保人出國定居(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退休後死亡,個人帳戶尚有餘額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
退個人賬戶人員范圍。在職死亡;家住農村的參保人員;退休後死亡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沒有領完的人員;重復參保的人員。
7. 企業不為職工繳納社保社保局可以強制扣劃嗎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你最好不要強制扣除,因為這是不符合規定的。最好的辦法是去申請勞動仲裁,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8. 人社局強制讓交三個月的社保有法律依據嗎
社會來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源會保障制度,企業和勞動者必須參加,因為,《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是並沒有規定要繳納多久,一般規定入職的當月就要繳納,包括試用期在內。你所說的強制繳納3個月,會不會是因為你的操作失誤,比如A人6月入職的,你再參保時候勞動合同時間寫成5月份,那麼這個月就要繳納三個月的社保費用,如果這種情況可以向社保部門說明情況,申請刪除掉該A人員5月份產生的社保賬目。
9. 社會保險國家什麼時候開始強制執行的
國務院於1991年6月26日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已經明確規定: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在稅前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
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這個就已經明確了繳納養老保險的強制性,應該說,從1999年6月26日開始,就已經強制性的繳費了,
1999年01月22 日實施的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又進一步明確了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規定,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2011年7月開始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也用法律的形式,再次重申了法則,其中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因此,可以肯定的說,從國家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開始,就已經明確了強制性。也就是1991年6月26日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