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院錯案17年怎麼賠償
《國家賠償法》:增加民事錯案賠償內容
《國家賠償法》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其中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沒有民事錯案賠償的內容,即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發生錯誤,對錯案受害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❷ 書。可是社保局在收到判決書其間,並沒有按法院判決書執行。而是強行把本人十五年前補的十七年工...
一、問題表述不清啊,看來是件麻煩事。
二、不要激動,更不要沖動。
三、法院判決是否生效?對方上訴了沒有?
四、如果判決已經生效,那麼可以申請執行啊。
❸ 17年的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可現在法院判的對方證人撒謊能翻案嗎
當然可以,前提是你要有相應的證據,細節,只要你不服,有聲音的證據就行
❹ 17年被起訴財產保全我去法院一次性處理了今天我的車還是查封的去法院他們說管我案子的法官退休了辦怎麼
如果原被告雙方已經自行協商處理好糾紛,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財產保全的司法解專釋的規定,任何屬一個人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對財產的查封。
所以,在原告方沒有申請解除的情況下,作為被保全財產的一方,可以主動向法院申請解除對車輛的查封。
如果原案件承辦法官已經退休,原案件承辦庭應當安排其他法官作出裁定,解除對車輛的查封。
❺ 17年1月10日被起訴,17年1月18日法院下達房產保全裁定書,到開庭這段期間法院可以封房子嗎
當事人未收到法院財產保全裁定,但房管所收到了法院的保全裁定書,該裁定仍具有法律專效力。屬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該財產保全裁定一經作出並送達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向房管局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房管局應該立即辦理保全登記。 法院會在採取保全措施之後,會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裁定書,但對裁定書的法律效力不會產生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❻ 17年前的判決書法院沒有執行回來判決書丟了怎麼辦
判決書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有強制執行力,現在已經超過了,15年,即便找到了判決書,對你的作用也不大了
❼ 17年前法院的判決現在還能強制執行嗎
早己過強制執行期,法院不再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內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容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❽ 法院判決後不執行已經十七年了怎麼辦 可以在上訴嗎
1、法院判決生效後,即不能再上訴。判決未得到執行,屬於執行程序的問題版。
2、法院執行過程權中,對於有財產的被執行人,應當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畢;對於沒有財產或者法院無法查詢到財產的被執行人的,法院只負責採取法定的執行措施,並不保證執行到位。
3、如長時間無法執行到位,證明法院無法查詢到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這種情況下,申請人有義務向法院提供。如申請人也無法提供財產線索,法院無法執行。
❾ 法院判決書下來過了17年可不可以要求再審
一般不可復以,如果符合以下條件也有制可能
我們將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列舉的十三項再審事由分為兩類,即實體性再審事由和程序性再審事由。
實體性再審事由是指判決或者裁定的依據存有重大瑕疵。此類再審事由的設置體現了民事訴訟追求公平正義的理念,包括以下六種:
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②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③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④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⑤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⑥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❿ 因為交通事故,法院在2016年11月17日進行了宣判,如果被告保險公司和個人不履行怎麼申請執行啊
如果是一審判決的話,現在應該還在上訴期,一審判決並未生效,還不能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