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沒解除勞動合同也沒去公司上班,公司可不可以停繳社保
你沒有遞交辭職信,那麼公司無法終止合同,那麼要繼續購買社保,如果你回公司辦理離職手續,那麼要補繳社保費用。當然,時間長,公司可能以開除來處理,那麼你以後找工作,可能有一定的影響。
『貳』 公司不交社保,自己交了,現在離職可以要求單位補償嗎
可以要求單位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不解除社保又不交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叄』 員工辭職以後以前單位不解除合同也不給交社保到新公司能交社保忙
員工提出書面辭職的,三十日(試用期三日)滿後,勞動合同就解除了,單位要回在十五日答內辦理社保關系轉移手續。原單位不停保、不辦理轉移手續的,一般新單位無法交進社保。如果原單位拒不配合的,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肆』 公司勞動合同不解除下一家公司能交社保嗎
公司勞動合同不解除,並且社保不終止,下一家公司不能交納社保費。
『伍』 企業上班可以可不可以不交社保
不可以只要雙方未解除勞動合同是不能停繳社保的,員工長時間不上班是什麼情況?依法請病假還是曠工?依法請病假,是有醫療期時間規定的,超過醫療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病假期間按病假工資支付。曠工,先按法定流程解除勞動關系再停繳社保。未解除勞動合同直接停繳社保的風險:勞動者可因為單位未繳納社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陸』 公司遲遲不與我解除勞動關系我也沒去上班,他還需要每月給我交社保嗎
不會繳納,你先去勞動仲裁部門投訴。
『柒』 員工辭職以後以前單位不解除合同也不給交社保到新公司能交社保忙
必須要有原單位的解除合同證明,且原單位給辦理社保減員,新單位才能續交社保。
『捌』 公司停止交社保,不給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依據《中華抄人民共和國勞動襲合同法》
38條、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3)、未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86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法的,由社會保險征費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並自欠費之日起,加收其欠繳金額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未繳納的,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其欠繳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綜上,用人單位未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已經構成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勞動者依法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46、47條,要求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者 經濟賠償,賠償標准 按照勞動者的工作期限
每工作一年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不足半年按照半個月工資 支付 超過半年按照一個月工資支付
同時 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社會保險征費機構提出控告 該機關會依法對用人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