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年假是從入職日期算還是從買社保時間算
計算職工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照職工在不同工作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計算,內並非參加社容會保險的年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㈡ 年假是按本企業工作年限計算還是按社保繳費年數計算
帶薪年休假按累計工作年限計算的。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內》和人力資源社會保容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條例》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既不按本企業工齡,又不按繳費年限計算,上年職工在不同工作單位累計工作年限計算。
㈢ 年假是從入職日期算還是從買社保時間算
年休假從職工到崗工作第一天起計算。
㈣ 社保和年假怎麼計算
社保按規定要在入職後辦理交納,年假是指依工作年限而給予的休假。職工累計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權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㈤ 如果入職之前沒有上過社保年假如何計算
職工帶薪年休假抄與繳納社保的年限無關,按照實際在不同工作單位的累計工作年限計算。
國務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㈥ 社保中斷半年以上年假重新計算嗎
社保中來斷對今後的影響多大自?其中有的是單位工作變動,中途斷交社保;有的是從單位下來,成為自由職業者。
此類問題牽涉到兩方面的內容:養老和醫療。現就相關社保政策解答如下:
1,養老
無論是單位接續還是個人接續,中斷部分補交與否,對將來的退休金領取是有影響的,影響計發基數和月數
2,醫療
1)單位參保性質
用人單位和職工中斷或未足額繳費,醫保中心自次月起中止向個人帳戶劃撥資金,並暫停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欠繳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用人單位和職工在3個月內補足欠款及滯納金的,欠款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支付。欠款超過3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在按規定補繳後,可恢復職工待遇享受資格,補記個人帳戶,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但欠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2)個人參保性質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後中斷繳費的,從中斷繳費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在3個月內補足欠費的,補劃個人帳戶,並從補繳的次月起恢復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的,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再次參保的,按首次參保規定辦理。
㈦ 換了工作單位社保沒有斷交!這樣算不算連續工齡新單位按新來的無年假單!
工齡其實分兩種,一種是社保局計算的勞動者持續繳納社保的時間,這個直接關聯你本人退休後的收入。
另一種工齡是你工作單位人事計算的你在本單位的服務年限,從你入職的那天算起直到你離職那天會清零。這個工齡關繫到你在本單位能夠享受到的待遇,和社保工齡不是一回事。
舉個例子,某人20歲開始交社保55歲時跳槽到新單位,新單位不可能按照他35年的工齡計算福利。除非新舊單位同屬一個老闆,不然人家憑什麼替原老闆支付福利。這對那些真正在單位工作多年的老員工也不公平。
㈧ 年假休息幾天是按社保繳費年份計算還是按工齡計算的
如果你自己買社保是沒有年假的,只有在公司或者國企上班的人有年假的,這版個社保都是你所在權的公司或者企業給你買的,自己是不用買的。如果你自己買社保當然是按年份買比較合算,這也要看你所交錢的多少來決定的,你每年交的錢多,到了退休的年齡拿錢也是比較多的。
㈨ 公司年假是怎麼規定的 要交滿一年社保才有年假嗎
不是,職工工作累計滿1年就有年休假了,在不同的單位工作只要累計滿一年就行。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9)新公司hr社保算年假擴展閱讀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六條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㈩ 年休假是以社保記錄的年限計算嗎工作了幾年公司沒有買社保的算不算
按《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貨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