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用人單位拖延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怎麼辦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少繳社會保險的也比較普遍。實踐種,許多企業在新人的試用期內,要麼是不為新人辦理社保手續,要麼是拖延至試用期滿,「轉正」後再為其補繳。其實,上述兩種做法都是錯誤的。根據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勞動合同一旦訂立,說明新人就是公司的正式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年限就包含試用期,所以,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該為您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一般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需要任何理由,均有權隨時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其實,這是一種對試用期的錯誤理解,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的確有這樣的規定,但用人單位卻沒有。用人單位只有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以後,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隨時單方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用人單位要證明您不符合錄用條件,首先在招聘時或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他們的錄用條件;其次,在試用期間,要有嚴格持續的考核,證明您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因此,您完全可以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您的行為說不,即便您與用人單位對簿公堂,敗訴的風險也在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包括: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於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做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由於自然災害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條款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必須修改有關條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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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從前單位離職後,拖延辦理解除社保關系,固影響在新單位繳納社保,影響繳納的期間內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您好:
根據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規定,公司應該在勞動關系解除之後15天內專勞動者辦理屬社保的轉移手續,如果沒有辦理給您造成損失的,則您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的。另外,公司也是不可以要求您繳納押金的,您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進行返還押金。
C. 公司拖延交社保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反勞動法。
你的勞動合同開始時間應該是從產生勞動關系當天開始,叫事實勞動關系。如果公司未按照這個來訂合同,繳納社保,你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進行舉報,還可以申請仲裁,獲取賠償並補繳社保。
但是,你必須保留好在該公司工作的證據,人證物證都可以。
D. 我工傷了,評級十級傷殘,社保局賠償了兩萬多塊錢,廠里老是拖延時間就是賠償很少,我沒耐心和廠里耗時間
十級傷殘待遇
1、標准: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具體賠償項目及標准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准: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4、備註: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准。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准: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准。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准: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准: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六)停工留薪
1、標准: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准:(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第32條。
E. 公司拖延不解除勞動合同,社保關系怎麼辦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你只需要通知到公司即可,但是公司如果存在損害你權益的行為你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所以用人單位不可能不給你辦理好離職手續,這樣他們的風險會更大;
如果舊公司不給你退的話,他們比你繳納的還多,這個你放心,他們不會干這樣的傻事;
你其實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的,公司無理由辭退你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滿意還望採納!
F. 公司拖延買社保怎麼辦
公司應當在員工入職後的30天內主動為員工辦理社保參保手續,建議你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維權。
G. 請問,因公司拖延三年才幫員工買社保,使員工到退休年齡社保不足十五年,員工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經濟
只要在訴訟期內,就可以起訴。
理由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足額繳納養老保險。
H. 公司故意拖延買社保該怎樣去維護自己的利益
人情世故,該走動一下走動一下,不能死心眼。
I. 請問我公司一年多了公司沒給我買社保,公司一直在拖延時間不讓我上班,我可以找公司要錢嗎
你沒有上班只要沒有解除合同他只是拖延時間不上但是是違反勞動法的
J. 單位未按照實際年限繳納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補交嗎公司不交或者拖延不交可以主動提出離職嗎
公司不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員工與公司協商解決,公司還是不繳納社保的,可以反映到就業局解決,申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