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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怎麼拿社保補償

發布時間:2020-12-07 18:23:14

⑴ 社保繳納單位與勞動合同單位不一致,可以就此解除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嗎

工資是哪邊發的呢,有沒有手機APP應用可以查到的打卡記錄、發工資工資卡上的公司賬戶名稱、勞動合同?
先撥打12333社保熱線、語音咨詢社保部門並索取勞動仲裁部門聯系方式,或是直接查找當地勞動仲裁部分聯系方式,說明情況尋求幫助。
准備好能夠證明勞務關系的資料,比如工資卡到賬記錄、勞動合同、打卡記錄,尤其是打卡記錄建議做好保存,如果公司知道你要尋求法律幫助,可能會刪除你的在線打卡記錄和人員信息。
今年年初的時候,有朋友結束過年假期到公司准備上班,發現公司搬空了,尋求勞動仲裁部門的幫助,幾十個員工組團去的,在那裡做了筆錄等待開庭,可以最後因為沒有勞動合同和其他任何證明入職的證據,最後也只好撤訴。
另外,社保繳納單位和實際工作單位不一樣,連員工本人也不知道這個情況,可以反饋給勞動仲裁部門,理論上是會有處罰的。
先打聽到基本情況,可以到公司人力資源部去談判一下,利用公司繳納社保不合規,要求應該得到的補償。先談判一下,應該要比直接鬧崩好一些。

⑵ 公司一直沒交社保,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拿到補償金嗎

可以。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據此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怎麼拿社保補償擴展閱讀:

勞動者可以通過EMS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同時在快遞單上註明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形,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然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當事人應當親自或者書面委託代理人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勞動人事關系證明。

(四)被申請人身份證明。

(五)送達地址確認書。

(六)相關證據材料。

⑶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該怎麼賠償社保怎麼辦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情況:

1、違法解除,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作為賠償。

2、合法解除,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情形,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合法解除,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至於社保,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續繳或辦理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⑷ 解除勞動合同後社保怎麼辦

解除勞動合同後社保抄仍然不會消失,你可以攜帶材料去社保機構辦理續接手續。

解除勞動合同後社保的處理方式是:

一、解除勞動關系人員應憑《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和《失業證》(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手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繳納手續。

二、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失業期間中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中斷期間不計繳費年限,原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封存,繼續計息。重新就業後應繼續繳費,前後繳費年限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分別合並計算。

⑸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我能追得回額外補償金和社保嗎

單位沒交抄社保,可以去社保襲局稽核部門投訴單位要求補交
單位解僱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解僱違法按補償金雙倍賠償
和單位沒辦法協商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提供你仲裁請求對應的證據
仲裁時效是一年,從你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

⑹ 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補交社保

有勞動合同,直接拿勞動合同去單位所在地社保稽核部門投訴,要求單位補交社保
沒勞動合回同,答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後,要求補交社保。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供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工資卡、出勤卡、離職證明之類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⑺ 公司停止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嗎

可以要求經濟賠復償。
如果員工制是在合同期內按照合同,一直正常工作,公司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停止繳納社會保險金的,員工有權力要求公司補交所欠交社會保險金,和公司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直接去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公司補交並且要求進行經濟賠償。

⑻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社保如何賠償

若勞抄動者存在法定過錯,襲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條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依據第四十條解除的,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補償金。

⑼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否可以包括公司繳的社保金

一、經濟補償金包括社保個人繳費部分(平時由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但是不包括公司繳費部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勞動者的應得工資計算,而不是按照實得工資計算。

應得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獎金、車貼飯貼房帖等各種補貼、加班費、提成,而社保個人繳費部分以及個人所得稅都是從這些工資總額中扣掉的,當然應當計算到經濟補償金的基數中去。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9)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怎麼拿社保補償擴展閱讀:

基數范圍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⑽ 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賠償嗎

員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獲得賠償,只要是看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如果勞動者因為合同到期後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那麼沒有補償。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例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具體的可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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