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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家單位社保欠繳怎麼補

發布時間:2020-12-07 10:11:04

Ⅰ 已經離職,發現上家公司社保欠繳怎麼辦

一年之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仲裁的時效期為一年,是指從你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一年內為時效期。

Ⅱ 上家單位拖欠半年的社保沒有交,該怎麼維權

單位拖欠工資及社保,勞動者需要立即到當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返回拖欠的工資、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並補繳社保。

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Ⅲ 我現在的單位給我交社保交不了,是因為上個公司欠費,要怎麼處理才能讓現在的公司給我交上啊

不知題主在上個公司社保欠費的情況下是如何調到現公司的?按規定單位欠社保費不允許只給個別人補繳的。不知題主與原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了沒有,如果與原公司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到新公司不存在社保交不上的問題。是否在未與原公司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又到了新公司上班。如果屬於這種情況,在新公司社保就是交不了。
建議:一是與原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在解除勞動關系前,讓原公司給你寫出欠繳社保數額欠條,並註明還款期限和違約責任。到新公司上班並與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自己想辦法先把所欠社保補交上。這樣,新公司就能正常為你繳納社保了。

Ⅳ 原單位在社保欠費,社保關系轉不出來怎麼辦

原單位在社保欠費,社保關系轉不出來先要中斷原工作單位的社保關系。即憑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到社保部門辦理中斷,發還《養老保險繳費手冊》。然後到機關(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憑勞動合同、養老保險繳費手冊、社會保險參保花名冊,到社保部門辦理續保。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4)上家單位社保欠繳怎麼補擴展閱讀:

辦理社保轉移步驟:

1、讓現單位所屬社保中心開具一張同意接受的函件,如果是外省轉如要出具匯款信息;各機構要求不一樣,有可能是原單位所屬社保機構出具同意調出函件,到現單位所屬社保中心蓋章;

2、持接受函(或轉出函)到原單位社保所屬機構辦理轉移,如原單位有社保專管員,可將接受函交託辦理;

3、原單位社保機構同意轉出,出具「轉移人員清單」含姓名、身份證號碼、轉入轉出單位信息、參加工作時間、繳費截止日期等信息;「個人繳費記錄單」含姓名、繳費明細、每年交費月份及賬戶余額等信息;

4、持單據到現單位所屬社保中心辦理轉入。

Ⅳ 原單位社會保險欠費,我簽下一家公司怎麼交保險

一:如果你們單位真的沒有社保戶頭,就說明你們單位不正規到一定程度了。國家規定,任何單位有義務幫員工繳納保險,如果他不給你交,這本身就是違法。他沒有這個資質,沒有這個社保戶頭就已經是違法經營,一般不可能。
二:如果他實際上有社保戶頭的,叫你自己去交。其實就是為了省錢。如果你自己去交,屬於個人參保,交的保險不可能是全險,比如生育、失業和工傷,都是必須由單位來交一部分的,個人來交保險的話就只能保養老和醫療。這樣子說:比如你單位來交保險的話,保5險,總計要交500一個月,那麼單位要出250,你要出250。這個錢交出去以後500元都在你社保的賬戶里,以後還是屬於你使用。但是你個人去交,你能交的就只有兩個險,那總共交100,雖說你單位給你報銷了,你交出去100,單位又還給你100,但是在你社保賬戶裡面的錢只有100元。而且遇到你工傷、失業、生育(女的有)啥的,你就沒錢賠。所以虧的還是你~~(裡面所涉及的數字就是這個意思,並不是確切數字,具體繳納的金額根你當地的社保水平和你的工資水平還有單位願意給你繳納的基數等等都會有所影響)
三:這樣子的情況我個人不同意自己交,有個單位,他就該給你交保險。如果現在息事寧人,那麼以後出了事等著維權又麻煩了。你是在什麼城市,沒聽說過個人交保險要當地戶口,這可能是各地的勞保政策吧。轉戶口的話這個話題太大了,也不曉得你是什麼個情況,不好說。

Ⅵ 上家單位漏交社保可以要求他們補交么

你當然可來以要求他們為你補繳社保的源
屆時個人繳費部分應由你個人承擔——如果當時欠費期間沒有口你的個人應繳費部分的話。當然如果當時已經扣了,只是公司沒有繳費,你就不用再繳費了

直接找他們人力資源部社保經辦專員處理

Ⅶ 上家公司社保申報沒錢交欠費2月,新公司無法辦理續交,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好無助!

找上家公司把社保補上,不補的話就做減員手續,這樣新公司才能接著續交社保。
上家公司不做減員,可以去社保局申請強制減員。

Ⅷ 上家單位社保未退,現單位無法繳納社保,求解

1、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離職後,用人單位兩周內辦理社會保險轉移;你可以要求B單位補繳專,但是操作起來屬比較困難,可能社保中心未必同意,因為你已經再次離職,因社保是提前申報,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也是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增加申報人員,你入職時已經是21號,無法增加了,應該等下個月申報時,將你增加進去,然後補繳11月份的社會保險,但因你已經離職,B單位把你先增加補繳,然後再減員,這樣社保中心可能都不願意,但是法律規定是可以操作的。

2、社會保險是提前申報制,即本月25日前申報下個月的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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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單位欠繳社保怎麼辦

一、單位欠繳社保的解決方法:

1、如果用人單位未繳社保,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社保中心投訴。

2、對於因用人單位未繳社保而導致的勞動者醫療費、生育費、養老保險等損失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訴至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爭議申 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 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單位欠繳社保對失業求職證沒有影響,但是會影響到失業保險金的領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才能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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