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用給員工交社保
用人單位只有在員工離職的情況下不用給員工交社保,只要建立勞動關系,正式入職後都是需要給員工繳納社保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1)單位與個人簽訂不交社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② 簽訂了勞動合同,單位一定要給個人交社保
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是
合同應當具備條款包括勞動合同
所謂應當
就是必須要有回的
後面那句補充保險和福利答待遇是單位與勞動者的特殊約定
如有些大公司為職工醫葯費報銷
與社保不是同樣的概念
同時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也規定了
若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者可以就此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
從合同簽訂起
社會保險就必須同時交納
③ 公司不與員工簽合同,不買社保,會有什麼樣的處罰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這是員工的合法權利,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為員工購買,這里分2種情況進行說明:
一、員工不願意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為其購買社保。如果一個員工進入一個單位,自己主動要求不要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事後被發現沒有為其購買社保,用人單位是沒有任何違法行為,簡單說就是不需要進行處罰。畢竟是員工自己放棄自己福利,用人單位又不能強迫他,吃虧是員工而已。
總而言之,用人單位除了員工自己放棄社保權利,用人單位沒有任何理由拒絕為員工購買社保。要是真的不買社保,那麼這樣單位還是早點離開,不值得你為其賣命。
④ 私人單位 要與 未畢業大學生簽訂 勞動合同 ,但不交社保 合法嘛
用人單位和未畢業大學生簽訂所謂《勞動合同》但不繳納社會保險,不違法。
《關於貫徹內執行〈中華人容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實際雙方應簽署《勞務合同》更合理,雙方建立勞務關系、不視作勞動關系、不繳納社會保險。
⑤ 單位和個人協商可以不交社保嗎
您好!用人單位為員工繳交社會保險基金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可以和員工協商不繳交社會保險基金,即使簽訂了類似的協議,也是非法無效的。謝謝閱讀!
⑥ 一直都是以個人的方式進行繳納,單位不給你繳社保犯法嗎
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合同法》就明文規定了,所有用人單位都需要給職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企業不給職工繳納社保就是一種違法行為。
我們的繳納的各項社保費用,都是為了我們的未來生活提供保障的。
其他的不說,就拿養老保險來說。到你老的時候,誰手裡有錢,都沒有我們自己手裡有錢管用。我們為了以後自己的生活保障,也需要企業為我們按時繳納社保。對於社保的不法行為,我們要勇於發聲。
各位大仙,對於小仙的上述觀點,您有什麼不同看法,可以在評論區暢所欲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