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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其他單位代繳的社保做什麼分錄6

發布時間:2020-12-06 19:04:05

A. 公司代扣代繳的社保會計分錄怎麼做為什麼百度上會有這么多不同的答案

代扣時,(例如某人月工資3800元,社保費400元)
借:應付職工薪酬(或應付工資) 3800
貸:專其他應付款-- xxx 社保屬費 400
貸:庫存現金 (或銀行存款) 3400
代繳時(上交時)單位1045元、個人400元
借:管理費用(或其他科目) 1045
借:其他應付款-- xxx 社保費 400
貸:銀行存款 1445

B. 別的公司代付我公司社保,怎麼做賬

這種做法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和交社保的單位應該一致。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付其他單位代繳的社保做什麼分錄6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C. 社保代扣代繳會計分錄如何做

繳納時:

借來:應付職工薪酬自--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數)

貸: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庫存現金 (實發數)

(3)付其他單位代繳的社保做什麼分錄6擴展閱讀:

格式

第一:應是先借後貸,借貸分行,借方在上,貸方在下;

第二:貸方記賬符號、賬戶、金額都要比借方退後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貸方在右。

會計分錄的種類包括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兩種,其中簡單分錄即一借一貸的分錄;復合分錄則是一借多貸分錄、多借一貸以及多借多貸分錄。

需要指出的是,為了保持賬戶對應關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經濟業務合並在一起,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反映經濟業務的全貌,也可以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

D. 我們公司社保給其他公司買的會計分錄

掛其他應收應付款就可以啊,如果你們還收手續費,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申報繳納的時候做賬,屬於代繳的部分掛其他應收應付款科目,等手段對方支付的款項,用銀行回單為依據沖平就可以了

E. 公司交納社會保險,會計分錄怎麼做

繳納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數)

貸: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庫存現金 (實發數)

F. 單位繳納社保有沒有發票財務做賬根據什麼原始憑證怎麼做會計分錄!

網上列印付款對賬單作為原始憑證,扣款明細可以進社保系統查看!分錄如下:

1、計提社保(企業部分)

借:××費用(管理/銷售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2、次月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個人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3、上交杜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企業部分+個人部分)

(6)付其他單位代繳的社保做什麼分錄6擴展閱讀:

計提比例:

醫療保險費:10%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12%)

養老保險費:12%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22%)

失業費:2%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2%)

工傷保險:1%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0.5%)

生育保險:見工傷保險即可。

住房公積金:10.5%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7%)

工會經費:2%

職工教育經費:2.5%

G. 支付代繳社保會計分錄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代扣代繳個人社會保險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保,或其他應收款核算。

社會保險一般是指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按相關規定,養老和醫療保險有個人負擔的部分,其餘為企業負擔。
社保費用實際上是企業為職工支付的款項,屬於一種職工薪酬,所以應該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來歸集核算。
代扣代繳社保實際上是指企業為了統一支付社保費用,從個人手上代扣款項一起繳納。代扣代繳個人社會保險業務有兩種,
第一種是企業內部職工的社保,個人負擔的部分。
這種情況,需要從該員工工資中扣除個人負擔部分的社保,同時,企業承攬對應的企業部分社保費用。
這種情況的社保會計處理分錄為:
1、計提企業負擔部分
借:管理費用(或生產成本、銷售費用等,根據員工所在部門確定)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2、從職工工資中代扣個人負擔的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3、繳納社保(個人負擔的加上公司負擔的)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貸:銀行存款。

第二種情況,即所謂掛靠方式,企業不負擔社保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每月個人繳納足額的社保給企業,企業代個人繳給社保局。這種情況實際是該個人與是否企業職工沒有關系,所以不需要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歸集核算,而用其他應收款(先繳納後收款)或其他應付款(先收款再繳納)科目來歸集核算;賬務處理會計分錄為:
1、收到個人交來的社保
借: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代繳社保
2、繳納時
借:其他應付款-代繳社保
貸:銀行存款

H. 其它公司代繳社保公積金個稅的分錄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工資
貸:應付職內工薪酬
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容
貸:庫存現金等
其他應付款 ——A
支付A時:
借:其他應付款——A
貸:銀行存款等

I. 關於公司繳納社保的會計分錄

第一個分錄是不正確的,應修改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15000

借:其他應收款--個人 3000

貸:銀行存款 18000

結轉費用:

借:管理費用 62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15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47000

代扣個人所得稅,支付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 47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1000

貸:其他應收款--個人 3000

貸:庫存現金 43000

繳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1000

貸:庫存現金 1000

(9)付其他單位代繳的社保做什麼分錄6擴展閱讀

變化盤點

1,「現金」科目變為「庫存現金」科目。

2.新准則取消了「短期投資」、「短期投資跌價准備」科目,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並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下設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兩個二級科目。

3.新准則取消了「應收補貼款」科目,並入「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

4.「物資采購」科目變為「材料采購」科目。

5.「包裝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並為「周轉材料」科目。

6.新准則取消了「長期債權投資」科目,而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

7.新准則增設了「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核算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

8.新准則設置了「長期應收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企業採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經營活動,已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應收合同或協議餘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其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9.新准則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但其核算內容和核算方法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變化。

10.新准則增設了「累計攤銷」科目。用來核算無形資產的攤銷額。

J. 單位代繳個人社保,發工資時扣除個人社保,會計分錄

1、單位代繳個人社保的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社保(單位部分)

其他應付款-社保金 (個人承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時扣除個人社保的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金 (個人承擔的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10)付其他單位代繳的社保做什麼分錄6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五條 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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