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班三年半,公司去年五月份才讓買社保 ,前面兩年沒有公司算違反勞動法嗎
1、在公司上班三年半,雙方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均受法律保護專。
2、為勞屬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公司有2年時間未為您繳納社會保險費,構成違法,您有權要求補繳。
3、經催告後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內為您補繳的,您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第四十六條第(一)的規定,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如您入職已滿半年,則經濟補償金為一個月工資。如未滿半年,則經濟補償金為半個月工資。
2. 本人入職兩年,公司一年之後才給交社保。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把之前那一年的社保補起來
可以要求公司補繳的。要求補繳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即用回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答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社會保險、福利發生爭議提起仲裁。
(2)兩年前公司沒給本人購買社保擴展閱讀:
北京市社保補繳流程:
1、通過北京市網上申報系統(數字證書)查詢,核實個人繳費信息(查詢需補繳月份、繳費基數及繳費人員類別),確認補繳人員為正常繳費狀態。
2、錄入企業版軟體,生成個人補繳信息報盤文件、列印《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列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繳情況表》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
3、補繳5年以上的,先去養老保險行政事務受理中心審批,然後網上預約取號。
4、中心及各分中心業務受理櫃台辦理。
5、財務櫃台繳費(當日繳費有效)。
3. 企業兩年沒給員工買社保,員工離職一年後可否追回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購買社保為由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經專濟補償金的,勞動屬者在一年之內申請勞動仲裁都是可以要回經濟補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 公司以前沒買社保,可以告嗎
可以申請賠償或者勞動仲裁。
1、如果你從06年開始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公司至13年才給你買社保的話是違法的。
2、可以以這個為由向單位提出辭職,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關鍵自己要有證據證明與公司勞動關系從06年開始建立並持續至今。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兩年前公司沒給本人購買社保擴展閱讀: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下的勞動爭議案件:
(一)位於本市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陽、石景山、豐台區的中央和市屬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駐京辦事機構或分支機構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3、用人單位、勞動者及與該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一方為申訴人,另一方為被訴人。
4、申訴人應當自勞動者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
5、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准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二)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四)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
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5. 前兩年的社保沒買,公司現在開始買社保,請問前面的我該怎麼辦
你如果來以後不再轉個人繳納自,因為繳納的年限不足,你之前單位為你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你是拿不會來的,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錢也要等你退休之後才能領取,職工醫保一旦中斷,就不再享受醫保的待遇,轉為個人繳納後基本養老需要繳滿一定的年限,醫保轉個人繳納就進入居民醫保的范疇,報銷水平比職工醫保降低。具體的繳納多少和怎麼繳納,你要去你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和醫保中心,申請轉個人繳費,社保會給你個人繳費的賬號,你每年往裡面存錢就好了。
6. 公司有兩年多沒給員工買社保,離職後可以要求補回來嗎
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故不論勞動者是否離職,都可以要專求公司補繳社會屬保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因用人單位原因無法給勞動者補繳社保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如應繳未繳的,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社保經辦機構投訴。對具備前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情形,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訴訟方式解決。
7. 上班三年,公司才給我買社保,以前的三年能補上嗎
社保補繳是指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社保中斷繳費,中間幾個月沒有繳費,而現在由於招調或者落戶其他原因,需要補之前沒有交到的部分,從而獲得完整的社保時間段,以確保招調落戶等工作正常認可。
正常情況下,一般單位(分地域)只能做2個月的補交,如果需要更長時間只好通過一些代理機構來操作。
注意事項:
1、社保政策是最多可以補交兩年,意思是從補交的月份開始像前推算(是按補交的時間段來計算,不是按累計月份計算。例如:10年4月-09年4月的任意的一個時間段,都是按一年來計算。如10年4月-09年的3月到08年的4月任意一個時間段都是按兩年來計算,只單獨補交08年9月這也是按兩年來計算)。
2、補繳金額=補繳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應補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補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補繳系數。
(7)兩年前公司沒給本人購買社保擴展閱讀:
社保中斷是可以自己補繳的,如果自己繳納五險一金的話,斷繳期間失業、生育、工傷是不存在的,因為這三項都是由單位來承擔的。個人需要補繳的是醫療險與養老險,因為醫療保險與養老保險繳存基數的調整所以要盡快補繳,可以根據經濟條件繳納養老險。
關於社保補繳的問題,如果是在戶籍地繳納的社保,可以選擇補繳,也可以不補繳;如果不是戶籍地繳納的社保,則不可以補繳。
個人進行社保補繳,是指個人和單位繳納部分全數金額由自身出;而公司續交社保的話,個人只需出個人繳納的金額。
8. 公司之前沒給我繳納社保,有兩年多,現在去舉報後,我要承擔1萬多,我沒錢怎麼辦
社保本身就是個人繳納,在公司上班本身公司替你繳納的那部分也屬於你個人收入部分,只不過公司代為繳納而已。現在已經處理好了,你自己這1萬元要自己想辦法繳納,沒錢就延期繳納,先賺錢再說。
9. 我入職九年,公司前兩年沒給買社保,可以申請公司補繳嗎
你可以向公司提出補交要求,這是你的合法權利。要求無果,如果你有實際勞動關系證據,就到單位所在地,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讓單位補交社保的個人主張。
10. 工作兩年公司沒交社保我該怎麼辦
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10)兩年前公司沒給本人購買社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