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不給交社保可以申請多少補償
公司每月繳納社保費用大約在員工收入的33%左右,個人要負擔11%左右。即不回交社保公司剋扣費用答4500*33%=1485元。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不按照要求為員工繳納社保和不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員工可以提出辭職並要求雙倍工資賠償。
Ⅱ 公司不簽合同不買社保能提出雙倍賠償嗎
可以的,你把在單位的考勤紀律,工作情況等提交給當地的勞動監察機構,他們會負責處理這種事情的,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你的權利,簽訂勞動合同,買社保更是必須的
Ⅲ 用工未交社保超過一年還能申請賠償雙倍工資么
一,現在可以主張8月份到10月份的雙倍工資差額,月9日到8月8日這個期間可以不用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無法主張這段時間的雙倍工資差額;
二,可以要求補繳2013年7月份到10月份的社保,個人繳納部分你也要補繳;
三,無理由的解除你的勞動合同,可以主張恢復勞動關系了,並支付仲裁和訴訟期間的工資。你也可以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你可以主張2個月的你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雙倍工資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社保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違法解除賠償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Ⅳ 公司未繳納社保,請問找公司要補償金有沒有什麼標准啊
可以向公司申請補償金,你已經工作滿一年,可以申請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公司未繳納社保申請雙倍賠償擴展閱讀:
小徐決定辭職,並向公司提出兩個要求:一是按法律規定的社保費標准為其補繳未足額繳納部分;二是給付相當於自己4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遭到公司拒絕後,小徐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機構認為,該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勞動合同中關於變更社保費繳納標準的約定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是無效條款。被申請人未按申請人的實際工資額之比例繳納相應的社保費,屬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的情形,即使是申請人主動解除合同,被申請人亦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關於申請人要求按法律規定的社保費標准為其補繳未足額繳納部分,因該請求不屬於仲裁受理范圍,申請人可向相關部門主張權益。勞動仲裁機構裁決被申請人某公司支付小徐經濟補償金22050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6條第1項規定,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據此,仲裁裁決該公司支付小徐經濟補償金22050元是有法律根據的。
Ⅳ 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我可以申請賠償嗎
國家沒有賠償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單位沒有給職工參保繳版費的,給予單位和權領導,直接責任人給予罰款,職工可以因此提出解除合同,依法繳納社保,是每個用人單位的義務,必須參保繳費,職工可以要求單位繳費,不繳費的,你可以提出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訴。
Ⅵ 我在公司工作1年零3個月,公司一直未買社保和簽勞動合同,我可以申請雙倍賠償嗎
可以主張11個月二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一、二倍工資
建立勞動關系,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用工一年零三個月未簽勞動合同,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並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因為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部分省市二倍工資時效按月逐月計算,其中兩個月已經超過仲裁時效不被法律支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用工一年零三個月未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用人單位補繳;可以書面告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主張一個半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法》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Ⅶ 用人單位沒有買社保要求賠償補償或雙倍工資賠償有那幾條幾款規定
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的可以要求對方去補繳,不補交的話可以去社保中心舉報。至於補償雙倍工資什麼的,一般是被辭退的時候可以要求補償,按工作年限每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Ⅷ 未簽勞動合同,未交社保,辭職不批,想申請勞動仲裁申請賠償雙倍工資和賠償,請問仲裁申請書如何寫呢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隨時走人,但為了維護你的權益,最好有了相關證據以後再走人。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82、38、46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為每個人到一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這樣也就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你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社會保險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認真看我下面的回答,這是正確辭職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麼,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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