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入職後多長時間公司應該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請回答的時候提供法律依據,謝謝!
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已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自進用工單位起一個月內,用工方必需完成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手續,並辦理各項社保上報。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也不例外,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或自願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如果沒交可以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2. 入職月份沒有做滿月單位該如何給交社保
你好,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要求單位補交社保的,協商不成的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3. 入職不滿一個月的社保,公司有責任交嗎
《勞動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另外《社保法》也有相關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系的確立可以參看《勞動合同法》。綜合三部法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當月就應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即辦理入職當月,無論是否存在試用期。
公司不繳納社保,一般就是為了省錢,故意不繳納。
還有一些其他可能:
1)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自然不需要繳納社保,比如周末到培訓機構擔任教職,屬於勞務范疇,不需要繳納社保;
2)與員工協商,不繳納社保,把繳納社保的錢直接發給員工。表面上看是為員工省錢,但是實際上,如前面提到的,公司剩下更多的錢。甚至採取各種其他合法避稅和非法逃稅手段節省下來的錢,源頭就是不繳納社保。(PS:這種協商是非法的)
4. 員工入職時已經個人繳納當月社保,公司如要重復繳納嗎
最普遍的介紹:社保問題
特點是什麼:已經繳納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社保規定
其它含義:公司需要當月做增員,不重復繳納。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應繳納社保金,退入職員工。
5. 入職不滿一個月的社保,公司有責任交嗎
新單位沒有義務幫員工進行不在本公司工作期間的補繳,但是新單位如果願意幫助進行補繳內,個人和單位部門必容須由個人出錢的。
但是你17號入職的話,當月的社保就應該由新公司正常繳納啊,除非你25號以後入職,無法辦理增加。
希望可以幫到你啊
6. 面試時候,好幾個hr都說社保不是第一個月交(不合法但是沒辦法),但過了15號入職就是下個月交
你在18號入職,公司說給你10月開始交,10月交9月的沒有問題。公司的社保都是需要提回前一個月申報的,說明你入職時答公司已經申報完9月社保了,那在9月公司申報10月社保時會給你做人員增加,再給你補上9月的社保。到時候你可以帶上你的身份證去當地社保查詢,交了幾月社保,個人公司分別承擔多少費用都是有清單的。
7. 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公司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嗎
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公司都需要為其繳納當月社保。而且需要按照國家文件規定對社保費用進行個人繳納和單位繳納,不可以存在違反社會保險法相關的扣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二條對於員工在職以及未辦理完離職手續期間,單位都應該按時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可以隨便緩交或者停止繳納該員工的社保。
員工離職當月上班不滿1個月,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購買的社會保險;而對於當月社會保險購買成功以後,單位應該按照正常流程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辦理完離職手續以後,員工在結算工資時候,當月社保應該按照社保規定分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進行繳納。
(7)入職未滿月公司交社保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勞動者個人和所在單位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標准和待遇項目、保險金的給付標准等,均由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統一規定。勞動者個人作為被保險人一方,對於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參加的項目和待遇標准等,均無權任意選擇和更改。
強制性是實施社會保險的組織保證。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有可靠的來源。而商業保險的投保是自願的,它遵循的是誰投保,誰受保;不投保、不受保的原則。
其險種的設計、保費的繳納、保險期限的長短、保險責任的大小、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等均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實施。一旦合同履行終止,保險責任即自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