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辭職信上離職原因寫個人原因是不是沒有經濟補償,公司不簽合同不買社
對,沒抄補償
離職原因寫因為單襲位不繳納社保,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通知單位辭職,這樣可以要求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② 因個人原因,單位買不進社保,單位應該返還現金給我嗎
單位有給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法定責任,沒有因為個人原因無法參保,而返現金給員工的責任。
③ 單位沒有交社保,我在辭職申請表上辭職原因上寫上「個人」,單位以「個人原因」為由,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你好,根據你所描述的情況,我認為即使你在單位辭職申請表上填寫個人。回但是我認答為該單位沒有給你繳納社會保險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如果你要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一並要求其給你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准你在該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不足半年的支付你半個月工資。
④ 請教專業法律、社保人員:單位未交保險,辭職原因只寫了「個人原因」,我就無法拿到經濟賠償金了嗎 本人
根據你這個情況你可以提請勞動仲裁程序,但是你必須要做到以下幾點才得到專經濟賠償金。
1、保留屬2010年5-12月的在職相關證明,例如工資單、考情記錄、工作證等等;
2、至社保局調取你在職期間的社保繳納記錄;
3、確認一下是「離職手續表」還是「離職申請表」,關鍵是說明你的離職原因;
4、如是申請表的,你再補充一下個人原因的說明情況。
所有證據串聯起來,先跟單位協商,如不能協商只能走勞動仲裁的程序。
⑤ 公司因我個人原因,未能給予我繳納在職一年期間的五項保險,現金我離職,不給於補交,怎麼辦
我國的社保是採用累計計算的,也就是就你可以有斷檔期,單位以你無力補齊之前社保為由而不為你繳納社保屬於欺騙行為!
你以上所說的都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但有一個辦法可以解決,就是帶上勞動合同,身份證去轄區社保局監查大隊投訴單位,要求補齊欠繳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不能補繳,但可以按繳費基數比算出數字以現金形式補償,但這一切都必需社保局說了算!
⑥ 因個人原因不交社保辭職時能要求補償嗎
向誰要求補償? 不要說是你自己原因不繳納社保,就是你想繳納單位不給你繳納,要補償也沒有法律依據,法律不會支持你。拍拍屁股走人吧,出爾反爾,說了不算算了不說不夠丟人的。
⑦ 公司給交社保,出70%,後因個人原因離職,公司讓補償他們交的70%,應該補嗎
你好!公司的作法違法,你不用補交。
⑧ 由於個人原因單位沒有交社保,單位應該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嗎
轉移即可,社會保險轉移流程:
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版後,由用人單位權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⑨ 如果公司原因給個人社保基數弄錯,員工提出不給補償就不交接,合理不
每個地方交抄社保都有襲一個標准,像東莞基數是770以上,但沒有規定一定要交1000或者2000,你說的公司給員工錄錯基數,那就是參保的基數低了是吧,那是以什麼標准來定的,如果違反當地社保局的相關規定,那公司就得補,反之,我想公司不會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