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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保欠費有何影響

發布時間:2020-12-05 05:42:56

『壹』 原來的公司社保欠繳了幾個月,對我進入新公司繳納社保有影響嗎

影響肯定是有,但與你一生的繳費年限相比微不足道,影響甚微。對進入新單位繳納社保不受影響。

『貳』 企業欠繳社會保險會有什麼後果

主要有如下不良後果:
1、欠費未繳清之前,員工個人的社保是不能轉出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出現住院、工傷等不能報銷,不利於員工個人;
2、欠繳的社保在補繳時,會被徵收一定比例的滯納金,造成企業的成本。

『叄』 單位欠交個人社保對單位有何影響

欠繳的話會形成滯納金並且滯納金金額逐步變大,因系單位造成這一情況,因此滯納金由單位承擔。
欠繳的話也有可能被監管機構依據《社會保險法》相關條款予以處罰。
另外,欠繳期間如有員工離職,會因為單位欠費導致其不能及時轉移社保,有可能被員工申請勞動仲裁。

『肆』 公司社保欠繳有什麼影響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伍』 社保公司欠費 影響嗎

前幾天剛剛咨詢了杭州市餘杭區社保057112333,在職單位社保欠費不算個人社保中斷,只要單位後期補繳欠費後去市民之家拉出來的社保單子還是正常繳納,沒有中斷記錄的,放心吧,不會影響到購房、搖車牌以及孩子上學等等所要求的社保連續性,但是單位欠費狀態下想要用醫保或者購房、孩子上學等等是不行的必須單位補繳欠費後的下個月1號後才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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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社保年報時如果企業還欠費會有影響嗎

有影響。
企業欠費,如果是欠的社保費用,沒及時交社保,都要求補交的。
據說2019年以後,社保新政策,沒補交這一項了,所以還是及時繳費為好。
企業一旦欠費,員工社保醫療保險,馬上就停了,不能用。

『柒』 社保欠費會有什麼影響

會影響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系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
1.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2.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基金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發生了此類情況,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准自行負擔;
5.法律依據《勞動法》七十二條,基金來源,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6.《勞動法》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7.《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8.《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捌』 單位欠繳社保和停繳社保有什麼區別

有區別的。
欠繳社保,指的是在企業或個人參保期間,社保部門系統已做帳,因企業或個內人容扣款賬戶余額不足,導致社保扣費不成功;
漏繳社保,指的是在企業參保期間,因部分原因,企業沒有給職工參加保險,導致職工工作期間存在社保未做帳也沒有交費的情況;
斷繳社保,指的是在職工因失業、流動就業等原因,在某一段時間因沒有工作單位導致社保停繳,出現的狀態。
就三種形式而言,如屬於第一種情形,在一定期限內,只要企業或個人向扣款賬戶儲存足夠金額,向社保部門申請扣款即可(可能需要支付滯納金),欠費階段的社保繳費記錄將會恢復正常狀態;如屬於第二種情形,職工則可向企業反饋,或直接向當地的社保部門反映,要求企業補繳社保;如屬於第三種情形,屬於社保繳費的自然停繳,一般城鎮戶籍人員可以以個人身份向社保部門申請補繳未就業期間的社保繳費。

『玖』 公司社保欠費怎麼處理

公司每個月代扣員工社保費用卻不給員工繳納社保,這樣的做法是違法行為。你可以去法院起訴公司要求補繳個人社保費用和訴訟相關費用。最好申請法律援助打官司免費。

『拾』 公司社保欠費會影響法人信用嗎

會影響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系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

1、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2、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基金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發生了此類情況,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准自行負擔。

(10)公司社保欠費有何影響擴展閱讀:

第二章征繳管理

(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

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

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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