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保費 最後繳納期限
社保費用復每個月大概制20號從公司扣除當月的社保是由當月繳納的,生效日從當月繳納的1號算起。扣繳時間一般在月底20多號左右,根據你的社保繳費單上的扣繳日期為准。醫療也是當月生效,這個生效能只的是你繳納累計年月的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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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社保2019新政期限
從年開始,我國所有地區的社保都是由稅務局進行統一的徵收,我們國家的社保體系將變得更加完善和有序。這個措施改變之前在不同地區,徵收社保的單位不同的局面。讓各種地方的社保徵收部門都得到了統一,國家對於社保的徵收的監管也是更加的嚴格了。很多的無良企業,就全部要給員工繳納社保,不能再弄虛作假。稅務局掌握了每個企業的稅收情況,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每個企業每個員工的工資是多少。企業在想要不繳納員工的社保就沒有什麼可能了。有稅收局直接徵收社保可以保證社會的公平,同時,也是保證我們企業員工的權利。
這次的社保新政的改革變化比較大的方面就是在於企業員工繳納社保方面的問題,以前企業員工的繳納社保,由於有些部門不知道員工的具體工資數,所以是要求企業按照最低的繳納標准來繳納的。現在由稅務局徵收,所有的企業員工也要按照自己的工資基數要繳納相應的社保金額。這種變革不會對我們的社保轉移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我們的社保進行轉移還是按照之前的方法進行轉移。員工在一個地方連續繳滿10年的社保,就可以在所在地辦理相應的退休手續,你想要去別的地方的話也是可以將自己的養老保險轉移走。
2019年的這次社保改革對於企業的影響應該是最大,企業必須要要按照我們員工的實際工資去繳納社保了,公司可能要幫我們的員工多交一部分的錢。對於我們員工來說也是一件比較好的事情可以保證我們的權利。
這次改革,我們的社保轉移還是遵照以前的方式,基本上沒有什麼變化。我們的社保政策是變得越來越嚴格了,更加的規范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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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企業一定要開立社保賬戶嗎如果一定要開立可以推遲多久開設社保賬戶的話,可以不放人員嗎有期限嗎
你好!關於養復老保險制的問題是這樣,你如果是在一個統籌區內,從A單位到B單位是不需要進行轉移的,你到新的單位可以直接參保。如果是跨統籌區,這就有個選擇問題。這就是和你的戶籍有關。如果你的戶籍不在以後也不會再回到該地,那就要進行轉移。如果你的戶籍在以後也再會回到該地參保,那就不要進行轉移。
Ⅳ 公司為個人繳納的社保年限可做為在公司工作的工齡認定嗎
應該可以的。
一,如果你沒有到這個公司,它怎麼能給你交保險呢。
二,員公從入職那天起就該算工齡了。
三,有的單位有試用期,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就沒有社保年限了。
四,公司要不給你算,你可申請勞動仲裁試試。
Ⅳ 延長社保繳納期限對企業有什麼好處
延長社保繳費期限對企業來說是能夠增加企業的效益的。
Ⅵ 經濟賠償的工作年限怎麼計算的,跟在本公司交社保的時時間有關嗎
如果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那麼經濟補償年限為2008.1.1後的該單位內工齡。其他情容況的經濟補償年限是從勞動者入職該公司之日起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一天止。以每半年為一檔。經濟補償年限與社保繳費年限沒有關系。
Ⅶ 公司給員工交社保,最後期限是每個月的幾號
這個要問當地社保部門的規定,當月社保的限期日是幾號,一般大多規定不能超過當月的20號,但各地規定不一致的,你可以先電話咨詢下當地的社保部門或代收社保費的相關銀行,
Ⅷ 公司社保每月幾號之前交
社保局上班時間每月5-25號,理論上這個時間都可以辦的,沒有固定期限。
每月1-10日為社保經辦機構審核期,已經受理過的增減業務進行審核結算,並核定當月的徵收數據。
每月11日至當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為對單位受理申報時間。繳費單位若有人員增減變化,須在當月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每年年度申報當月不受理人員增減,當月新增單位除外)。
每月10號,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出當月數據後,由參保單位到地稅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8)公司社保期限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Ⅸ 個人補交社保 最長是多少期限
社會保險是強制險,對此《勞動法》有明確規定: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專建立社會保險制屬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其具體操作應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