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交社保的人數多少和公司的業務不好有系嗎
沒有任何關系
只要是形成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為勞動者參加社保五險,否則違法會被處罰的
⑵ 請問按企業總人數百分之幾參買社保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沒有按企業總人數百分之幾的專參買社保規屬定,只要是入職30天內,應該為職工繳納社保。
員工入職30日內單位須申繳社保
11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放心保)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指的是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⑶ 單位應該參加社保的人員總數有規定嗎是按工資總額還是按員工人數的比例來確定參保人數的
人員總數沒有規定,如果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3)公司交社保人數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⑷ 企業社保繳納人數最低是幾人
您好
西安的社保變抄化以後依舊是以往
基數,不可能出現改變,具體情況如下:
社保有兩種一個是按最低基數繳納,一個是按你的實際工資繳納,實際工資低於最低基數(2004.35)的,按最低基數繳納。公積金有三個檔次:公司個人合計低於470元可以最高貸款15萬,470到1128可以最高貸到30萬,1128元以上可以貸到50萬元
⑸ 公司交社保人數會影響交的金額嗎
不一樣
假設基數一樣,個人自己交,總金額要比企業+個人的少,因為個人自己交,專交費比例會屬少一些
養老,單位20%,個人8%,自己交,交費比例只是20%,減少了8%,醫保也類似,也就是只需要交單位部分的比例,失業就是一樣的比例了,沒有減少
⑹ 社保繳納個人和企業的比例是多少
企業和個人保險繳費比例,對於不同的參保者來說,單位和個人保險繳費的比例是不同的,而且,由於不同城市的經濟水平不一樣,社保繳費比例也是不一樣的。下面為一般繳費標准:
1、養老保險:單位繳納比例20%,個人繳納比例8%。
2、醫療保險:單位繳納比例9%+1%,個人繳納比例2%+3。
3、失業保險:單位繳納比例1%,個人繳納比例0.2%(農業戶口個人不需繳納)。
4、生育保險:單位繳納比例0.8%,個人不繳費。
5、工傷保險:單位繳納比例0.8%,個人不繳費。
(6)公司交社保人數擴展閱讀:
社保繳費企業基數:
1、養老保險、失業保險
上限: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下限: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2、工傷、生育、醫療保險
上限: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下限: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保繳費比例
⑺ 個稅申報的人數和社保的人數要一致嗎
個稅申報的人數和社保的人數不一定要一致。
現行的個稅起征點是3500,如果公司有25個人,其中有三個人的工資超過3500,那麼這三個人的工資就要交個稅。
而公司有25個人,如果有2個是剛招進來的,有三個月實習期,那麼這三個月可以先不交社保,剩下的23個正式員工在簽署了勞動合同之後都要繳納社保。
(7)公司交社保人數擴展閱讀:
殘保金計算人數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與個稅申報人數不是同一口徑。
個稅人數是單位需要代扣代繳個稅的人員數目,包括:在職員工、僱傭的勞務人員、從單位取得應繳個人所得稅收入的其他個人、個體工商戶等。殘保金的人數應嚴格按照規定標准計算,具體計算方法請參考當地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可適當參照本企業上報統計局的在職員工人數和本企業繳納社保人數。
檢查風險不宜量化,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徵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⑻ 社保個人交一部分公司交多少
以單位買全社保為准,計算如下所示:
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單位承擔8%;
養老保險:個人為8%,單位承擔12%;
失業保險:個人為1%,單位承擔2%;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1%;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1%;
公積金:個人3.5%,單位3.5%。
而工傷和生育保險的費用均由單位承擔。
例:工資為6000元每月,那麼其需要交納的保費為:
醫療保險:6000*2%=120元,單位6000*8%=480元;
養老保險:6000*8%=480元,單位6000*12%=720元; 450
失業保險:6000*1%=60元,單位6000*2%=120元;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
公積金:6000*3.5%=210元,6000*3.5%=210元。
因此個人總計為:870元,單位總計為:1650元。
計算的數據可能會與實際的有出入,但計算的方式是這樣的.
(8)公司交社保人數擴展閱讀:
我國原有的保障制度,是企業保障制度。在這種制度之下,一切保障費用均由企業自行籌措和負擔,而各個企業發生風險的人數有多有少,退休人員與在職職工的比例有高有低,發生的風險的程度有大有小,因而在保障費用的負擔上畸輕畸重。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不可能平等競爭。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幫助企業卸掉包袱、輕裝上陣,為企業創造平等的競爭條件。
同時,實行社會保障制度,企業為職工交納的社會保障費用的費率是統一的,這就均衡了各個企業社會保障費用的負擔,為企業提供了平等競爭的條件。
此外,競爭必然導致優勝劣汰,通過社會保障能使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從而為企業競爭和資源優化組合配置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促進經濟的發展。
⑼ 新公司成立,給員工辦理社保,有人數限制嗎
剛成立的新公司,社保開戶沒有規定最低人數。
用人單位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9)公司交社保人數擴展閱讀:
參保單位須到辦理參保登記的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或區社會保險所(以下統稱社保經辦機構)申報下一結算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參保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須經參保職工本人簽名或採用公示的方法確認。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其上一年月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
繳費基數是參保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計算依據。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後,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職工繳費基數越高,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醫療費用就越多,退休時領取的養老金就越高。而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瞞報、漏報、少報繳費基數,將直接降低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的享受水平
社會保險的月繳費基數一般是按照職工上年度全年工資的月平均值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一旦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
⑽ 單位繳納社保有人數要求嗎,是全員都得交,還是有最低的比例呢
單位繳納社保是全員都得交。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
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10)公司交社保人數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
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