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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保合同

發布時間:2020-12-03 07:34:39

① 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的規定

當然是來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自。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82、38、46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② 關於公司和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和社保問題咨詢

這樣做肯定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滿,應該續簽專或者終止,當然如果不續簽,可以比照原來屬簽訂的合同期限順延,但是,時間長了,會起爭議。
2、公司應該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勞動合同中應該有明確條款,沒有是嚴重違法的,每個月給員工100元補助,不能算,建議你們也不要拿(如果雙方起爭議,勞動仲裁時,公司會把它作為與你們達成默認協議的證據),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反映。
3、每次的節假日少休息幾天,如果沒有發節日工資,你們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反映,要求補發。
上面這些違法勞動法的做法,你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③ 勞動合同及社保問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在一個月簽訂勞動合同,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就應該繳納社保,所以社保繳納日期不需要與勞動合同簽訂日期一致





④ 在公司買社保要簽合同嗎

在公司購買社保是不需要簽合同的。公司會直接到當地的社保局幫你開通繳費。

⑤ 勞動合同與單位社保的關系

我簡單和你說一下這個流程:

在你參加工作到了這個單位之後,單位應該首先為你辦理用工手續,即: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局備案——辦理《就失業證》(你如果有《就失業證》的話,也需要單位填寫合同期限,勞動局簽章認定),——辦理社保繳納手續及繳費——辦理:《醫療證》、《醫療卡》、《養老保險手冊》【2009年以後改為 辦理《社保卡》和《養老保險手冊》】。

其中《醫療卡》或《社保卡》及《醫保證》是即時交給個人保管並使用的。

在你離職(無論是誰辭退誰,只要雙方協商同意後)時,單位應該為你辦理退工手續,辦理完畢後將《就失業證》《養老保險手冊》交還你個人後你就可以離開公司。到了新的單位又開始了新的錄用程序,這樣接續社保是最正規的了。

一般來說不簽合同單位是不會給你交納社保險的。

即使不簽合同不繳納社保險,一旦發生了人身傷害事故(工傷)也是要按照工傷來處理的,只是老闆這時候會和你耍滑頭,不肯痛快的給你掏錢看病和支付工資。

下面是工傷保險條例的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⑥ 剛進公司是否需要簽退繳社保的合同

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內,對此,《勞動法》第七容十二條作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也把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足見國家對社會保險的高度重視。
依法繳納社保,是公司的法定義務,要求簽退繳社保的合同是違法的,有權拒簽。

⑦ 社保繳納公司和合同不一樣有什麼影響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與繳納的社保不在同一個公司主體下,是否可以呢?目前這種情況確實存在,而且不在少數,是什麼原因產生這種情況呢?對企業和個人會有哪些影響呢?今天我們一起探討一下這個話題:

勞動合同與社保不在同一個公司主體的原因是什麼?
勞動合同主體與社保主體應該一致嗎?
不在同一個主體對企業和員工有哪些影響呢?
一、勞動合同與社保不在同一個公司主體的原因是什麼?

1、公司業務快速發展的原因

現在很多企業業務發展速度非常快,全國拓展市場,業務發展到某個城市了,公司開戶還沒有來的及,但是業務發展一定需要人員,企業勞動用工就一定會出現社保繳納問題,通過第三方機構代為繳納,以滿足員工及公司發展的需求。第三方機構代繳社保的行為,法律沒有明確說明是否可以,但是廣東發布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目前不同城市對此事的看法是不一樣的。

2、個人要求社保繳納地的原因

企業一般會在用工地為員工繳納社保,但有些員工向企業提出要求在老家繳納社保,未來退休回老家,不想在非戶籍地繳納,企業收到員工申請後有的會同意,這樣也會造成勞動合同與社保主體不一致。目前我國社保體系還沒有實現全國聯網,所以員工會認為在外地繳納社保沒有用,其實不然,不管在哪個地區繳納,都是可以做社保轉移的,而且如果在一個地區繳納累計10年及以上,還可以選擇在這個地區辦理退休。

3、社保與多種政策掛鉤原因

全國大部分一二線城市針對非當地戶口出台了多項政策,比如:買車、買房、孩子上學、落戶、工作居住證辦理等,這些政策與社保繳納年限和連續性掛鉤,因為想在當地享受更多的政策,買車買房等需求,所以也會出現勞動合同與社保繳納地不一致的情況。這些限制性政策國家是階段性發布的,會根據經濟與社會發展情況而調整。

4、企業為降低社保成本的原因

社保應按時且足額繳納,所以社保基數來源於工資,很多企業為降低社保成本,直接找第三方機構代理,按照最低基數繳納,認為這樣可以規避風險,其實風險並沒有降低,而且第三方機構也是企業,也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繳納,不合規一樣會被處罰。企業控制人工成本應考慮總體籌劃方案,不應簡單粗暴的通過外包方式解決問題。

二、勞動合同主體與社保主體應該一致嗎?

首先我們看一下《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七)社會保險;由此看出,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約定社保繳納問題。《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此條說明企業要及時開設社保戶,現在五證合一,開戶手續更加便捷。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企業自用工開始就要為員工繳納社保。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所以,繳納社保的主體應與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一致。

但是,有一種情況是允許勞動合同與社保不在同一個主體下的,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勞務派遣用工的形式,可以出現勞動合同與社保繳納不一致的情況,文中所提的用工單位是企業

⑧ 關於公司給員工買社保和合同等的問題,詳細的情況我描述如下——請各位高手指點下,謝謝~~~

1其實就算你現在繳,以前的不一定能夠補,如果你入司時間比公司辦理五險一金立戶的時間還要早,而且你又是首次參加那這一段期間你肯定是補不了,我也是在一家公司負責這一塊的,也很想為員工補繳,當時的工作人員解釋是:比如你加都沒有,你那些傢具買來放在哪裡?
這種情況還真的分不清是誰的責任,不過,辦理這些是好,盡早辦最好
2社保是五險一金的泛稱,即養老(公司18%,個人8%)基數950,工傷和生育(個人不繳)基數950,失業(公司2%,個人1%)基數950,醫療(公司8%,個人2%)基數1791.07,住房公積金(比例由公司按規定上下限)基數950,也許我這的數據和你的不一樣,但是我想向你說明的是不同的險它的繳費比例和基數是不一樣的,就要看你公司和所在社保中心的規定
3問清楚你們那的比例,你算算五險一金的錢多還是200多,其實不用算了,很明顯就是繳了來得多,這算是 一種對以後的保障,特別是養老和生育
4 ,公司其實沒有權利動已經給你了的合同,都是一式兩份,雙方保存的,也許怕你有什麼異動收了你的合同,你就拿不出在那裡勞務的硬體證據,你就狀告無門了,其實我的建議是:如果你本身就喜歡也適合這份工作,你就好好的做,記得要辦五險一金,這是對自己一生有用的;如果你都呆不下去了或者呆不久,那就走吧,別辦那些險了,以後移走還要蓋你原單位的公章還要出示很多東西,建議,建議哈

⑨ 社保合同問題

企業應部分能打給你嗎?再說了,由單位代繳是法定義務。你也可去社保處核查一下看是否給繳了。若繳費正常,就可以按其要辦理,否則速去社保處勞動仲裁。

⑩ 公司社保和合同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一款:已建立回勞動關答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各項保險。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政策,國家和省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都應當遵照執行。用人單位若不為勞動者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舉報。讓單位為你補繳社保。未繳納保險的依法補繳,所產生的滯納金由用工方繳納。

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和勞動仲裁院進行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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