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賠償金嗎
個人繳費以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為基數。
假如你無法舉證實際收入是專3000元的話,單憑勞動合同是屬沒用的。因為勞動合同的3000元基於某種特定情況下的勞動報酬,假如你請假或出工不足會導致收入降低,相信這部分工作B勞務公司會做得比你想像的要完整。
這事同時涉及個人所得稅,A、B公司會不遺餘力去處理。雖然真理在你那邊,可誰都知道,黎明前的夜是最黑的。
勝訴的話公司必須補繳社保,但你已向B公司簽署了自願按2000元繳納的保證書(你的過失),可能無法得到其它補償。
Ⅱ 勞動法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違法嗎
不合法,可以到社保局進行仲裁。
公司必須給在職員工辦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Ⅲ 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賠償金嗎
你的事不來在於是不是自自動離職,而在於社保繳費基數低於本人實際工資是不是符合社保規定。
社保的繳費基數可以是參保人的基本工資,也可以按社保機構確定的當地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之間選擇。
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60%
,在這之間選擇一個標准作為繳費基數都是允許的。
如果你的繳費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社平數的60%
,倒是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否則沒有什麼意義。
Ⅳ 公司未按員工實際工資交納社保,如何追討
公司未按員工實際工資交納社保,這也是大家常常遇到的問題。要吃啞巴虧,當然不。那如何追討呢?
一、對於企業隱瞞社會保險繳費數額行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你可以先和單位協商讓他們按正常程序補繳,同時把利害關系講清楚,受處罰時的負擔情況;
二、協商不成時,可以走勞動仲裁的程序,直至到法院起訴,但要注意訴訟時效;
三、也可以同時去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有個人工資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條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參加的,或者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向職工支付費用。
Ⅳ 公司未按實際工資和合同工資此基數繳納保險,是否違法
違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5)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王某的單位就是按照最低工資標准給他繳納社會保險,王先生首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單位只按照最低工資保准給他繳納醫社保,屬於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意想不到的是,仲裁委員會駁回了申請。在仲裁申請被駁回後,又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同時也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像王先生這種情況,單位按照最低工資標准繳納社會保險的,只是用人單位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並不是員工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所以王先生只能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
而根據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應該向勞動行政部門或者社保經辦機構投訴舉報維護自己的社保權益。所以仲裁委和法院的做法是正確的,並沒有偏袒用人單位。
Ⅵ 投訴公司未按實際工資交社保只是個人還是全部公司都補繳
社保是單位和個人一起交的,各自交各自應該交的部分
Ⅶ 員工離職,要求公司補交之前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的社保部分
做為公司,為員工全額購買社保,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也是公司自我保護的手段。社保的繳費主體的承擔比例,法律有明文規定,由員工承擔的部分需要由員工自己支付。
面對你公司的這種情況,一方面向社保中心承諾,會如實補繳應繳納的部分,並給出補繳費方案,即先由員工支付應補繳的金額,由公司代為補繳;
另一方面,並積極與員工溝通,將同意該方案並支付了補繳金額的員工,先行補繳費;對於不同意的支付個人應承擔部分的員工,統計名單,說明原由, 寫成處理報告交給社保機構。
(7)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的分擔主體是國家、企業和個人。這三個主體的不同組合就產生了許多費用的分擔方式,即使同一國家,在不同的社會保險項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險費用分擔方式,其中以僱主雇員雙方供款、政府負最後責任最為普遍。
在僱主雇員共攤保險費用的方法中,又可細分幾種情況:
1.費率等比分擔制
2.費率差別分擔制
3.費率等比累進制
如何計算保費: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1、社保繳費基數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2、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即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費率。我國《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的征繳費率並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按照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相關政策的規定,對不同的社會保險險種,我們實行不同的征繳比例。
參考資料:網路-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