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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代繳社保會計分錄

發布時間:2020-11-30 20:37:23

1. 單位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怎麼做賬

繳納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借: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數)

貸: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庫存現金 (實發數)

(1)單位代繳社保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企業應當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應付職工薪酬的提取、結算、使用等情況。該科目的貸方登記已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費用項目的職工薪酬的數額。

借方登記實際發放職工薪酬的數額,包括扣還的款項等;該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應付未付的職工薪酬。

「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職工薪酬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二)應當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三)應當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四)為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及其計算依據。

(五)應當支付的因解除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六)其他職工薪酬。

因自願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補償標准等不確定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3 號——或有事項》披露。

2. 公司交納社會保險,會計分錄怎麼做

繳納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專費(個人部分)屬

貸:銀行存款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數)

貸: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庫存現金(實發數)

補提的分錄跟上述分錄一樣,你只需要在摘要中說明即可。

(2)單位代繳社保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第一:涉及的賬戶,分析經濟業務涉及到哪些賬戶發生變化;

第二:賬戶的性質,分析涉及的這些賬戶的性質,即它們各屬於什麼會計要素,位於會計等式的左邊還是右邊;

第三:增減變化情況,分析確定這些賬戶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增減金額是多少;

第四:記賬方向,根據賬戶的性質及其增減變化情況,確定分別記入賬戶的借方或貸方;

第五:根據會計分錄的格式要求,編制完整的會計分錄。

3. 勞務派遣公司幫一個人代繳社保會計分錄

可以找勞務派遣公司合作,由其位員工繳納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9條規定,勞務版派遣單位派遣勞權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並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4. 員工自己交的社保公司報銷如何做會計分錄

社保報銷會計分錄:

  1. XX月份繳納社保時。

借: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 XXX(單位負擔部分)。

貸:其他應收款--社保費 XXX(個人負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XXX。

2.XX月份支付工資時代扣個人社保時。

借:應付工資XXX。

貸:其他應收款--社保費 XXX個人負擔部分)。

貸:現金 XXX(工資-社保費) 。

單位負擔的社保費可以不提取,繳納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科目。個人負擔部分,在實際支付工資時代扣就行了。

(4)單位代繳社保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徵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因此,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是法定的憑證。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優化納稅服務,保護納稅人權益的具體措施。凡扣繳義務人實行了代扣代繳明細申報的,納稅人可以到地稅局申請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行稅務機關向扣繳義務人實行明細申報後的納稅人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通知》(國稅發〔2005〕8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須提供合法的身份證明和有關已扣(繳)稅款的憑證,經稅務機關核實後,開具其相應期間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完稅證明。

5. 單位代扣社保如何做賬

一、根據工資匯總表中職工所在部門崗位計提工資和公司繳費的社保時

借:管理費用 2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 18000

——社會保險(企業承擔部分) 2000

明細賬:

借:管理費用 4480

貸: 應付職工薪酬——基本養老保險 1000

——基本醫療保險 1000

——失業保險 300

——工傷保險 90

——生育保險 90

二、會計分錄如下:

1、當期繳納時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註:單位承擔的部分)

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註:個人承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時,把單位代交的部分收回,從職工工資中扣回時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

3、如果當期未繳納

①當期的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②發工資時個人應交的部分照扣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4、企業以後期間向勞動保障部門繳納企業代扣養老金部分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

三、社保賬務處理會計分錄:

1、計提單位負擔部分

借:成本費用相關科目(按受益人員所在部門確定)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2、從工資中代扣個人負擔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3、繳納社保(含單位負擔的及個人負擔的)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貸:銀行存款

(5)單位代繳社保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1、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2、社保即社會保險費,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3、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按照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6. 繳納社保費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社保費用會計分錄:
發放員工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個人負擔部分)
繳納社會保險:
借:管理費用等—社會保險(企業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個人負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企業負擔部分也可先計提再繳納: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企業負擔部分)
貸: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企業負擔部分)
繳納時:
借: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企業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個人負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因職工提供服務而產生的義務。

7. 公司交納社會保險,會計分錄怎麼做

繳納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數)

貸: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庫存現金 (實發數)

8. 關於公司繳納社保的會計分錄

第一個分錄是不正確的,應修改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15000

借:其他應收款--個人 3000

貸:銀行存款 18000

結轉費用:

借:管理費用 62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15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47000

代扣個人所得稅,支付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 47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1000

貸:其他應收款--個人 3000

貸:庫存現金 43000

繳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1000

貸:庫存現金 1000

(8)單位代繳社保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變化盤點

1,「現金」科目變為「庫存現金」科目。

2.新准則取消了「短期投資」、「短期投資跌價准備」科目,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並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下設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兩個二級科目。

3.新准則取消了「應收補貼款」科目,並入「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

4.「物資采購」科目變為「材料采購」科目。

5.「包裝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並為「周轉材料」科目。

6.新准則取消了「長期債權投資」科目,而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

7.新准則增設了「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核算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

8.新准則設置了「長期應收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企業採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經營活動,已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應收合同或協議餘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其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9.新准則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但其核算內容和核算方法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變化。

10.新准則增設了「累計攤銷」科目。用來核算無形資產的攤銷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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