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社會保險是強制交的嗎私有企業也一樣
社會保險是強制交的,私有企業也一樣。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內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容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⑵ 社保是強制的嗎
不是,國家要求用人單位要為員工辦理社保,如果是沒有單位的可以去社保局辦理個人繳費
⑶ 社保是強制辦理的嗎
對的,強制的。來
根據《勞動法》的相自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於強制保險。
同時,社保卡一般需要1----3個月才可以辦理下來,你可以通過當地社保局查詢是否參保並購買的相關信息。
⑷ 公司是否強制性給員工買社保
公司強制給員工買社保不違法,相反是合法的。
用人單位為其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是對用人單位的基本要求,也屬於這類強制性規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分別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職工社會保險不同於自由投保的其它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都有參加職工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必須無條件參加,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公司辦理的社保是強制的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⑸ 社保是公司強制購買的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公司給你辦理的社保關系屬於單位繳費性質的社保關系,其費用的繳納由公司出一部分(大部分),你個人出一部分(少部分),個人去街道辦事處辦理的社保關系屬於個人繳費性質的,其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如果公司所在地與你戶口所在的是同一個城市,則沒有必要在公司已經給你辦理社保關系的時候你再自己辦理一個社保關系,注意,單位繳費的社保關系與個人繳費的社保關系在養老保險方面待遇一致
⑹ 公司給員工繳納社保是不是強制的
是的,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由公司和個人按比例共同承擔社保費用,公司佔大頭,個人佔小頭。
社保包含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險,有些地區非本地戶籍單位不用給員工上生育保險。
你得讓公司為你繳納社保,這是你應該享有的權益。
⑺ 社保公司是不是強制交
國家強規定企業要給員工繳納的五險嘛,交費比例是:養老保險:單位交20%,個人交8%,其中8%進入到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單位交8%或9%,個人交2%,其中2.8%進入到個人醫保卡上(每月進一次)。失業保險:單位交1.5%,個人交0.5,供員工失業時到社會上領取失業金。工傷和生育保險,分加是1%和0.8%,有的地方是單位全額負擔,有的地方是每月扣員工1元錢,出現工傷時向保險公司理賠。生育保險則是女職工生育時發生的費用,由社保部門承擔。住房公積金:單位交10%,個人交10%,全部進入個人帳戶,買房時可提取,也可用來購房貸款,是低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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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我是廠里員工,公司里要我們買社保。我們可不可以不買。買社保是強制性的嗎
公司里要為員工買社保,員工不可以不買社保,社保是國家憲法強制性的。如果,你在廠里不買社保那你就回家`。以下是國家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