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寫了離職信,現在已經離職了,之前公司沒給我交社保,我該怎麼說要賠償
1、《勞動合同法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勞專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屬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規定,沒有證據證明是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如果您辭職的理由是公司沒交社保,就可以要求單位補償。
⑵ 請教專業法律、社保人員:單位未交保險,辭職原因只寫了「個人原因」,我就無法拿到經濟賠償金了嗎 本人
根據你這個情況你可以提請勞動仲裁程序,但是你必須要做到以下幾點才得到專經濟賠償金。
1、保留屬2010年5-12月的在職相關證明,例如工資單、考情記錄、工作證等等;
2、至社保局調取你在職期間的社保繳納記錄;
3、確認一下是「離職手續表」還是「離職申請表」,關鍵是說明你的離職原因;
4、如是申請表的,你再補充一下個人原因的說明情況。
所有證據串聯起來,先跟單位協商,如不能協商只能走勞動仲裁的程序。
⑶ 我在公司沒有辦理離職對以後的社保有什麼影響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回關系的一種答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范圍。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⑷ 入職以來公司未簽合同,未買社保,現在要我離職,我該如何維權
首先復,你應收集好能證明你制在該公司工作的證據,以方便以後維權。
其次,由於你公司一直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員工支付每月2倍的工資,你可以依此向公司索要賠償。
最後,公司如果解僱你們也是需要向你們支付賠償金的。
⑸ 單位沒有交社保,我在辭職申請表上辭職原因上寫上「個人」,單位以「個人原因」為由,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你好,根據你所描述的情況,我認為即使你在單位辭職申請表上填寫個人。回但是我認答為該單位沒有給你繳納社會保險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如果你要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一並要求其給你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准你在該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不足半年的支付你半個月工資。
⑹ 公司違法沒給員工買社保,辭職信怎麼寫怎麼交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要求辦理離職手續,不需要寫辭職報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要求其補繳社保,用人單位通常不會立即處理,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維護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⑺ 以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 辭職信應該怎麼寫 求指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系。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⑻ 辭職原因寫公司因為沒交社保,仲裁能獲得1倍的經濟補償還是2倍的
個人辭職與違法辭退概念是不同的,如果你的書面離職原因是以單位未交內社保被迫辭職為容理由的,可以要求補償金,即工作每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存在有2倍的經濟補償。如果你的書面是因個人原因辭職,過後以單位未交社保為由被迫辭職申請仲裁要求補償金的,法律不支持。
⑼ 我提出辭職申請原因寫「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是否有利
總結了一來下幾點:
1、合自同工資和實際工資不一樣,不知道在簽勞動合同時,你是怎麼和公司談論的
2、去年的社保繳費基數是2521,所以如果你是以1720作為繳費基數的話,對於你的社保沒有任何影響。
3、社保檔案是什麼
4、你是在現在的公司第一次辦理社保的嗎?如果是新參保,應該會有一張紙質卡片。臨時卡需要你繳足夠6個月的社保,正式社保卡才能辦理下來。
5、辭職理由有好多,一般只要是你提出來了,不管是什麼理由,即使公司沒有讓你走,你也沒有必要再留下來。
⑽ 以公司未給交社會保險為理由辭職,這辭職報告該怎麼寫公司不肯支付經濟補償怎麼辦
勞動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中的以用人單位未為版勞動者購權買社保為由而被迫辭職,並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