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勞動仲裁期間單位可以不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以及開具離職證明手續嗎
只要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不是在
勞動仲裁期,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版時
出具解除權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你可以繼續通過當地社保局幫助你解決
❷ 公司不給買社保,勞動仲裁不管怎麼辦
1、公司有繳納的義務,不交可以提起訴訟
2、勞動仲裁應當受理並解決此問題,如果他不管,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上級單位申訴。
這都是非常有效的辦法,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❸ 原單位不給轉社保關系可以勞動仲裁嗎
原單位不配合辦理社保關系轉移,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根據我國《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❹ 公司不買社保,可以勞動仲裁要賠償嗎
單位不交社保,直接去社保局稽核部門投訴單位
勞動仲裁不受理內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容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❺ 企業不交社保,勞動仲裁不受理,怎麼辦
有足夠的證據勞動仲裁才會受理。
投訴需要准備的材料:
1.《員工來訪登記表》。員工親自來投訴的,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通過來電、來信(函)、電子郵件投訴的,由工作人員根據投訴內容填寫
2. 員工有效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 員工勞動關系證明資料(如:勞動合同、工作證、工卡、廠牌、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證明、被處罰憑證、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明等)。
4. 工資收入憑證原件(如:銀行蓋章確認的流水單、用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單)。
5. 委託他人投訴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被委託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授權委託書》要有員工本人的簽名,同時寫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❻ 經過了勞動仲裁和法院,可是公司還是不補繳社保,該怎麼辦
既然法院駁回了公司的起訴你就是勝訴了,可以持勝訴的判【就是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讓法院強制單位給繳納社保。
公司提起了上訴,就得等二審的處理結果後,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或者向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監察大隊和社保事業處反映。二審也會維持原裁決,駁回上訴的。這種情況單位肯定輸。
如果案子二審輸了,那就找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因公司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了上訴,因此一審判決沒有生效,就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也就是勝訴,可以向原審法院提起強制執行了。
(6)勞動仲裁公司不辦社保轉移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所需材料
社保補繳所需的材料
(1)各地區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補繳的時間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來說,補繳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體所需材料,建議登陸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查看,或撥打1233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電話咨詢。
❼ 勞動仲裁判決後我才能去社保局投訴公司不交社保嗎
就是去法來院申請強制執行讓法自院強制單位給繳納社保。
公司提起了上訴,就得等二審的處理結果後,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或者向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監察大隊和社保事業處反映。二審也會維持原裁決,駁回上訴的。這種情況單位肯定輸。
如果案子二審輸了,那就找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因公司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了上訴,因此一審判決沒有生效,就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也就是勝訴,可以向原審法院提起強制執行了。
❽ 是否可以在解除勞動關系、社保轉移後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專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屬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因此,結合自身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動爭議的實際情況,確屬上述有關原因導致的勞動爭議糾紛,可以做適當安排。例如,對於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情況,當然可以在解除勞動關系、社保轉移(減員)後提起仲裁。
❾ 公司不給員工交社保,我可以到勞動局仲裁嗎
可以的,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是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9)勞動仲裁公司不辦社保轉移擴展閱讀:
一、《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二、《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