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與員工簽了勞動合同,但沒交社保,公司會把勞動合同遞交給社保局或勞動局嗎
一、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如下:
①員工自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單位需為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超期將承擔相關責任。
②勞動合同簽訂後,單位人事部門會將合同統一送至當地勞動部門審查備案,也有個別管理不規范的單位不去備案。
③員工入職當月,單位需按規定為員工購買社保五險。否則承擔相關責任。
④勞動合同送至當地勞動部門審查備案,與社保局沒有關系。
不知能否幫到你?謝謝!
② 公司勞動合同用假的給我們交保險咋辦
合同與保險沒有什麼關連的。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買社保的,同樣,不買社保也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
③ 用人單位為逃避拖欠工資、社保偽造假勞動合同法院不支持鑒定怎麼辦
勞動合同是來勞資雙方共同達成自的協議,如果公司偽造了假的勞動合同,上面有沒有你的簽字。如果有的話,法院會認可,如果說你的簽字有假,不是你簽訂的,可以鑒定,如果雙方共同簽訂的,除非你有證據公司脅迫你,否則會認為是你們自願的。
④ 單位和簽了一份真勞動合同後又私自做了一份假勞動合同幫我交社保,入職時間和結束時間都不一致,違法嗎
這樣是違法的。
可以拿著自己的合同到勞動局仲裁。
沒有按時繳納社保的是可以要求補繳的。
⑤ 關於假勞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回付勞動報答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⑥ 新單位要給自己交五險,之前交到人社局的招工合同和勞動合同新單位需要,各位大神能從社保局拿回資料嗎
不能。你把來事情想的既簡單自、又不符合規定。 可以肯定你離開原單位什麼手續也沒辦,只要你與原單位辦理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了,勞動關系不存在了,單位也到社保辦理了你的減員手續了,你也拿到回工回執了,你自由了。只把身份證、回工回執交給新單位,新單位就辦理了你的增員手續了。
⑦ 工作六年沒有買社保,勞動合同也是假的能補償多少
11個月的抄+補交社保
法律依據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⑧ 交到社保局的勞動合同還可以借出來復印一下嗎因為在和以前的單位打...
第一,一般如果和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合同並交納社保,其合同必專定送至社保局備案(不屬備案是無法上保險的,而備案時社保局會留存一份)
第二,此合同原則上不得借出,屬於檔案進行封存的。因此如果你個人去借,不找關系一般借不到。
但是,如果涉及到糾紛及起訴,那麼可以通過法院,或律師通過律師證進行取證,則可以借出並復印,社保局一般都會配合的。
⑨ 假的勞動合同買的社保是否有效
你不必擔心,可以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於強制保險,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單位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並投訴,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 其證據就是證明跟單位有勞動關系,比如工資條,工牌等。
⑩ 社保局拿的勞動合同不是本人簽字,不是本人指紋,合同內容有效嗎
社保局拿的勞動合同不是本人簽字,不是本人指紋,合同內容無效,《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