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員工與公司簽訂了自願不買社會保險是否違反勞動法
員工與公司簽訂了自願不買社會保險違反勞動法。不管是通過自願簽訂、還是脅迫簽訂的協議約定的不購買社保,都是違反了強制性規定,所以協議是無效的。公司應該為員工補繳欠繳的社保費,並且要繳納相應的滯納金。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該規定屬於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於員工來說,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是不允許通過個人約定改變的,否則該約定視為無效。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1)公司與職工約定個人自己交社保擴展閱讀: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⑵ 跟公司約定的稅後工資中,個人還需承擔社保嗎
個人需要來繳納社保個人部自分,但是這部分費用不包括在你的稅後工資中的,也就是說相當於是單位給你出的。比如稅後工資5000元,稅前工資包括社保個人繳費部分和個人所得稅後可能有5800元,相當於是約定5800元的稅前工資,就從5800裡面扣社保和個稅。
⑶ 勞動合同中是否可以雙方約定由乙方自行繳納社保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 社會保險 。
⑷ 跟公司約定的稅後工資不包含個人繳納的社保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怎麼說呢,就跟稅前工資和稅後工資一樣,待遇這塊呢,沒有明文規定,看合同里怎麼約定的了.
比如說,公司為你支付社保公司應繳納部分,承諾你的月工資為5000元,但如果公司承諾你月工資收入為7000元,你自己支付公司應繳納社保部分費用,那則是沒問題的,就看合同里怎麼寫的或是你和公司之間怎麼約定的
雖然國家有規定企業必需為員工繳納社保,但社保費用不管是你個人支付還是單位支付的部分都是由單位一同繳納的,只不過一般單位個人支付的部分直接從工資里扣掉的了,你的情況則是單位把單位和個人支付的全部費用都扣掉了,所以就看你們在簽合同之前怎麼約定的了.我家裡人的公司也是這樣,當時的承諾工資收入的時候就說好了,只要是發生他個人身上的費用就全部計入他的工資收入里,一般外資企業都是這樣的,就像稅前稅後工資一樣,要是跟單位協商的時候是按稅前工資拿的話,可能一個月8000塊,要是按稅後拿的話,公司扣繳納完就會是6500元左右,反正是背著抱著是一邊沉的,所以要看你入職之前怎麼跟公司約定的了.
不明白給我留言,祝你好運!
⑸ 勞動合同約定社會保險由員工自己購買是否合法
不合法。約定無效。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繳納社保金。
⑹ 公司與員工達成協議,保險由員工自己繳納,公司給予一定不貼,可否如何規避風險
首先,為員工辦復理社保是勞動法制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強制義務,不能由公司與員工自行約定不辦理而給予補貼。
其次,即使有了協議約定,公司也給予了同等補貼,一旦員工反悔,公司還是得足額繳交社保費用,還需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最後,該責任為強製法律責任,無法規避。
具體意見請參考:
1、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為了保障職工能夠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
2、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
3、《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4、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費單位具有以下義務: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辦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並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等。
所以,雖然公司與員工達成協議,但由於協議中有關社會保險約定的內容違反了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從而導致合同中約定的該部分條款無效,員工仍可以要求公司辦理社會保險。
⑺ 約定稅後工資,但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社保個人部分自己承擔,如何處理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稅後工資,但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社保個人部分自己承擔,該條款可以由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給勞動者辦理社保。
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的的社保局進行投訴。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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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將社保發放給個人,可由個人自己去繳嗎滿成盈時尚網
社保5險是強制性繳納,與公司約定由個人自己交是無效的條款,個人繳社保只能繳養老和醫保專兩險,而單位交是養老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5險,其中員工只交養老醫療失業3險,3險總計扣費是基數的11%,而單位5險總計繳費是32%以上。而個人自己繳費的是養老是要交20%醫保是交11%。而計入個人帳戶的養老都是繳費基數的8%醫保是3。3~3。7%。
⑼ 企業可否和員工簽訂協議,約定由員工自行繳納社保金
乙屬於甲的員工么?
屬於,就違法,
不屬於,就不違版法。
但是,就算是屬於,也有不違法的時候,比如權,甲乙雙方約定,什麼什麼費用由乙方(承包方)承擔成本,作為成本的一部分,社保也是成本呀。
所以,真的要說違法不違法,要看當初兩者的約定是怎麼樣的。
這個,樓主是作律師的話,應該比我更知道怎麼打官司。
⑽ 社會保險費企業可以與員工約定由員工自己繳納嗎
不可以,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協議,合同形式減輕自己的法定義務,該條款會被判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