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在一家公司幹了4年公司到現在沒給我買社保,我想辭職有補償嗎
你可以要求公司幫你補交4年的社保金,如公司不願意,收集相關資料證明,向所轄勞動監管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公司收到勞動部門通知後,可能會找你私了,給你補嘗金,建議堅持補交社保)詢12333 祝你好運!
⑵ 在公司幹了4年沒給交五險一金怎麼要求賠償
可以以未繳納社保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並要求補交社保,還可以要求支付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前提是需要你能證明你的勞動關系才可以。
⑶ 若廠里幹了4個月還不給交社保怎麼辦
社保是國家強制規定企業為員工購買的保障性福利,如果企業拒絕購買,員工回可以申請勞動答仲裁,要求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
泛員網,首家第三方全國人力資源共享服務中心,秉承「直接服務員工,徹底解放HR」口號,為企業提供員工管理、全國社保、薪酬服務、員工福利等多種專項解決方案。
⑷ 我在單位幹了4年,單位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給我繳納任何保險,我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單位工作四年未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沒有繳納社保的,可以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應內,並要求用人單位容按照規定進行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賠償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4)幹了4公司沒給交社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⑸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4年,老闆一直沒給我交保險怎麼辦
你這種情況有不少,入職時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有可以去相關部門反應情況,或者要求老闆必須給交上。
⑹ 社保,我在公司上班有4年了,一直沒有交社保,不知道怎麼辦
如果是公司沒有給你交社保,根據勞動法你可以去相關部門告他,你也可以提醒老闆,如果你再不交的話,你說我就要告他或者是離開這個公司,不要在這干
⑺ 公司上班四個月了公司沒有給我上社保,也沒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版動者每月支付二權倍的工資。建議先與單位協商,如果不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直接去社保局稽核部門投訴單位,需要提供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工資卡流水、出勤卡之類。
⑻ 工作4年了公司沒有合同一直沒交社保怎麼辦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應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內合同,
現在按你的容情況,完全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去要求自己的合法權利,
有規律的支付寶轉賬工資可以作為證據之一,
最好還要提供你工作時的一些記錄作為憑證。
如果獲仲裁支持,你應當可以得到雙倍工資的補償;
同時,社保金也可通過仲裁要求補繳。
⑼ 公司拖欠我四年的社保沒交怎麼辦
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起訴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9)幹了4公司沒給交社保擴展閱讀:
1、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一般不屬於《勞動合同法》所規制的對象
用人單位「不繳」、「少繳」、「延後繳納」的現象不少,勞動者的利益受到了嚴重侵害。在這三種情形下,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此,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均屬於「未依法繳納」,因此,在這三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未依法繳納」應嚴格控制在「未繳納」、而不應該將為「未足額繳納」、和「未及時繳納」也涵蓋在內,只有在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時,勞動者據此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目前,在上海的司法實踐中,也是採用了第二種觀點。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明確指出,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是基本義務。
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計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准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可以看出,上海高院的該意見實際上是放寬了對用人單位的管制,減少了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機會。
(二)未足額、未及時繳納的法律責任是按照法定標准進行補繳
及時足額地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一項基本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未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准補繳差額部分。
⑽ 公司上班有4年多了,但是公司一直沒給我繳納社保
農保抄和社保不沖突。農保參保對象是農村戶口;社保是城鎮戶口包括工作在企業農村戶口的職工。
如果在城鎮企業交社保,農保可以暫停;脫離企業勞動關系後可以將企業交的社保轉移到農保的賬戶上接續,然後再接著交農保。你可以和公司協商,讓他們給你補交四年,當然成不成功看你在公司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