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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少繳社保辭職有補償金嗎

發布時間:2021-01-21 04:44:59

① 被公司辭退後領了經濟賠償金發現公司社保基數繳納少了,可否要求公司補交

公司交的職工社保基數是由公司根據社保部門交費檔次口七公司來選擇交社保白基內數,只要公司交容社保基數符合社保規定都是合法的。如果你發現社保部門對你單位交社保基數有硬性規定交費標准,你有公司違反少交的證據,那你可以要求公司按規定補交或申請仲裁,

② 社保未足額繳納,個人主動離職,是否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可要求經濟補償金,但你辭職的理由須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即用人單位專違法用工。你要屬求單位補繳社會沒有法律依據,因你與用人單位同為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主體,非權利主體,社會保險費徵收單位才是權利主體,是否要求其補繳由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部門決定。

③ 公司沒給員工交社保離職後能得到補償嗎

公司沒給員工交社保,離職後能得到補償。

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購買社保為由被專迫辭職的,用人單屬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准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④ 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賠償金嗎

你的事不來在於是不是自自動離職,而在於社保繳費基數低於本人實際工資是不是符合社保規定。
社保的繳費基數可以是參保人的基本工資,也可以按社保機構確定的當地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之間選擇。
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60%
,在這之間選擇一個標准作為繳費基數都是允許的。
如果你的繳費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社平數的60%
,倒是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否則沒有什麼意義。

⑤ 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賠償金嗎

個人繳費以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為基數。
假如你無法舉證實際收入是專3000元的話,單憑勞動合同是屬沒用的。因為勞動合同的3000元基於某種特定情況下的勞動報酬,假如你請假或出工不足會導致收入降低,相信這部分工作B勞務公司會做得比你想像的要完整。
這事同時涉及個人所得稅,A、B公司會不遺餘力去處理。雖然真理在你那邊,可誰都知道,黎明前的夜是最黑的。
勝訴的話公司必須補繳社保,但你已向B公司簽署了自願按2000元繳納的保證書(你的過失),可能無法得到其它補償。

⑥ 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賠償金嗎

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補繳,不能要求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6)公司少繳社保辭職有補償金嗎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申請劃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四)申請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送達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一條 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後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進行評估,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對能夠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雙方依法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質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後,應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並約定協議期滿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參照協議期滿時的市場價格,以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⑦ 要求補繳社保造成離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么

勞動者「被迫離職」;用人單位提出解約;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約;用人單位依法裁員的;用人單位不續約;用人單位破產等原因解約;用人單位解聘拒絕訂約勞動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以上這八種離職情形,經濟補償金一分都不能少拿。
1、勞動者「被迫離職」
一般來說,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當用人單位存在某些違法情形時,勞動者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提出解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由此可見,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究竟是由哪方提出的解約,是勞動者能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關鍵。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那麼用人單位理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由勞動者提出,則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補償金。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約
所謂非過失性解除,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

⑧ 公司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主動辭職是否可以索要補償金

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應當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現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經員工多次催告後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則已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因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8)公司少繳社保辭職有補償金嗎擴展閱讀: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曾出台《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九條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未繳納』社保金為由解除合同的,『及時、足額』支付及『未繳納』情形的把握。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

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而法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誠信履行,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不能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

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引起的計算標准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

因此,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主觀惡意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下,勞動者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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