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不交社保,但本人在別的單位上了,可以起訴公司嗎
用人單位應在用工之日起30天內為職工繳納社保,如果公司不交社保,可以到勞動局直接申請勞版動仲裁權。如果情況是真實的,公司會被警告或者罰款等,並賠償損失。如果您現在在別的單位交的社保,但也可以把社保轉移到現在上班的公司。
㈡ 我們公司實習期都不給員工交社保的,是否違反了勞動法,是不是可以去申請仲裁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版的,由社會保權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㈢ 一家公司要是不給交社保後果是什麼樣子
企業不給員工買社保法律後果是什麼?
(1)公司應當為職工補交社保,勞動局也可以對公司進行處罰;(2)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補交社保。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是由單位和個人按比例共同承擔,單位佔大頭,個人佔小頭,所謂協議書本身就是違法國家規定的,它是無效的。
律師還分析說:由於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造成無法享受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減輕用人單位風險的重要制度,具有國家強制性,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保行為不能對抗國家的社保徵收制度。作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和直接從勞動者工資上扣除個人應繳部分具有法律依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造成無法享受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不應由其承擔來抗辯,是不成立的。
單買工傷保險,企業規避用工風險,代辦社保,代辦工傷保險,《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強化了用人單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規定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可以採取的強制措施。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劃撥。對於未提供擔保的,還可申請人民法院採取扣押、查封、拍賣措施,抵繳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和支出的,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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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納社會保險,工傷時企業須擔責,那麼企業該如何防範發生工傷的風險呢?
《社會保險法》已於2010年10月28日發布,並將於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意味著,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進入了一個法制規范時代。在此之前,仍有一些用工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專家指出,即使是勞動者自願提出並與企業簽訂協議,因其不符合法律規定,企業仍不免除工傷賠償責任,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一是勞動者可提出仲裁,要求補償。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工單位存在過錯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經濟補償金請求。如果企業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在員工離職時,將存在賠償風險。
二是發生工傷時,企業風險最大。未繳納社會保險,發生工傷時,企業須承擔責任。可能因此承擔幾萬甚至是幾十萬的醫療費用。
三是第三人造成的工傷,企業無追償權。如果工傷為第三人造成,企業已繳納社會保險,由社會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再向第三人追償。而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企業,則無權向第三方追償,企業將承擔此次後果。
因此,及時繳納社會保險,既是對勞動者的保護,同時也是對企業的保護。對於工傷問題,律師提醒HR,關於如何界定何種情況屬於工傷范疇,應盡量從員工利益出發,將相關材料遞交勞動保障部門,由勞動鑒定委員會來鑒定,既能最大程度地保護勞動者,也能避免糾紛。
另外,對於非全日制、自由職業、兼職人員等,企業一定要注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可以同時由多家單位共同繳納。當發生工傷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裁決由哪一家企業來承擔責任。
㈣ 在職員工公司停交社保,是不是應該付法律責任
法律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回在職員工在未解除勞動答合同關系前,用人單位單方面決定停交社保,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㈤ 公司不買社保怎麼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一、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員工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購買社保
1、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是違法的。勞動關系一旦確立,用人單位就應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2、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3、用人單位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時,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㈥ 勞動者自行不交社保,公司是否必須返還應交的社保錢數,包括公司交的那部分和自己承擔的那部分
單位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除非員工有社保出具的正在繳納社保的證明
如果員工不願意繳納社保,單位可以解除和員工的勞動關系,不用給員工任何賠償
㈦ 公司不交社保是不是可以直接辭職
是的。
單位做法違法,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協商不成,申請仲裁。 第一、如公司沒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補繳社保的。 第二、如公司一直沒有簽合同,也是違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第三、如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承擔賠償金的,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的兩倍。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辭職,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如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公司還要支付失業保險金的。 第五、如果公司有加班行為,還要按法定標准支付加班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 第六、如果公司剋扣工資,還應足額支付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
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